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考異三十卷
宋司馬光撰。此書於元豐七年隨《通鑑》同奏上。高似孫《緯略》載:“光編集《通鑑》,有一事用三四出處纂成者。”《文獻通考》載:“司馬康所述有司馬彪、荀悅、袁宏、崔鴻、蕭方等,李延壽及《太清記》、《唐歷》之類。”洪邁《容齋隨筆》所摘,有《河洛記》、《魏鄭公諫錄》、《李司空論事》、《張中丞傳》、《涼公平蔡錄》、《鄴侯家傳》、《兩朝獻替記》、《後史補金鑾密記》、《彭門紀亂》、《平剡錄》、《廣陵妖亂志》之類。不過偶舉其數端,不止是也。其間傳聞異詞,稗官既喜造虛言,正史亦不皆實錄,光既擇可信者從之,復參考同異,別為此書,辨證謬誤,以祛將來之惑。昔陳壽作《三國志》,裴松之注之,詳引諸書錯互之文,折衷以歸一是。其例景善,而修史之家,未有自撰一書,明所以去取之故者,有之,實自光始。其後李燾《續通鑑長編》、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皆沿其義。雖散附各條之下,為例小殊,而考訂得失則一也。至陳桱、王宗沐、薛應旂等欲追續光書,而不能綱羅舊籍,僅據本史編排,參以他書,往往互相牴牾,不能遽定其是非。則考異之法不講,致留遺議於本書,滋疑竇於後來者矣。其中如唐關播平章事拜罷,專引《舊唐書》,而不及引《新唐書》紀傳年表以證其誤者,小小滲漏,亦所不免。然卷帙既繁,所謂牴牾不敢保者,光固已自言之,要不足為全體累也。其書原與《通鑑》別行。胡三省作《音注》,始散入各文之下。然亦頗有漏略。此乃明初所刊單本,猶光原書卷第,故錄之以存其舊焉。
典志組
《四庫全書·資治通鑑考異》提要云:“光編集《通鑑》時,有一事用三四出處纂成者,因參考異同,別為此書,以正其謬誤而歸之於一。蓋前代紀事之書,傳聞異詞,稗官固喜造虛言,本史亦不皆實錄。光所采者,自正史外,相傳凡二百二十二家……旁搜博引,抉摘幽隱,擇可信者而從之。有舊史所不詳者,亦必參互考證而明其所以闕疑之故。既著其文於《通鑑》本棄取之意,辯論而折衷之,使讀者曉然於記載之得失是非,而不復有所歧惑,千古史法之精密,實無過於是者。”求真考實是司馬光編纂《資治通鑑》貫徹始終的嚴謹作風,而“參考群書,評其異同,俾歸一途,為《考異》三十卷”[1]乃其這種嚴謹作風的表現。
一、《通鑑考異》的考訂範圍
(一)考訂時間
《資治通鑑》的問世標誌著編年體與紀傳體兩大體裁併駕齊驅、秋色平分的格局最終形成。由於編年體體裁性質所決定,時間坐標軸上的時間的勘定不能不成為首屈一指的要務,故司馬光在《通鑑考異》中苦心孤詣所考訂最多的便是時間問題。
《資治通鑑》卷19載,漢武帝元狩二年,“三月,戊寅,平津獻侯公孫弘薨。壬辰,以御史大夫、安樂侯李蔡為丞相,廷尉張湯為御史大夫”。
《通鑑考異·漢紀上》曰:
《漢書·百官公卿表》:“元狩三年三月壬辰,廷尉張湯為御史大夫,六年,有罪自殺。”《史記·將相名臣表》:“元狩二年,御史大夫湯”。按李蔡既遷,湯即應補其缺,豈可留之期年,復與李蔡為丞相月日正同乎!又按《長曆》,三年三月無壬辰;又以得罪之年推之,在今年明矣。今從《史記·表》。
此條言《漢書·百官公卿表》有誤,以兩條理由說明《漢書》之誤和《史記》相關記載的正確。
(二)考訂地理
何炳松先生曾云:“歷史事實有一定之時也,時地失真,即屬謬誤,時地無考,即無史性,與自然科學之專究一般知識,不限古今中外者不同”。[2]《資治通鑑考異》除以極大精力考訂時間外,其次是將歷史事件的地理空間位置作為考辨的主要對象。
《通鑑》卷194載,唐太宗貞觀九年(635年),“侯君集等進逾星宿川,至柏海,還與李靖軍合”。
《通鑑考異》曰:
《吐谷渾傳》,“柏海”,作“柏梁”。今從《實錄》。《實錄》及《吐谷渾》皆云:“君集與李靖會於大非川”。按《十道圖》:大非川在青海南,烏海、星宿海、柏海關在其西;且末又在其西極遠。據靖已至且末,又過烏海、星宿川至柏海,豈得復會於大非川,於事可疑,故不敢著其地。《吐谷渾傳》又云:“兩軍會於大非川,至破邏真谷,大寧王順乃降。”按《實錄》歷破邏真谷,又行月余日,乃至星宿川。然則破邏真谷在星宿川東甚遠矣,豈得返至其處邪!今從《實錄》。[3]
此條考異乃在辨正大非川、柏海、星宿海等地的地望,說明《資治通鑑》中關於這段歷史表述在材料取捨上依從的考慮、斟酌。
(三)考訂人物
《通鑑考異》對人物的考訂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對人物姓名字號的考訂,因史書上人物姓名時有歧說,駁雜不一,加以考辨俾歸於一;二是考訂人物的身份及其與他人之關係;三是考訂人物的相關事跡。
例1:
《通鑑》卷183載,隋恭帝義寧元年(617年),“夏,四月,癸未,方授甲,置酒餉士,(薛)舉與其子仁果及同黨十三人,於座劫(郝)瑗發兵。”
《通鑑考異》曰:
《唐高祖實錄》先作“仁果”,後作“仁杲”。新、舊《高祖》、《太宗紀》、《薛舉傳》、柳芳《唐歷》、《柳宗元集》皆作《仁杲》。《太宗實錄》、吳兢《太宗勛史》、《革命紀》、焦璐《唐朝年代記》、陳岳《唐統紀》皆作“仁果”。今醴泉昭陵前有石馬六匹,其一銘曰:“白蹄烏,平薛仁果時所乘。”此最可據,今從之。[4]
此條考異以昭陵六駿的銘文為依據校正新、舊《唐書》等中人名的訛誤,鐵證如山,終成定讞,足見史料搜羅用力之勤。
例2:
《通鑑》卷192載,唐太宗貞觀元年,“上好騎射,孫伏伽諫,以為:‘天子居則九門,行則警蹕,非欲苟自尊嚴,乃為社稷生民之計也。陛下好自走馬射的以娛悅近臣,此乃少年為諸王時所為,非今日天子事業也。既非所以安養聖躬,又非所以儀刑後世,臣窮為陛下不取。’上悅。未幾,以伏伽為諫議大夫。”
《通鑑考異》曰:
韓琬《御史台記》:“伏伽,武德中自萬年主簿上疏極諫,太宗怒,命引出斬之。伏伽曰:‘臣寧與關龍逢游於地下,不願事陛下。’太宗曰:‘朕試卿耳。卿能若是,朕何憂社稷!’命授之三品。宰臣曰:‘伏伽匡陛下之過,自主簿授之三品,彰陛下之過深矣,請授之五品。’遂拜為諫議大夫。”按《高祖實錄》,“武德元年,伏伽自萬年縣法曹上書,高祖詔授治書侍御史。”《御史台記》誤也。今據《魏徵故事》。
由於唐太宗納諫的故事甚多,韓琬《御史台記》所載孫伏伽以進諫而晉升諫議大夫之事頗有誇張、傳奇之嫌,故司馬光在此將諸種記載陳述備覽,表明《資治通鑑》表述的來源依據和審擇之慎重。
(四)考訂歷史事件
歷史文獻中對歷史事件的記述或自相矛盾,或各有偏頗而不完整,或因為記述者有所忌諱而加以曲筆妄書,這些情形都需要著史者慎思明辯。司馬光《通鑑考異》中有大量關於歷史事件的考訂,表現了著史者實事求是、秉筆直書的治史態度。
《通鑑》卷217載,唐玄宗天寶十三年七月,“楊國忠忌陳希烈,希烈累表辭位;上欲以武部侍郎吉溫代之,國忠以溫附安祿山,奏言不可;以文部侍郎韋見素和雅易制,薦之。八月,丙戌,以希烈為太子太師,罷政事;以見素為武部尚書、同平章事。”
考異曰:
《舊·見素傳》曰:“時楊國忠用事,左相陳希烈畏其權寵,凡事唯諾,無敢發明。玄宗知之,不悅。天寶十三年,秋,霖雨六十餘日,天子以宰相或未稱職,見此咎徵,命楊國忠精求端士。時兵部侍郎吉溫方承寵遇,上意欲用之。國忠以溫祿山賓佐,懼其威權,奏寢其事。國忠訪於中書舍人寶華、宋昱等,華、音言見素方雅,柔而易制;上亦以經事相王府,有舊恩,可之。”《希烈傅》曰:“國忠用事,素忌疾之,乃引韋見素同列,罷希烈知政事。”按明皇若惡希烈阿徇國忠,當更自擇剛直之士,豈得尚卜相於國忠!今從《希烈傳》。
在這裡,《通鑑考異》以常理來推斷史料中的訛誤成份,在異說並存的情況下衡諸情理擇善而從。
二、《通鑑考異》採用的方法
對於如何進行考異,司馬光在《答范夢得》信中表達得極為明確。司馬光在信中說,做長編時,凡遇“其中事同文異者,則請擇一明白詳備者錄之,彼此互有詳略,則請左右採獲,錯綜銓次,自用文辭修正之,一如《左傳》敘事之體也。此並作大字寫。若彼此年月者,修入正文,余者注於其下,仍為敘述,所以取此舍彼之意。先注所舍者雲某書云云,今按某書證驗云云,或無證驗,則以事理推之云云,今從某書為定;若無以考其虛實是非者,則雲今兩存之。其《實錄》正史未必皆可據,雜史小說未必皆無憑,在高鑒擇之。”[5]
這段文字是司馬光考異法的夫子自道,最具權威性。前半段講事同文異可以不須考異入史的情形,後半段講史事有異的史料需要考異及考異之法,即:“(A)先注所舍者雲,某書云云,某書云云,今按某書證驗云云。(B)或無證驗,則以事理推之云云,今從某書為定。(C)若無以考其虛實是非者,則之今兩存之。”[6]這便是司馬光為考異方法設定的規則,今人陳光崇《論司馬光的歷史編纂學》將之稱為司馬光考異的公式。[7]如果僅從字面予以詮釋,司馬光這段文字所謂的考異方法包括三種類型:
A型,書證法。即通過文獻異說之間的比勘可以鑿鑿有據地考訂史事、時間、人物等記載,屬有案可稽者。
B型,理證法。用司馬光的話說,“或無證驗,則以事理推之云云,今從某書為定”。這是從人情常理予以推斷的方法。
C型,兩存法。此乃不能確定無疑,故兩存其說,不遽加妄斷正誤。
不過,司馬光的這段文字並不能將考異方法賅備無遺。關於司馬光考異方法的歸納總結,最為權威的敘述應首推張煦侯先生《通鑑學》一書中的研究。儘管該書成書較早,然迄今仍岸然挺立於學術研究旅程中,為人們所景行仰止。該書將司馬光的考異方法歸納為六類,茲不憚冗贅照賬譽抄以備自行觀覽取鑒:
其一,參取眾書而從長者:此類異說繁多,最費鉤稽;且眾書所記,皆有其可信與不可信之處。溫公普加鑑別,又一一為之平章,置其不可信者而用其可信者,務使幽隱無所棄,而毫釐無所失。最著者,如王世充鞏北之敗,安祿山喪師之赦,顏杲卿之倡義,李仲言之見用,楊嗣復、李珏等之貶,《考異》文字皆千言或數千言。溫公精力耗此最多。其抉摘標準,公雖未曾自言,然大要以年月情事二項為主:年月以《長曆》為準,有不合者,則據《長曆》以一之;朔閏與《長曆》合,而按之事實,有太遠太近之失者,或書月而不書日;兩書月日迥異,則量從其是,時或兼存其異於《考異》之中。情事以此人此事,恰為其時其地所可有,不生牴牾,而又恰為其人所可有者為準;而去其暖昧者,淺妄者,近於遊戲者,及誣善與虛美之較然者。又情事中間,有涉及數目字者,則以所書之數,能稱其事之大小為準。凡此之類,例難備舉。
其二,兩存者:如《唐紀》貞觀九年,文武官復請封禪,上不從;群臣固請,上亦欲從之,魏徵獨以為不可。此事《實錄》,《唐書》志,及《唐統紀》,皆謂太宗自不欲封禪;而《魏文貞公故事》,及王方慶《文貞公傳錄》,則以為太宗欲封太山,征諫而止。意頗不同,故溫公兩存之。
其三,兩棄者:如武德四年,初行“開元通寶”錢,命給事中歐陽詢撰其文並書,迴環可讀。此事《唐聖運圖》,以為初進蠟樣,文德皇后掐一甲,故錢上有甲痕。《唐錄政要》則以為竇皇后事。《考異》以為是時竇後已崩,文德皇后未立,則皆不取。
其四,兩疑而節取其要者:如貞元二年,韓滉屢短元琇於上。庚申,崔造罷為右庶子,琇貶雷州司戶。此事《實錄》言琇判度支時,滉嘗誣奏琇,上未從;及滉總度支,遂逞夙心,益加誣奏。《鄴侯家傳》則謂琇判度支,曾支米與淄青、河中,沁及韓滉在外,皆不敢奏;及滉入朝,乃奏聞焉,司戶之貶以此。《考異》以為二說相違,恐各有所私,故不書其由,而但取其要。又如鹹通元年,浙東賊裘甫出降一事,《平剡錄》於此備言甫之詐降,及王式計誘之由;《玉泉子見聞錄》則以式許奏甫為金吾將軍,而又斬之,殺降不詳,而以《平剡錄》為曲筆。溫公雖用《平剡錄》,而不言詐降及計誘,又於《考異》中兼存《玉泉子》之論。
其五,存疑者:如武德五年,劉黑闥敗,或說徐圓朗迎劉世徹而奉之。此事《革命紀》以為盛彥師之言,《考異》以《實錄》彥師奔王簿後,黑闥乃敗,其在圓朗所時,黑闥未敗也,因於《通鑑》中但著或字以存疑。又如武德九年,齊王元吉代世民督諸軍北征,率更丞王晊密告世民曰:“太子語齊王,今汝得秦王驍將精兵,擁數萬之眾,吾與秦王餞汝於昆明池,使壯士拉殺之,奏雲暴卒,主上宜無不信。”此事舊傳,以為建成實有此言,而晊告之。《考異》則以建成前酖秦王,高祖已知之,今若明使壯士拉殺,而欺雲暴卒,高祖豈有肯信之理?此事殆同兒戲。今但云晊告云云,則事之虛實,皆未可知,所謂疑以傳疑也。
其六,兼存或說於《考異》中者:私史所云,其事已為溫公所棄,而《考異》中仍詳載其文。此緣其事流傳眾口,儼同實事,溫公懼後來學者或為所蒙,故雖不取,而仍存之,以明駁棄之故。又有其事亦情理之所可有,而溫公以其細而不書;雖曰不書,而亦不欲竟歸泯滅,故節存之以備參覽。前者如貞元八年三月乙未,貶中書侍郎同平章事竇參為郴州別駕,未言受譴之由。《考異》則載柳珵《上清傳》全文,中謂陸贄陷參,參有青衣名上清者,沒為宮婢,為上言之,乃得洗雪。溫公以其事近兒戲,且按之事實,有不可通處,故卒不取其說;而仍錄之者,則以其事傳在人口,有待於駁之而後明也。後者如貞元元年夏四月丙寅,陳仙奇使醫毒殺李希烈,因以兵悉誅其兄弟妻子,舉眾來降。《考異》則附載杜牧《竇烈女傳》,以存桂娘設計滅賊之奇。又如大中十二年,上餌醫官李玄伯等藥,疽發背崩。懿宗即位,玄伯等皆伏誅。《考異》則附載《東觀奏記》畢諴獻美女於令狐綯,綯不納,醫官李玄伯以重貲致於家,獻之宣宗,又進丹砂以市恩澤,宣宗因以致疾之事,以廣異聞。此等事皆不必然,亦不必不然,溫公不用而乃存之,區處之最當者也。
以下詳述《通鑑考異》採用的方法。
(一)證實訂偽
文獻中的記載真偽並存,虛實混雜,司馬光在《考異》中利用書證、物證、校勘等手段證實訂偽,以還歷史原本的真相。這類考異一般都以可靠的依據對史事等予以坐實訂正。其特徵為證據充分、結論明確,常以“今從之”、“今從某某”、“今不取”、“故去之”等作結。
例1:
《通鑑》卷62載,漢獻帝建安三年(198年),“操掘塹圍下邳,積久,士卒疲敝,欲還。荀攸、郭嘉曰:‘呂布勇而無謀,今屢戰皆北,銳氣衰矣。三軍以將為主,主衰則軍無奮意。陳宮有智而遲,今及布氣之未復,宮謀之未定,急攻之,布可拔也。’乃引沂、泗灌城。月余,布益困迫,臨城謂操軍士曰:‘卿曹無相困我,我當自首於明公。’”
考異曰:
《范書·布傳》雲“灌其城三月”,《魏志傳》亦曰“圍之三月”。按操以十月至下邳,及殺布,共在一季,不可言三月。今從《魏志武紀》。
此處取陳壽圍城三月之說,而否定灌城三月之說。因為司馬光有確鑿的外證證明曹操的活動時間,故能證實陳說之可取。
例2:
《通鑑》卷54載,漢桓帝延熹三年(160年),“丙午,新豐侯單超卒,賜東園秘器,棺中玉具;及葬,發五營騎士、將作大匠起冢塋。其後四侯轉橫,天下為之語曰:‘左回天,具獨坐,徐臥虎,唐雨墮。’皆競起第宅,以華侈相尚,其僕從皆乘牛車而從列騎,兄弟姻戚,宰州臨郡,辜較百姓,與盜無異,虐偏天下;民不堪命,故多為盜賊焉。”
考異曰:
太子賢注《范書》,“雨墮”作“兩墮”,雲“隨意所為不定”也。諸本“兩”或作“雨”。按雨墮者,謂其性急暴如雨之墮,無有常處也。
按《後漢書》李賢註:“兩墮謂隨意所為不定也。今人謂持兩端而任意為兩墮。諸本‘兩’或作雨也”。(見《後漢書》卷108,冊二,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022頁)《通鑑考異》對李說持異議,通過理校和對校法來訂正李說之誤。
(二)以常理進行推斷
許多歷史事實儘管並無確鑿材料予以坐實,但揆諸常理可以推斷其真偽虛實。
《通鑑》卷217載,唐肅宗至德元年(756年),“上命郭子儀罷圍雲中,還朔方,益發兵進取東京;選良將一人分兵先出井陘,定河北。子儀薦李光弼,癸亥,以光弼為河東節度使,分朔方兵萬人與之。”
《通鑑考異》曰:
杜牧《張保皋傳》曰:“安祿山亂,朔方節度使安思順以祿山從弟賜死,詔郭汾陽代之。後旬日,復詔李臨淮持節,分朔方半兵,東出趙、魏。當思順時,汾陽、臨淮俱為牙門都將,二人不相能,雖同盤飲食,常睇相視,不交一言。及汾陽代思順,臨淮欲亡去,計未決,詔至,分汾陽兵東討。臨淮入請曰:‘一死固甘,乞免妻子。’汾陽趨下,持手上堂偶坐,曰:‘今國亂主遷,非公不能東伐,豈懷私忿時邪!’悉召軍吏,出詔書讀之,如詔約束。及別,執手泣涕,相勉以忠義。”按於時玄宗未幸蜀,唐之號令猶行於天下,若制書除光弼為節度使,子儀安敢擅殺之!杜或得於傳聞之誤也。今從《汾陽家傳》及《舊傳》。
因杜牧所記與當時政局不符,顯然有誤,故司馬光對這一記載按常理推斷其失實而棄之不取。
(三)兩存其說
在歷史上,古書闕疑之法,始於孔子;異文互存,濫觴於劉向父子。兩存其說即司馬光《答范夢得》書中所謂“若無以考其虛實是非者,則雲今兩存之”之意。
例1:
《通鑑》卷194載,“文武官復請封禪,上曰:‘卿輩皆以封禪為帝王盛事,朕意不然。若天下乂安,家給人足,雖不封禪,庸何傷乎!昔秦始皇封禪,而漢文帝不封禪,後世豈以文帝之賢不及始皇邪!且事天掃地而祭,何必登泰山之顛,封數尺之土,然後可以展其誠敬乎!’群臣猶請之不已,上亦欲從之,魏徵獨以為不可。”
《通鑑考異》曰:
《實錄》、《唐書·志》及《唐統紀》皆以為太宗自不欲封禪,而《魏文貞公故事》及王方慶《文貞公傳錄》以為太宗欲封太山,徵諫而止。意頗不同,今兩存之。
例2:
《通鑑》卷233載,唐德宗貞元四年(788年),“泌自陳衰老,獨任宰相,精力耗竭,既未聽其去,乞更除一相;上曰:‘朕深知卿勞苦,但未得其人耳。’上從容與泌論即位以來宰相,曰:‘盧杞忠清強介,人言杞奸邪,朕殊不覺其然。’泌曰:‘“人言杞奸邪而陛下獨不覺其奸邪,此乃杞之所以為奸邪也。’”
《通鑑考異》曰:
《舊·李勉傳》,勉對德宗已有此語,與《鄴侯家傳》述泌語略同,未知孰是。今兩存之。一本泌語之下有“與勉”二字。
(四)參取
諸說並存而各有其合理真實成份,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一棄一取、兩存其說或兩棄其說,只能參取其說去偽存真,裁擇史實,唯真是取,並加以說明。
《通鑑》卷237載,唐憲宗元和二年(807年),“高崇文在蜀期年,一旦謂監軍曰:‘崇文,河朔一卒,幸有功,致位至此。西川乃宰相迴翔之地,崇文叨居日久,豈敢自安!’屢上表稱‘蜀中安逸,無所陳力,願效死邊陲。’”
《通鑑考異》曰:
《舊·崇文傳》曰:“崇文不通文字,厭大府案牘咨稟之煩,且以優富之地,無所陳力,乞居塞上以捍邊戍,懇疏累上。”《舊·武元衡傳》曰:“崇文理軍有法,而不知州縣之政,上難其代者。”今從《補國史》,參以《舊傳》。
《通鑑》中“屢上表稱”以上取自《補國史》,以下則取《舊傳》,乃綜合二說擇善而從。
(五)闕疑
司馬光等在纂修《資治通鑑》過程中對史料的記載慎重去取,不強作解,往往疑以傳疑,寧闕勿濫而不以訛傳訛。
《通鑑》卷190載,唐高祖武德五年(622年),“或說圓明朗曰:‘將軍為人所惑,欲迎劉世徹而奉之,世徹若得志,將軍豈有全地乎!仆不敢遠引前古,將軍獨不見翟讓之於李密乎?’。圓朗復以為然”。
《通鑑考異》曰:
《革命記》云:“盛彥師以世徹有虛名於徐、兗,恐二人相得,為患益深,因說圓朗使不納。”按《實錄》,彥師奔王薄,與薄共殺李義滿。三月,戊戌,王薄死,丁未,黑闥乃敗。彥師在圓朗所時,黑闥未敗也。今稱“或說”以闕疑。
(六)存佚
正如岑仲勉先生等人評論說,《資治通鑑》史料充實,考證詳細,文字簡潔。的確,司馬光等修《資治通鑑》有一個指導思想,即:取材欲其博,裁斷欲其精。欲其博,則可信可疑,均搜羅殆盡;欲其精,則多方考求以達其信。司馬光屢屢刪削文稿以求精簡,義例綦嚴,但對於一些材料入於正文在兩可之間或雖細而不書,但欲不使之歸於泯滅,乃在《考異》中節存備覽。
《通鑑》卷249載,大中十三年八月,“丙申,懿宗即位。癸卯,尊皇太后為太皇太后。以王宗實為驃騎上將軍。李玄伯、虞紫芝、王樂皆伏誅”。
《通鑑考異》曰:
《東觀奏記》:“畢諴在翰林,上恩顧特異,許用為相,深為丞相令狐綯緩其入相之謀。諴思有以結綯,在北門求得絕色,非人世所有,盛飾珠翠,專使獻綯。綯一見之心動,謂其子曰:‘畢太原於吾無分,今以是餌吾,將傾吾家族也!’一見立返之。諴又瀝血輸啟事於綯,綯終不納,乃命邸貨之。東頭醫官李玄伯,上所狎昵者,以錢七十萬致於家,乃舍正堂坐之,玄伯夫妻執賤役以事焉。逾月,盡得其歡心矣,乃進於上。上一見惑之,寵冠六宮。玄伯燒伏火丹砂連進,以市恩澤,致上瘡疾,皆玄伯之罪也。懿宗即位,玄伯與山人王岳、道士虞紫芝俱棄市。”今從《實錄》。
三、在時間的長河之中:《通鑑考異》方法的定位
《四庫全書總目》的作者對《通鑑考異》的方法有這樣一個歷史定位:
……光既擇可信者從之,復參考同異別為此書,辯證謬誤,以祛將來之惑。昔陳壽作《三國志》,裴松之注之,詳引諸書錯互之文,折衷以歸一是,其例最善。而修史之家未有自撰一書,明所以去取之故者。有之,實自光始。其後李燾《續通鑑長編》、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皆沿其義,雖散附各條之下,為例小殊,而考訂得失則一也。
一般學者對司馬光《通鑑考異》淵源的論述大多不出《四庫全書總目》這一簡明扼要的論斷藩籬。陳寅恪先生對司馬光考異法的淵源在認識上較《四庫全書總目》館臣要深刻得多。他認為,司馬光的“長編考異法”來源於魏晉時期的佛經“合本子注”。所謂“合本子注”,就是將同一經典的不同譯文,以一種為主作為正文,以其他譯本為子注,置於該句之下,以供人們參考。他說:“裴世期之注《三國志》,深受當時內典合本子注之薰習,此蓋吾國學術史之一大事。而後代評史者,局於所見,不知古今學術系統之有別流,著述體裁之有變例,以喜聚異同,坐長煩蕪為言,其實非也。”在陳寅恪先生看來,宋代史家之著述,如《續資治通鑑長編》、《三朝北盟會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等“最能得昔人合本子注之遺意”。[8]
不過,司馬光等《通鑑考異》方法最為直接的借鑑淵源估計應為當時日益完備的“實錄”纂修過程中的程式規則。在宋代,考據史學除修史過程中附錄的考史著作(附考)外,還有專門考據史實的著作(專考)和雜考史實的著作(雜考),前者如吳縝的《新唐書糾繆》、《新五代史纂誤》等,後者為主要集中於宋代的筆記考據,包括沈括《夢溪筆談》、洪邁《容齋隨筆》、王應麟《困學紀聞》等等。鄒志峰在《宋代考據史學三題》中說:
宋代無論官修史書還是私家修史,都形成了一種良好的史學傳統,即在史著正文下以注文的形式附錄簽帖考異,以明示去取之意,這是宋代史學家治史嚴謹的最好例證。這種傳統早在官修《宋太祖實錄》開始以朱墨雜書時已見萌芽,修史時以不同的顏色“朱墨雜書”以區別新添入的資料與原來的史料,從而儘可能地保持舊史書的原貌,是朱墨史的最大特點。與此相聯繫的是簽帖,宋人修史,尤其是在修國史時,如果對史料進行增刪,往往要附上一段說明,以說明此處增刪的理由。這樣後來讀史者就可以很容易地考察當時修史的具體情況,增加了修史的透明度。朱墨書與簽帖運用得最為成功的是《宋神宗實錄》的幾次修纂,由於宋神宗推行變法後,宋代黨爭愈演愈烈,因此《神宗實錄》重複修纂了五次之多,最後形成了墨本、朱本、新本三種不同的版本。這三種實錄現在均已亡佚,但在《續資治通鑑長編》中,三種版本的《神宗實錄》的一些片斷得到大量保留,通過《長編》考察發現,在這三種版本中,均有大量的簽帖考異。另外,新本的作者范沖紹興五年二月上《論修神宗實錄及別撰考異疏》中,也對自己作考異的目的進行了說明:“神宗皇帝實錄,既經刪改,議論不一,復慮他日無所質證,輒欲為《考異》一書,明示去取之意……臣記紹聖重修實錄本,朱字系新修,黃字系刪去,墨字系舊文,今所傳本,其刪去者,止用朱抹,又其上所題字,蓋當時簽帖,今考異依重修本書寫,每條即著臣所見於後,庶幾可考。”將《長編》中保留的簽帖考異與范沖所作的說明對照起來看,這些簽帖考異的作用的確是非常明顯的:朱本大量刪削墨本,而新本又大量刪改朱本,如果沒有簽帖考異,我們將無法明白當時他們進行這樣大面積改動的原因,同時也增加了考察當時史實的難度,不管當時史臣出於何種目的修史,新修的史書,也出現新的不實,但他們作出簽帖畢竟給後人留下足資考證的資料。
正如《四庫全書總目》館臣所言,司馬光等《通鑑考異》對後代影響極大,李燾《續通鑑長編》、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等皆取法效仿,以之為楷模。清代乾嘉時期考據學隆盛一時,趙翼《廿二史札記》、錢大昕《廿二史考異》、王鳴盛《十七史商榷》號稱乾嘉三大考史名著。此外,洪頤煊(1765-1837)的《諸史考異》亦不容忽視。梁啓超先生在《清代學術概論》中即將此四書加以比較研究。錢大昕十分推重司馬光的史學成就,曾云:“讀十七史,不可不兼讀《通鑑》。《通鑑》之取材,多有出正史之外者,又能考諸史之異同而裁正之。昔人所言,事增於前,文省於舊,惟《通鑑》可以當之”。[9]司馬光等的《通鑑考異》可謂錢大昕等人“考異”的先驅和精神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