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概述

一、概念及其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既可以是一人、兩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為人自己。行為人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時,也必然偷越了國(邊)境,但其行為應被主行為吸收,不再構成獨立的偷越國(邊)境罪,而應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並罰,行為人如在組織後又運送被組織的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重罰而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治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非法,是指違反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法規,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對非法越境去台人員的處理意見》等等。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而運送了符合條件的出入境人員,就不構成本罪。另外,雖然違反了有關法規,而以不正當的方式運送了不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運送,是指以車、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帶領、將越境的違法犯罪分子偷運送出或接入國(邊)境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為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圖偷越國(邊)境而仍決意予以運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運送其出入國(邊)境的,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出於營利、迷戀女色、礙於情面、迫於威脅等等,但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認定與處罰

二、認定
(一)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二罪的區別是明顯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表現為為他人提供運輸工具,並且將他人送出或送入國(邊)境。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表現為採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司法實踐中,經常表現為既組織又運送的行為,對此如何定罪,我們認為如果組織和運送的是同一批偷越國(邊)境者,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如果既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這些偷越國(邊)境又不是同一批的,應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兩罪,二罪並罰。
(二)本罪一罪與數罪的問題
本條第2款規定:“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過程中,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與殺人、傷害、強姦等這幾種犯罪是獨立的數罪關係,因此,應當按照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另外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等犯罪行為,分別定罪判刑,然後實行並罰。
三、處罰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是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是指行為人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過程中使用了不具備必要安全條件的交通工具,並具有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危險狀態發生。這裡“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使用簡陋、破舊、報廢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有可能在運行中發生傾覆、毀壞的嚴重後果或者通風狀況很差、生活條件惡劣而導致疾病流行,致人死亡等嚴重後果的發生。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謂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是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過失地引起了被運送者重傷、死亡的結果的發生。如果運送者對所造成的被運送者重傷、死亡的結果持故意心理時,則應另定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實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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