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1·2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本轄區內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接報和處理工作。 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衛生局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制定應急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範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結合本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貴州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
1·3、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府負責,屬地管理;依法規範,及時反應;依靠科學,依靠民眾。
1·4、分類及適用範圍
本縣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達下列標準的,適用本預案:
1·4·1、重大傳染病疫情,包括新發傳染病
鼠疫、霍亂、肺炭疽、0157(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傳染病疫情在縣域內發生;乙、丙類傳染病一周內在縣域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動物源性傳染病出現人間病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傳染病疫情。
1·4·2、重大食物中毒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達30人以上;食物中毒人數雖在30人以下,但發生在學校或全縣性重要活動期間;食物中毒出現人員死亡;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食物中毒事件。
1·4·3、重大職業中毒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人以上;職業中毒出現人員死亡;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職業中毒事件。
1·4·4、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出現人員死亡。
1·4·5、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主要包括接種生物製品、菌(毒)種丟失等引起的公眾健康損害:
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性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鼠疫、霍亂、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愛滋病、脊髓灰質炎等菌(毒)種丟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體系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為切實加強對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緊急處置工作的領導和指揮,縣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衛生工作的副縣長任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衛生局局長任副總指揮,縣衛生局(縣疾控中心、衛生執法監督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交通局、縣畜牧局、縣農業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物價局、縣文體廣電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衛生應急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衛生局,負責縣衛生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縣衛生局局長兼任。在本預案啟動期間,縣衛生應急指揮部實施組織指揮,必要時縣衛生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對成員單位進行調整。
2·1·2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
2·1·3縣衛生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發生或可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向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作出啟動或終止本《預案》的建議,在縣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參與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4縣衛生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縣衛生局(縣疾控中心、衛生執法監督所):應急處置牽頭部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監測、預報和核實,開展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治和現場消殺;負責應急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儲備和調度,保證供應;負責信息、資料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向縣衛生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縣發展和改革局:申報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投資。
縣教育局:負責組織實施學校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在校內發生和流行,做好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確保校園穩定。
縣公安局:打擊現行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穩定,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落實強制控制措施,保障應急救援物資及人員運輸的交通暢通,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
縣財政局:保障應急處理所需工作經費和日常監測經費,保證工作正常開展。
縣交通局:負責安全運輸保障工作,優先安排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藥品、器械和應急救援物資的運送,組織相關部門做好交通檢疫工作。
縣畜牧局:負責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家畜家禽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
縣農業局:負責農村農業生產過程中的農藥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在農村採取防控措施,開展農民健康教育,動員廣大農民積極參與愛國衛生運動。
縣工商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縣質監局:負責食品、防護用品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應急藥品及醫療器械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應急藥品和醫療器械。
縣物價局:負責應急藥品、醫療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價格監督管理工作。
縣文體廣電局:加強對民眾危機心理干預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根據縣衛生應急指揮部及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應急辦”)統一部署,客觀報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2專家諮詢委員會
縣衛生應急指揮部組建專家諮詢委員會,主要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定以及擬採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諮詢建議;參與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3應急聯動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和鄉(鎮)人民政府請求,駐縣解放軍,公安消防大隊官兵、駐縣武警中隊,民兵預備役人員,中、省、市在縣單位參與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信息處理

3·1信息系統
3·1·1整合全縣政府值班電話和120、110、119、122等部門建立的應急信息系統,建立“道真自治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信息系統,由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統一調度。
3·1·2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收集、傳遞、報送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含監測、預警信息),應通過縣應急信息系統傳輸和處理。通過該信息系統聯接縣、鄉鎮兩級應急辦和各部門指揮機構辦公室,實現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3·2信息處理
3·2·1縣衛生局負責全縣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的接報和處理工作,根據對事件的性質、程度及影響範圍的判斷,向縣衛生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各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本轄區內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接報和處理工作。
3·2·2縣衛生局及時向縣應急辦和縣衛生應急指揮部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並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3·2·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應在2小時內向縣衛生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急辦報告,並及時續報現場採集的相關動態信息;縣衛生局應在接報後2小時內上報縣應急辦和市衛生局;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報後2小時內上報縣應急辦;縣應急辦應當在接報後2小時內上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3·2·4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涉及或影響到本縣行政區域外的,由縣應急辦及時通報外縣;涉及或影響到其他鄉(鎮)的,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向其他鄉(鎮)通報;涉及或影響其他部門的,由縣衛生局向其他部門通報。

預測預警

4·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報告
4·1·1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監測與報告
4·1·1·1縣疾控中心
縣疾控中心是疫情監測的主要單位,建立24小時疫情值班制度(疫情值班電話5821730),確保疫情信息渠道暢通和疫情網路直報及時、準確、完整,及時收集、匯總、分析疫情。預案啟動後實行“非典”疫情日報告、零報告制度。
4·1·1·2醫療機構
縣衛生局根據疫情需要適時調整醫療機構監測點的設定。各監測點根據“非典”診斷標準開展監測,按要求及時報告監測情況及收治各種發熱病人的動態情況,執行零報告制度。
縣級醫療機構(包括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進行“非典”疫情網路直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各類診所等醫療機構堅持門診日誌登記制度,對發熱、咳嗽的病人逐一登記,發現可疑病人及時向縣疾控中心報告,並做好隔離、轉移病人和消毒工作。
4·1·1·3重點場所、重點人群的疫情監測
“非典”流行期間,有關部門對來自“非典”流行地區的汽車實行重點檢查,對乘客測量體溫、填寫《健康申報表》,對同車人員進行詳細登記;根據疫情需要,依法在縣際交界的重點交通路口設定衛生檢疫站,對來自疫區的所有車輛上的人員進行體溫監測,填寫《健康申報表》,有發熱症狀者及時處理;加強對外出還鄉的農民工、學生、經商等人員和外來流動人員的日常管理和監測,發現可疑病人立即就地隔離觀察。
4·1·2突發傳染病疫情監測與報告
縣疾控中心主要利用傳染病報告網路進行突發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以傳染病疫情主動監測系統和向社會公布的24小時疫情值班電話(5821730)收集突發傳染病疫情信息進行必要的補充。縣疾控中心對接到的突發傳染病信息及時進行核實和分析,一旦發現有流行趨勢,在調查核實的同時按照規定及時上報,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4·1·3重大食物中毒監測與報告
4·1·3·1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收集在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信息。縣疾控中心通過常規信息監測、廣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眾信息,做好各類信息的分析、研判、準確監測和及時報送工作。
4·1·3·2縣衛生局定期匯總各類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情況,分析評價監測數據,及時提供預警信息。
4·1·3·3食物中毒事件的接警與報告
公眾了解和掌握的食物中毒事件信息,以現有的120、110、119、122等報警電話和其它各種途徑報告,接警部門應迅速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急辦和縣衛生局。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迅速報告縣應急辦。
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單位、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治療的單位,應及時向縣衛生局報告發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可疑食物等有關內容。
縣衛生局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報告,應當及時填寫《食物中毒事件報告登記表》,立即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開展病人救治和現場調查處理工作,同時及時報告縣應急辦和市衛生局。
4·1·4重大職業中毒事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的監測與報告。
縣疾控中心為法定監測機構,應依託自身建立的基礎信息監測網路實施常規監測,並按規定將監測結果報告縣衛生局,縣衛生局及時報告縣應急辦和市衛生局。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迅速報告縣應急辦。
4·2預警
一旦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徵兆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擴大跡象時,縣衛生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估,通過分析、研判,初步作出預警結論,並將預警信息及研判結果報縣應急辦和市衛生局。
4·3預警的確定與發布
4·3·1預警的確定
縣衛生局和各信息監測、監控部門負責對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進行風險分析後,向縣人民政府報告預警情況。
4·3·2預警發布
本縣發生和可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由縣衛生局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預警信號。

基本應急

5·1分級回響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啟動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縣級預案的啟動在鄉(鎮)級預案先行啟動回響狀態的基礎上進行,縣級預案啟動後,鄉(鎮)級預案繼續處於啟動狀態。
5·2基本應急程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責任單位應立即將事件情況報告縣應急辦和縣衛生局,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縣衛生局立即向縣衛生應急指揮部、縣應急辦報告事件情況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同時報告市衛生局;縣應急辦立即向縣應急委報告;縣應急委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後,即組成現場指揮部;縣應急辦立即通知縣衛生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組織隊伍趕赴現場,並調配所需應急資源;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如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現場指揮部向縣應急委請求實施擴大應急。應急處置結束後,轉入後期處置工作階段。
5·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
5·3·1先期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責任單位和事發地村、社區等基層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及時控制事態,努力減少損失,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縣應急辦。縣應急辦要及時與縣衛生局聯繫,了解先期處置情況,並及時報告縣應急委。
5·3·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由縣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及成立現場指揮部的建議方案報縣應急委研究決定。本預案啟動後,現場指揮部即成立。現場指揮部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有關規範及要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應急處置。
5·3·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指揮部由縣政府有關領導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總指揮;必要時,由縣長擔任總指揮。
5·3·4現場指揮部職責:執行縣應急委的決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置情況,及時判斷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縣應急委報告;根據需要及時做好人員疏散或進行現場隔離、疫區的確定與封鎖;緊急調集防護設備和醫療救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組織指揮衛生、公安、交通等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做好現場處置各項工作,迅速控制事態,儘快恢復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
5·3·5現場指揮部各處置工作組牽頭單位及職責。
現場指揮部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安全保衛組、醫療救治組、流行病學調查組、採樣送檢組、現場消殺組、後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報導組、善後處理組等工作組。根據需要,由現場指揮部明確相關工作組參與處置工作。
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人。主要職責:協助指揮部領導綜合協調各工作組開展處置工作,及時溝通、傳遞和綜合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應急處置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衛生局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制定應急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安全保衛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公安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制,協助實施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必要時對疫區實施封鎖。
醫療救治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衛生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縣疾控中心、縣衛生監督所等相關單位對病人實施救治或隔離治療。
流行病學調查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衛生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縣疾控中心對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採樣送檢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衛生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縣疾控中心採集有關標本進行檢驗或送檢,提供科學的檢驗結論。
現場消殺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衛生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縣疾控中心實施現場及周邊環境的消殺。
後勤保障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包括醫療救治藥品、快速檢驗檢測儀器和試劑、醫療器械、衛生防護用品及其它應急設施)、應急通信、交通運輸、供電、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
人員疏散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並組織實施。
新聞報導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人。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客觀報導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善後處理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制定善後處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5·4擴大應急
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擴大趨勢或難以控制時,由現場指揮部報請縣應急委決定擴大應急。必要時由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請求協助處置或擴大應急。
5·5應急結束
5·5·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由縣應急辦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報縣應急委批准後實施,並向市衛生局報告。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結束需符合的條件:末例“非典”病例治癒15天內無新發病例。食物中毒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或末例食物中毒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發病例。傳染病疫情末例病例治癒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發病例。
5·5·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宣布結束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有關部門在1周內向縣應急委提交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概況、人員患病及死亡情況、事件處置情況、引發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後處理情況及擬採取的防範措施等。

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理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對生活困難無能力支付醫藥費用的給予減免等,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儘快消除事件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6·2總結報告
縣、鄉(鎮)兩級應急辦負責提交應急工作總結報告,總結分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指揮領導機構。

保障措施

7·1應急隊伍建設
縣衛生局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治、現場消殺、健康教育、衛生監督、疫情信息報告分析、實驗室監測等專業隊伍,制訂培訓計畫,針對本縣情況進行培訓、演練,增強實戰能力。各鄉(鎮)人民政府也應成立相應的應急隊伍。
7·2通信保障
縣電信、移動通信部門建立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加強重要通信設施、線路及裝置的管理,保障應急指揮需要。
7·3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負責制訂並實施相應的道路交通保暢方案,確保應急人員、物資、裝備的運輸,必要時配合公安部門實行交通管制。
7·4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生局明確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衛生隊伍設備、物資調度等方案,並負責應急處置救護工作的組織實施。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和需要組織救護。
7·5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應急治安保障,制定警力集結、布控方案和行動措施。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發動和組織民眾開展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7·6資金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縣、鄉(鎮)兩級財政予以保障。加強應急資金的管理和審計監督,保證資金專款專用。
7·7物資保障
經貿、民政、糧食、農業等部門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和調用。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實現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應急物資調拔和緊急配送系統。
7·8社會動員保障
縣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嚴重性和處置工作需要,可在轄區內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處置工作。
引導社會正確對待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避免歧視。
對在我縣工作的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其隔離治療和接受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的相關標準發放。

附則

8·1獎懲
8·1·1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8·1·2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或有其他重大過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2預案管理
8·2·1本預案每3年修訂一次,如遇有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以及其他重要情況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8·2·2交通、公安、教育、農業等部門,以及縣、鄉(鎮)兩級醫療衛生單位,應制定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方案。
8·2·3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完善縣、鄉(鎮)兩級預案體系。
8·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衛生局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2005年6月1日起實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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