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體的概念
罪體是犯罪構成的本體要件之一,指刑法規定的、犯罪成立所必須具備的客觀外在特徵。罪體具有以下特徵:
(一)法定性罪體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因而具有法定性。在刑法分則中,罪狀對各種具體犯罪成立的客觀要件都作了規定,為認定犯罪提供了客觀根據。
(二)客觀性罪體是犯罪的客觀外在特徵,因而具有客觀性。從實踐論的角度分析,客觀是在主觀支配下的人的外在活動及其結果。作為罪體的犯罪客觀要件,是犯罪人的主觀心理的外在表現。正因為罪體具有客觀性,因而對於認定犯罪來說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是犯罪構成的首要要件。
(三)侵害性罪體是表明行為具有法益侵害性從而為犯罪成立所必須的構成要件,因而罪體在其性質上具有侵害性。這種侵害性,反映了罪體對於刑法所保護的各種合法權益的侵犯與損害。因此,只有那些能夠表明法益侵害性的客觀外在特徵才能歸屬為罪體。
罪體的內容
罪體是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在這一要件中,包括以下構成要素:
(一)行為行為是刑法的基礎,是犯罪成立的前提。“無行為則無犯罪”這一法律格言廣為流傳,表明行為對於犯罪成立的決定意義,因此,行為是任何犯罪成立所必須的構成要素。
(二)客體客體是指行為指向的人和物。儘管某些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是可以不以客體存在為前提的,但大多數行為都是通過客體而實現對法益侵害的。因此,客體也是罪體的構成要素之一。
(三)結果結果反映了行為對法益的實際損害,因而也是罪狀的重要構成要素。當然,結果並非任何犯罪成立的必備要件。只有結果犯,結果才是必不可少的。在行為犯的情況下,只要對法益具有侵害危險即可成立,因而並不需要結果這一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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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應當指出,因果關係並非如同行為與結果那樣是罪體的構成要素,而是行為與結果這兩個構成要素之間的聯繫,它對於犯罪成立也具有重要意義。
(五)客觀的附隨情狀罪體還包括附時間與地點等客觀的附隨情狀。雖然對於大部分犯罪來說,時間與地點並非犯罪成立的構成要素,但在少數犯罪中是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
罪體的意義
(一)規制機能罪體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它限定了犯罪的範圍,因而對於司法機關具有規制機能。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罪與非罪的區分取決於法的明文規定,而罪體作為犯罪存在的客觀層面,是刑法條文規定的基本內容。由此,罪體限制了司法機關的定罪活動。
(二)區分機能罪體作為犯罪的存在形式,對於每一種犯罪來說在一般情況下都是獨特的,即各種犯罪都具有其特定的罪體。因此,根據罪體可以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防止犯罪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