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二)構成
1、罪體
行為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行為是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這裡的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是指使用車、船等交通工具或者徒步帶領,將他人非法送出或者接入國(邊)境。
2、罪責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處罰
根據刑法第321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2)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3)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4)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第2款規定,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3款規定,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之一 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而有刑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之一。這種情形是:(1)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這裡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人數眾多,是指十人以上。(2)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這裡的足以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具有造成船沉沒、車輛傾覆事故的危險。(3)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4)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這裡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是指除上述三種情形以外,具有造成國際影響十分惡劣等特別嚴重情節的。
加重處罰事由之二 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而在運送他人偷運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之二。這裡的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是指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因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等各種原因,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或者導致被運送人自傷、自殺的等。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是指對依法執行檢查任務的邊防、海關人員實施暴力或者威脅行為,抗拒檢查的等。
數罪併罰 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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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詞典
、宗教團體罪領受敵國榮典、利益罪非法運送爆炸物、戰爭武器及其他非正常工具罪...作品目錄危害國家安全罪國事罪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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