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行為是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

(一) 概念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二)構成
1、罪體
行為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行為是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這裡的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是指使用車、船等交通工具或者徒步帶領,將他人非法送出或者接入國(邊)境。
2、罪責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處罰
根據刑法第321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2)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3)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4)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第2款規定,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3款規定,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之一 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而有刑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之一。這種情形是:(1)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這裡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人數眾多,是指十人以上。(2)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這裡的足以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具有造成船沉沒、車輛傾覆事故的危險。(3)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4)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這裡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是指除上述三種情形以外,具有造成國際影響十分惡劣等特別嚴重情節的。
加重處罰事由之二 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而在運送他人偷運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之二。這裡的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是指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因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等各種原因,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或者導致被運送人自傷、自殺的等。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是指對依法執行檢查任務的邊防、海關人員實施暴力或者威脅行為,抗拒檢查的等。
數罪併罰 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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