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信用證的概述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的主要支付手段。信用證在運作過程中,其形式也隨著貿易的電子化發生著變化:由傳統的紙質信用證到網上信用證再到電子信用證。
電子信用證雖然已經出現了一段時間,但對其概念的界定一直都很模糊。很多媒體提到的所謂電子信用證,其實質只是網上信用證的替代說法。
國際貿易中的電子信用證業務
電子信用證業務的實踐已在全球國際貿易結算中蓬勃開展,目前,電子信用證業務的主體在國際上主要有兩類,即各類商業銀行和一些電子商務公司。
1、各類商業銀行系統主導的電子信用證業務
這類業務的一般程式與傳統的信用證使用程式類似,主要差別在於整個程式的電子化。也就是說,買賣雙方的業務談判、訂單、買賣契約的簽署等,一般先通過網路 EDI系統,結算時由進口商通過網路將電子開證申請書遞交開證行,開證行據客戶核定的授信額度,按申請書內容,向出口商(即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通過銀行內部作業系統與外部網路系統的接口,將信用證傳送給出口商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即通知行)。通知行核對印鑑無誤後,將電子信用證轉發到出口商的電子信箱。出口商用EDI系統自動審核信用證後,再由EDI系統自動生成全套單據並通過通信網路傳送至運輸、保險、海關及商檢機構等有關部門,並要求這些機構根據信用證的內容和實際貨物的情況出具諸如發票、提單、保險單等電子單據。出口商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裝運貨物以後,備齊各類電子單據,開出電子匯票,通過通信網路提示議付行付款。議付行 EDI系統按照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後將貨款墊付給出口商,將電子匯票、貨運單據通過電子郵件轉發給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償。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開證行通知進口人付款贖單,進口商付款後,開證行將各類電子單據轉發給進口商,進口商再將電子單據通過網路轉發承運商換取貨物。
在我國,招商銀行網上信用證業務在國內金融界處於領先地位,其網上信用證僅針對電子商務市場上交易的會員企業,提供統一的接口與招行連線。在電子商務市場上成交的契約,買方可以即刻申請開證,經招行審核符合開證要求的由招行即刻開證,買賣雙方可以在信用證開出的同時通過企業銀行系統得到信息,從而啟動契約的執行。單證的提交和審核仍在銀行櫃面執行。
2、電子商務公司主導的電子信用證業務
電子商務公司主導的電子信用證業務影響較大的是由3大電子商務公司推出的系統。
美國紐約市的電子商務公司的Tradecard系統其運作流程包括交易撮合、貨物運輸、貨款支付幾個階段。Tradecard除提供電子市場撮合契約外,其付款審核單據機制整合Coface付款保證機制與Thomas Cook匯兌轉帳機制,建置創新的財務供應鏈管理,整合談判、訂約、付款及運送的信息管理作業,大幅降低貿易檔案使用成本。同時,Tradecard系統將貿易中使用電子檔案作為買賣雙方履約運送及付款的查核參考,避免了實體交易上貿易檔案的使用及其電子化所面臨的可能困擾。
以倫敦作為主營業所在地的電子商務公司開發的管理系統bolero BOLERO是一個開放、中立、高度安全、合法的,以網際網路為支持、以核心信息平台為主構架的電子網路,致力於消除紙上貿易。使用者簽署協定成為成員後, 通過網際網路交換單據、核查數據,完成貿易過程、註冊申請後,允許線上轉讓貨物所有權。BOLERO提供的電子信用證支付方式起始於承運人通過核心電訊平台按發貨人的要求籤發的一份電子提單,BOLERO權利註冊系統將一個信用證項下的所有信息(包括電子提單、電子保險單、電子商檢證書等)捆綁到一起(以下稱為捆綁提單),並根據指示確定提單的持有人;捆綁提單信息的流轉是通過當前捆綁提單持有人向權利註冊系統發出指定另一提單持有人的指令來進行,發貨人指定銀行為提單持有人時,銀行應完成信用證項下墊付貨款責任;銀行再指定買方為提單持有人時,買方應完成付款贖單責任。當最後收貨人成為捆綁提單的持有人時,他可以將捆綁提單通過電子手段交回給承運人或承運人指定的其他人,並要求提貨。
中國國家金關工程主幹網,即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在2005年也推出了BOLERO電子信用證通知系統,為我國出口商從金融機構接收信用證通知提供更快速、有效的方式。
加拿大電子商務軟體公司開發的CCEWeb系統該系統將信用證的功能和信用卡相結合,集成了基於網際網路的貿易支付、貿易流程和單證管理等多項功能,可進行全球貿易。該系統的核心是“單據清算中心”,其功能類似於銀行的融資部,將貿易、運輸、保險、融資等各類單據集中處理並進行傳遞。信用證項下的支付通過單據清算中心進行,運作方式和銀行處理信用證交易一樣,中心將檢查信託受益人所提交單據的表面一致性,並在支付受益人後結束整個交易過程。CCEWeb系統提供了一個安全的電子交易平台,但是CCEWeb系統沒有提供一個權利登記中心來實現買賣雙方之間的物權轉移。
在我國由電子商務公司主導的電子信用證實踐中,典型的是貿易擔保網。該網站由中共中央統戰部華興經濟諮詢服務中心負責網站的宣傳和推廣,中國建設銀行負責客戶的資金管理,北京市沙夫垂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負責技術維護,其網上信用證下的交易程式如下:買方依據貿易契約在網上填寫“信用保證書”,賣方在網上確認信用保證書,買賣雙方分別提交10%和5%的履約保證金給擔保公司; 擔保公司收到保證金後通知賣方備貨;賣方備貨後在網上輸入“賣方貨已備妥通知”;擔保公司通知買方補足貨款;擔保公司收足貨款後通知賣方發貨;賣方發貨後在網上輸入“賣方發貨通知”並將議付單據交擔保公司;擔保公司審核單據後將單據交買方,買方憑單據向承運人領取貨物。這是一種類似於“直通信用證”的業務,其業務方式不但改變了信用證的形式,也徹底改變了信用證的內在性質。
國內第一張網上人民幣信用證
目前,信用證向三個不同方向變化:一是電子信用證與紙質信用證並行不悖,這只是過渡,而非最終結果;二是信用證的徹底電子化,局限於外部基礎設施及法律層面,其推行上仍有障礙;三是信用證開證主體的多元化,這將改變傳統信用證銀行信用的性質,或者也可以理解為傳統意義上的信用證將被其他形式的信用證所逐漸替代,有人稱之為信用證的涅磐。
在全球信用證電子化的過程中,我國政府做出了積極的回響。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明確規定:“書面形式紙制契約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在內容的形式。”這一明文認可了電子單證的發行。我國國內銀行也緊跟潮流,紛紛加入各種電子貿易結算網路,並開展電子信用證業務。在我國,以電子銀行業務領先著稱的招商銀行,於2000年9月在青島開出了國內第一張網上人民幣信用證,到2002年6月底,招商銀行已累計開出信用證近2000筆,總金額達25億元。
在國際貿易結算業務中存在的問題
電子信用證與傳統的紙制單證相比有著巨大的優勢,在電子貿易環境下,單據的審核更多的藉助電子計算機,提高了信用證處理及傳輸速度,加快了信用證業務處理流程的效率。信用證到達受益人手中的速度也提高了,對出口商而言,國際結算時間由原10-15天縮短到3-4天甚至半天,給出口方提供了更多貼現、背書、打包放款等方式的融通周轉資金的機會。在電子貿易中,數據信息被一次性地輸入計算機系統,進行自動審核、處理,增強了單證的準確性,降低了錯誤率,信息傳遞更規範,減少了單證不符點,確保了交易安全。
當前國內外的電子信用證主要套用於B2B商務結算,在國際貿易結算實踐中本質是一致的,只是在推廣套用程度上有所不同。雖然我國電子化貿易的發展迅猛,電子信用證所帶來的仍然只是信用證形式上的變化,電子信用證業務仍局限於開證和通知階段,對信用證核心環節——交單及審單沒有產生實質性影響。由於電子化本身帶來的問題,例如安全性、法律效力等可能會對信用證業務的內容帶來實質的影響。
1、導致信用證業務的異化
國內外銀行在電子信用證業務中的主導性不夠,步子邁得比較謹慎。與此相反,很多電子商務企業已紛紛涉足電子信用證業務。他們或是提供全面的信用證服務,或是針對信用證業務中的單證部分提供服務。例如,依據上述貿易擔保網開出的信用證,已沒有銀行擔保的因素,改變了傳統信用證銀行信用的界定,這就成了名不副實的信用證了。
2、無法迴避的法律問題留待解決
這類問題的出現大都是電子信用證的後台基礎問題,例如,諸如電子提單等電子議付檔案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等。SWIFT等機構的努力,促進了電子貿易的開展和電子支付手段的套用,但這些機構的加入也引發了一些法律問題。如果eUCP信用證中開證行指定所提交的電子記錄的格式是某一機構或組織(如SWIFT)提供的格式,而受益人與開證行就這一指定格式理解不一致時,應該如何處理? 按照民法上的歸責原則,如果造成理解有誤的責任在開證行,則應視為開證行未指定格式,根據EUCP規定,受益人可提交任何格式的電子記錄,且受益人提交的電子記錄不構成不符點;如果責任在受益人,則開證行可以拒收並拒付。如果造成理解不一致的責任在提供標準格式的第三方,則問題將變得更為複雜。
3、電子信用證實踐有待規範化
紙質國際結算方式在一段時間內特別是在開發中國家將保持不變,電子網路化國際結算的實務性操作統一規範有待進一步推廣和完善,即使是在目前的國際電子信用證實踐中,也只有Bolero系統由於一直與SWIFT密切合作,因此明確聲明採用EUCP規則。而其它的電子信用證實踐都是自成一家,國際商會統一電子信用證運用規則的努力遇到了挑戰。另外,國際商會推出的EUCP1.0目前仍是採用準立法的方式完成的,從這個意義上說,UCP500加上EUCP1.0 仍不能完全解決電子信用證的規則之需。因此,電子信用證的實踐對於完善電子信用證的規則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只有建立在豐富的實踐基礎之上的 EUCP規則,才是名副其實的電子信用證的業務慣例。
4、電子信用證的安全問題
由於所有單據的製作、傳遞都是靠電子信息工具,各種單據的偽造變得非常容易,如果銀行仍像在傳統信用證環境下一樣,僅審查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即支付信用證下的款項,則安全性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當信用證電子化後,銀行付款之前應增加一項重要義務,即向認證機構確認單據的數字簽名的真偽。即使某信用證的受益人在認證機構開立了虛假的帳號,銀行信任此認證機構提供的虛假帳號並據此所做出的付款,其損失最終也可向該認證機構進行索賠。另外,“內部人”交易方式,也就是現在Tradecard公司、BOLERO公司和CCEWeb公司所採用的會員制,也最大限度地防止了欺詐。但是,這種封閉式的運作模式對電子信用證的推廣十分不利。如何在開放環境下,做到有效的防範欺詐,是電子信用證必須考慮的一個新問題。
此外,完全意義上的電子信用證運作還需假以時日。實踐中完全意義上的電子信用證仍是遙不可及,因為電子信用證的成功運作,需要物流、海關、商檢等系統進行全方位的電子化協同運作。
電子信用證出單日期
出單日期一般是指單據所表明的單據作成日期。簡單地理解,就是指單據何時製作出來的。該日期一般由單據製作人的單方行為決定。但是,在電子交單方式下,情況有了變化,需要予以特別關注。
一、UCP500對出單日期的規定
UCP500第二十二條對出單日期的問題作了規定。但該條不是對出單日期的定義,而是側重對出單日期的使用規定。由於電子信用證也受UCP500的約束,因此,UCP500中的這條規定同樣對電子信用證適用。實務中應該注意兩點:
其一,除非信用證另有相反規定,銀行將接受出單日期早於信用證日期的單據。同理,對電子信用證而言,提交在信用證之前事先作成的單據,並不違反信用證規則對出單日期的要求。
其二,上述單據必須在信用證和本慣例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其實,單獨的出單日期並沒有多少實質意義,結合信用證的有效期、UCP5OO規定的最遲裝運後21天等的時限規定才是有實際意義的。
二、ISBP對出單日期的規定
ISBP第13至16條,對出單日期的相關問題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規定的主要內容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對出單日期的認定。單據上對出單日期具有一定的標註要求:即使信用證沒有明確要求,匯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也必須註明日期。其他單據可根據信用證的要求或單據自身的內容和性質來決定是否需要註明日期。上述三類單據由於其自身運作需要註明日期,單據的簽署日期為單據的出單日期。單據中載明的準備日期,不作為出單日期,這條規定對提單而言,特別重要。該部分彌補了UCP5OO對出單日期沒有具體定義的不足。
二是與出單日期相關的時限要求。任何單據,包括分析證明、檢驗證明和裝運前檢驗證明註明的日期都可以晚於裝運日期;任何單據都不得顯示其在交單日之後出具;在任何情況下,單據必須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提交。
三、EUCP1.0對出單日期的規定
EUCP1.0第e9條規定:除非電子記錄中包含具體的出單日期,否則可視出單人傳送電子記錄的日期為電子記錄的出單日期。如果沒有明顯的其它日期,收到日期將被視為發出日期。該條規定有三層意思:電子記錄中包含具體的出單日期時,以該具體出單日期為準;電子記錄中不包含具體的出單日期的,視出單人傳送電子記錄的日期為電子記錄的出單日期;如果沒有明顯的其它日期,視收到日期為出單日期。
四、對EUCP1.0規定的正確適用
正確適用EUCP1.0的規定,主要是注意針對電子記錄在實務中的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電子記錄中包含具體的出單日期,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一是單據本身有簽發時間,如商業發票的開票時間,提單的簽發日期等;二是單據中直接註明出單日期。如一些其它單據在作成時註明的日期;三是單據經由電子系統生成時,自動生成的單據作成日期。對這幾種情況的出單日期,應一視同仁。儘管實際的單據作成日期與單據上所註明的日期可能不一致,但這不是銀行的審查義務。在採用電子交單時,交單日期與單據上註明的出單日期不一致,也應以單據上註明的日期為出單日期。
直接生成的電子記錄和由傳統紙制單據轉換生成的電子記錄中包含的出單日期具有同樣的效力。在EUCP信用證允許同時提交紙制單據和電子記錄的情況下,如果由於技術原因或人為疏忽造成的紙制單據上的出單日期與電子記錄中包含的出單日期不一致時,應優先適用EUCP1.0的規定,確認電子記錄中包含的日期為出單日期。如果紙制單據中有出單日期,而轉換成的電子記錄中無出單日期時,應按EUCP1.0的規定,視出單人傳送電子記錄的日期為出單日期;若電子記錄中無出單日期且出單人傳送電子記錄的日期無法確定時,以接收方系統的接收日期為出單日期。
在網際網路上,出單人傳送電子記錄的日期或收單人收到記錄日期以機器時間而論,幾乎是同一時間。但是,收件人可能殆於收件,從而使收件日期晚於傳送日期。此時,傳送日期和接受日期的確認應以《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確認的原則為指導。“示範法”確認發出數據電文時間的原則為: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定,一項數據電文的發出時間以它進入發端人或代表發端人傳送數據電文的對控制範圍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準。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定,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則按下述辦法確定:(a)如果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系統:(1)以數據電文進入該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件時間;或(2)如數據電文發給了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搜尋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b)如收件人並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應該明確,確認出單日期是銀行的權利,也是銀行的義務。但是,銀行在審查單據,判斷出單日期時,只就單據表面進行審查。表面之外的單據實際作成日期和單據記載的日期是否一致等問題,銀行不負責審查。這也符合銀行只就單據表面進行審查,對單據的真實性等不負責任的原則。
出單日期在信用證業務中算不上一個核心問題,相關的規定也不複雜。在紙制單據下,針對此的爭議也不多。但在電子信用證下由於電子手段的套用,在確定出單日期上,問題稍許複雜了些。應該明確一點,關注出單日期並不是最終目的,因出單日期而受影響的交單日期才是應該特別關注的。
電子信用證實踐有待規範化
紙質國際結算方式在一段時間內特別是在開發中國家將保持不變,電子網路化國際結算的實務性操作統一規範有待進一步推廣和完善,即使是在目前的國際電子信用證實踐中,也只有Bolero系統由於一直與SWIFT密切合作,因此明確聲明採用EUCP規則。而其它的電子信用證實踐都是自成一家,國際商會統一電子信用證運用規則的努力遇到了挑戰。另外,國際商會推出的EUCP1.0目前仍是採用準立法的方式完成的,從這個意義上說,UCP500加上EUCP1.0仍不能完全解決電子信用證的規則之需。因此,電子信用證的實踐對於完善電子信用證的規則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只有建立在豐富的實踐基礎之上的EUCP規則,才是名副其實的電子信用證的業務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