簡介
為了進一步健全我省社會化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公共管理服務系統,完善和統一我省各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人才服務機構),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服務規範和基礎標準,經全省人才服務機構協商一致,共同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為推薦性標準。制定的主要依據是:《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12月2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人發[1996]118號)、《幹部檔案工作條例》(1991年4月2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檔案局組通字[1991]13號)、《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1號令)、《遼寧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2004年2月24日人事廳遼人發[2004]3號)。
本規範的適用範圍:我省縣以上(含縣)人才服務機構,開展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和與其相關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規範的內容包括: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接收、轉出、材料收集與整理、保管與保護、查閱、出證;流動人員身份認定、職稱委託評定;畢業生檔案、辭職和被辭退人員檔案接轉等十個方面的工作程式和辦事手續。
一、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
(一)接收檔案的對象
1、辭職或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3、畢業離校未就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4、自費出國留學及其他因私出國人員;
5、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街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非國有企業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6、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
7、實行人員聘用制的事業單位新聘人員;
8、社會中介機構、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
9、軍隊和武警部隊聘用的文職人員;
10、其它由單位或個人自願委託管理人事檔案的人員。
官網
http://www.lnrc.com.cn/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