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逃避動植物檢疫罪,是指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我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嚴重威脅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同時也破壞了農林牧漁業的正常生產。

概述

一、概念及其構成
逃避動植物檢疫罪,是指違反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我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嚴重威脅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同時也破壞了農林牧漁業的正常生產。
我國是農業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隨著改革開放、對外貿易經濟的迅猛發展,為發展和擴大農業生產,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數量、品種也隨之增多。但是,由於進境檢疫工作沒做好,部分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其他檢疫物帶來的病蟲害在我國傳播蔓延,給我國農業生產和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帶來嚴重的危害。因此,《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依法實施檢疫;同時又規定,禁運動植物病源體(包括菌種、毒種)、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或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動物屍體;土壤諸物迸境,發現此類禁止迸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等等。這些規定,對加強國家國境衛生檢疫制度,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病蟲害傳人、傳出國境,保護農業發展,發展對外貿易,都是必要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行為。具體表現在:
1、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對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進境、出境、過境、攜帶和郵寄、運輸及工具的具體檢疫都做了詳細的規定。1991年l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2條規定:“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作為檢疫的具體對象包括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所謂“動物”,是指飼養、野生的活動物,如禽、畜等:“動物產品”是來源於動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病的產品,如生皮張、毛類、肉類等,所謂“植物”是指栽培物、野生植物及其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產品是指來源於植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病蟲害的產品,所謂“其他檢疫物”是指動物疫苗、血清、診斷液、動植物性廢棄液等。對這些物品的進出境必須經報檢或者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否則,就是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行為。
逃避動植物檢疫,就是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許可擅自進出境動植物。
2、必須是引起了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行為才構成犯罪,這是構成本罪的實質要件。重大動植物疫情,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常認為是指如下幾種情況:(1)引起的動植物疫情,難於治理,對農林牧漁業生產危害很大。(2)引起的動植物疫情,過去沒有發生過,對農林牧漁業生產危害很大。(3)引起動植物疫情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巨大。
至於司法實踐中具體定罪時如何把握重大動植物疫情,有關司法機關應儘快作出司法解釋。據此可知,逃避動植物檢疫罪屬於實害犯,也即只有引起了重大動植物疫情,才能構成逃避動植物檢疫罪。需要指出的是,重大動植物疫情必須是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的行為所引起的。也就是說,逃避動植物檢疫之行為與重大動植物疫情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若欠缺此種因果關係,則不能構成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但主要是要求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進出境、過境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承運人或者押運人。動植物檢疫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執行或者不認真執行動植物檢疫制度,導致重大動植物疫情發生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逃避或拒絕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檢查而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這一結果是出於過失,行為人逃避或拒絕接受檢查則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對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結果是明知的,則應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不再以本罪論處。

處罰內容

二、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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