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期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即期信用證的對稱。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出口方銀行寄來單據時,雖經審單相符,但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遠期付款匯票到期日才履行付款承諾的信用證。它是以即期交單、遠期付款的交易契約為基礎的信用證,其特點是“審單相符,到期付款”。在國際貿易實際運用中,遠期信用證又大體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以開證銀行為遠期匯票的付款人,一經審單相符承兌遠期匯票之後,即對出票人、背書人、持票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2)商號承兌信用證。以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為遠期匯票的付款人。開證行收到跟單匯票審單後送請進口商經審單相符予以承兌,承兌後的跟單匯票仍留存於開證行,俟承兌到期日進口商再付款贖單(3)延期付款信用證。開證行在開證條款中規定“提單日後若干天付款”,或“開證行見單後若干天付款”,一般不要求受益人 (出口商) 開立匯票,即使提交匯票,開證行也不予承兌,因而不易貼現,所以延期付款信用證又稱無承兌信用 證。在當代國際貿易中,還是以使用即期信用證為主,以遠期信用證為輔,我國也是這樣。

基本信息

分類

遠期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主要包括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C )和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C)。

承兌信用證可分為:

(1)銀行承兌信用證

(2)商號承兌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承兌後押匯的期限為:押匯起息日起至承兌付款日。

遠期信用證押匯利息=(押匯金額×押匯利率)×(承兌付款日-押匯起息日)/360天

風險防範

在國際貿易中,遠期信用證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銀行對進口商的一種融通資金的方式,所以很受進口商的青睞,客戶對遠期信用證的需求也越來越大。然而由於遠期信用證項下付款時間較長、國家風險、資信風險、市場狀況等不易預測,銀行一旦承兌了匯票,那么它的責任就由信用證項下單證一致付款責任轉變為票據上的無條件付款責任,這就使得遠期信用證比即期信用證具有更高的風險性。中國人民銀行也正是出於這種高風險性的考慮,於1997年專門下發檔案對各商業銀行提出了具體要求,以規避其風險。

遠期風險

(一)套資詐欺風險

一些企業和公司在通過正當途徑無法得到銀行資金支持的情況下,把開立無貿易背景遠期信用證作為騙取銀行資金的主要途徑和手段之一,其作案手段多種多樣。如用假契約、假單據偽造貿易背景,國內開證申請人和國外受益人聯手詐欺銀行。當國內申請人利用假契約欺騙銀行開出遠期信用證後,國外受益人通過交單行交來與該證相符的假單據。由於他們的目的是騙取銀行資金,所以不管單據真偽,有無不符點,申請人都接受單據,催促開證行承兌。一旦開證行承兌後,那么開證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就變成了無條件的到期付款責任。交單行收到開證行的承兌後,就應受益人的請求做了貼現,這樣,受益人就從銀行套取了資金。還有的偽造虛構轉口貿易背景,有的以買賣倉單方式虛假轉口貿易背景,有的以對開信用證的方式虛構貿易背景,這些手段雖各不相同,但最終目的卻是一致的,那就是利用銀行開立的遠期信用證做貼現套取資金。這些資金到期時不能得到償還,導致銀行巨額墊款。這也是人民銀行嚴禁各商業銀行開立無貿易背景遠期信用證的原因所在。

(二)挪用風險

在遠期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將貨物銷售出去,收回貨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時,他很可能會把這筆資金繼續周轉或挪作它用。假如進口商挪用到固定資產投資上面,那么信用證到期日,固定投資一般不能立刻產生效益,沒有現金回流也就無法支付到期的應付賬款,到期拖欠,開證行只好墊款。還有的進口商為追求高額利潤,挪用貨款,炒股票、期貨,也迫使銀行墊款。進口商占用、挪用資金的通常做法是超越合理開證期限。在遠期信用證業務中,通常信用證的付款時間為90天,最多不超過180天。其合理期多依據進口產品資金回收周期而定。一些單位無論進口什麼總是時間越長越好,很多進口商要求360天遠期付款,目的是想儘量長時間地占用銀行資金。

(三)市場風險

這裡主要指進口熱門敏感商品帶來的風險。這類商品是指某一階段,某一時期的熱門商品。80年代以來,這些商品主要集中在木材、三合板、造紙用木漿、鋼材、食用油、白糖、化肥;90年代又出現了諸如化工原料、化纖、鋼材和成品油等商品。由於是熱門敏感商品,那么商品的價格波動也就很大,很難預測價格的升跌,若為即期付款,貨到付款贖單,銀行風險相對較小;而遠期付款,進口商通常會以進口商品在國內的銷售款來償付遠期信用證項下貨款或銀行的備用貸款,銀行風險就會大大增加。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商品價格一旦下跌,銷售不暢,到期資金不能收回,使得進口商無法按時償付進口商品貨款,銀行被迫墊付資金,形成不良墊款。

(四)進口商

進口商為了能騙取銀行信任,總是想方設法隱瞞對其不利的方面,如逃匯、騙匯、違反外匯政策、進口不核銷,甚至走私等,進口商受到處罰,往往會導致開證行用自己的資金對外墊付。進口商如果不能歸還開證行的墊款,就導致開證行形成不良資產。

一方面企業對遠期證業務的需求越來越大,另一方面遠期證又潛藏著比即期證更大的風險。因此,只有嚴於防範,才有利於遠期信用證的健康發展。

遠期防範

(一)按制度辦事,從嚴審查遠期證業務。

防範風險的關鍵在於開證行嚴格按照內部規章制度對開證申請人做全面的審查:

1.審查開證申請人資格及開證條件;

2.調查開證申請人的這幾期業務經營狀況,資產質量及負債狀況、信用等級,已開證未付匯情況記錄及原因等情況;

3.審查開證擔保人的合法性、經營狀況、盈利情況、負債狀況和資產流動性情況;

4.了解受益人的資信情況、生產能力及以往的業務合作情況,尤其對金額較大的信用證交易,更要加強對受益人資信的調查。因為受益人的資信直接影響到此筆業務的成敗。有的受益人偽造單據進行詐欺,出口貨物以次充好,以少充多或與進口商相互勾結聯合欺騙銀行。因此對受益人資信的調查也尤為重要。

(二)加強保證金管理,貫徹統一授信制度。

對遠期證必須落實足額保證金或採取同等效力的擔保措施。保證金收取比率與進口商資信、經營作風、資金實力及進口貨物的性質和市場行情有著密切關係。對風險較大的必須執行100%甚至更多保證金。對保證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三)嚴格付款期限及進口商品的審查。

遠期信用證雖是銀行對企業的貿易融資,是為解企業燃眉之急而為,但企業應該是專款專用,逐筆收回,不能周轉的。一個業務流程結束後,應該歸還銀行,企業再使用時再申請。如果一個進口商兩個月的投料生產加工加上一個月的銷售回款期,一個完整的生產周期是90天,那么他的開證申請是180天或360天,都是不合適的,應該壓縮遠期期限,減少銀行風險。同時對進口商進口熱門敏感商品,開證行也更應謹慎,必須確認進口商有進口合法途徑和方式,增加保證金比例,並落實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同時對許可證商品在開證前要核驗許可證的真實性。

(四)重視對遠期證的後期管理。

首先,要重視改證。有的銀行開證時嚴格把關,信用證開出後,對其修改放鬆了警惕,最終導致業務風險發生。因此,對信用證的修改,尤其是對增加金額,延展效期,修改單據和付款條件都應該像開證時一樣嚴格。

其次,注意蒐集有關進口商的負面訊息。有的銀行收單經申請人承兌後,就把卷宗束之高閣,專等到期申請人付款,一旦進口商在此期間出了問題,銀行的風險也隨之而來。因此,要注意對進口商跟蹤,及時掌握進口商的銷售、經營、財務等情況,要了解進口商是否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處罰或吃官司,甚至要賠償大筆款項之類的訊息以便及早做出反應,採取相應的措施。

特徵區別

假遠期信用證與遠期信用證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開證基礎不同。假遠期信用證是以即期付款的貿易契約為基礎;而遠期信用證是以遠期付款的貿易契約為基礎。

(2)信用證的條款不同。假遠期信用證中有“假遠期”條款;而遠期信用證中只有利息由誰負擔條款。

(3)利息的負擔者不同。假遠期信用證的貼現利息由進口商負擔;而遠期信用證的貼現利息由出口商負擔。

(4)收匯時間不同。假遠期信用證的受益人能即期收匯;而遠期信用證要匯票到期才能收匯。

匯票貼現

遠期信用證項下匯票貼現,是指銀行根據客戶(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的要求,在開證行或保兌行或其他指定銀行對遠期預付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承兌後,對該匯票進行有追索權的貼現。與之對應的還有遠期信用證項下應收款買入以及押匯、保理等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模式。國際上通行的福費庭融資(Forfeiting,最初源於法語“a forfait”)與遠期信用證項下匯票貼現類似,但又有所區別。以加拿大蒙特婁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的福費庭融資業務(即無追索權遠期信用證貼現業務)為例,兩者之間主要存在以下差異:

1. 遠期信用證項下匯票貼現業務中,銀行會要求對貼現墊款保留追索權;而福費廷融資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銀行(或專業貼現商,下同)不要求保留追索權,即“買斷”。

2. 遠期信用證項下匯票貼現業務範圍往往僅限於對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而福費廷融資業務範圍可以是信用證項下或銀行保函項下的匯票、本票,可以接受的票據範圍更為寬泛。

3.銀行在遠期信用證項下匯票貼現業務中通常只按票面金額的70%-80%付款;而福費廷融資業務除必要費用外,商業慣例上系全額支付。

4. 遠期信用證項下匯票貼現業務對契約金額和期限通常沒有嚴格要求,更大程度上屬於短期融資;而福費廷融資業務適合於100萬美元以上的大宗貿易契約,票據期限一般為1-5年(某些銀行要求金額在50萬美元以上,票據期限不少於180天),屬於中長期融資。

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來的遠期匯票後,並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兌,俟匯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按承兌人的不同又可分為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和商號承兌遠期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

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開證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銀行為付款人的信用證。使用這種信用證時,一般由出口地的議付行對受益人交來的符 合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和單據進行審查,無誤後再送交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議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請求承兌;如無此分行或代理行,議付行也可將匯票和單據逕寄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請求承兌。承兌後,到期付款。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議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兌遠期匯票後,留下單據,退還匯票;在匯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議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兌匯票向當地貼現市場進行貼現,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立即收入現金;如當地無貼現市場,可向承兌銀行要求貼現,也可等到匯票到期日再向承兌銀行兌款。

商號承兌信用證(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是以開證人作為遠期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遠期匯票需由開證人辦理承兌,但開證行仍要對開證人的承兌和到期付款負責。商號承兌匯票也可貼現,但其貼現條件比銀行承兌匯票差,故受益人一般不樂於接受商號承兌信用證而要求開立銀行承兌信用證。

這兩種承兌信用證均可訂有利息條款,這是受益人給予開證人的一種資金融通便利。

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指買賣雙方簽訂的貿易契約原規定為即期付款,但來證要求出口人開立遠期匯票,同時在來證上又說明該遠期匯票可即期議付,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其貼現費用和延遲期付款利息由開證人負擔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出口人來說仍屬於即期十足收款的信用證;但對開證人來說則屬於遠期付款的信用證,故也稱為“買方遠期信用證”(Buyer's Usance Credit)。進口人所以願意使用假遠期信用證,是因為:其一, 他可以利用貼現市場或國外銀行資金以解決資金周轉不足的困難;其二是擺脫進口國外匯管制法令的限制。

至於我們是否接受國外開來的假遠期信用證,關鍵取決於來證中是否說明下述三項內容:

其一是出口人的遠期匯票由付款行保證貼現;

其二是貼現費用和遲期付款利息由開證人負擔;

其三是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十足貨款。

同時具備了這三條,才可接受,否則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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