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省公務員局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人力資源管理的分工,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福建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閩委[2009]27號)的規定執行。(一)負責人才資源開發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事人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全省人事人才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規劃、指導和協調人事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二)綜合管理政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貫徹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擬訂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非領導職數的管理;負責制定全省政府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承擔公務員(福建)考試錄用測評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制定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職稱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選拔和管理工作。
(四)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五)綜合管理人才流動和引進工作,負責擬訂全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交流調配政策,監督管理人才市場。
(六)綜合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工作,負責擬訂全省引進海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引進海外人才智力項目、出國(境)培訓項目及其專項經費,承擔全省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工作。
(七)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綜合管理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負責擬訂全省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退休政策以及離休幹部的有關待遇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九)綜合管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負責擬訂全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擬訂全省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承擔以國家和省政府名義表彰人員和集體的審核推薦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全省系統先進評選表彰活動。
(十一)負責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編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二)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省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承擔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省管有關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事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