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廢債

逃廢債

逃廢債是一種民事違約行為,不是所有的欠債不還都是逃廢債,它強調債務人的主觀故意:確切地說,有履行能力而不盡力履行債務的行為就是逃廢債。所謂“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來源,或者雖無收入來源,但有可供履行債務的資產,能夠部分或全部履行債務。從債務人主觀上來看,逃廢債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積極地逃避履行債務,另一種是消極的不作為。我們通常把前一種稱之為“惡意逃廢債”。

基本信息

惡意逃廢債

逃廢債逃廢債

《逃廢銀行債務客戶名單管理辦法》規定,債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視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1、不經債權銀行同意,以改制、重組、分立、合併、租賃、破產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

2、通過非正常關聯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資產,致使銀行債權被懸空;

3、以轉戶和多頭開戶等方式,蓄意逃避債權銀行對貸款的監督,使銀行貸款本息無法收回;

4、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產權不清的擔保,或惡意拒絕補辦擔保手續;

5、不經債權銀行同意,擅自處置銀行債權的抵(質)押物,造成銀行債權抵(質)押懸空;

6、隱瞞影響按期償還銀行債務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財務變動情況,致使銀行債權處於高風險狀況;

7、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繼續拖欠銀行債務;

8、不償還債務又拒不簽收銀行催債文書;

9、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另外,關聯債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認定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為債務人向銀行提供擔保,但不履行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擔保義務,拒絕承擔擔保責任;關聯債務人通過債務人改制、重組、分立、合併、租賃、破產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或其擔保;

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地位和公司獨立法人地位,惡意轉移公司財產,加重公司債務;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方式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廢債。

在原企業基礎上分設若干新企業,改制時,將原企業的有效資產劃轉到新企業,債務保留在原企業,原企業並不破產關閉或註銷,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來應付債務。或者說在改制時,由企業集團公司將債務留下,卻設法將有效資產轉移給子公司,集團公司僅變為一個管理機構,不再直接從事經營,而以前所有的債務都由集團公司來承擔。

(二)利用承包、租賃和轉讓方式逃廢債。

有些企業將全部資產租賃給一個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單位或個人,原企業骨幹人員隨之轉移到新企業去上班。新企業向原企業交租賃費,低廉的租賃費可能已使用或連職工基本生活費都不足,更別說償還欠款了,除非出現企業破產情況,否則法院也無法實際執行已租賃的資產。

(三)利用對外投資方式逃廢債。

經營者將企業主要的生產設備、廠房、樓宇等有效資產抽逃,投資組建新的有限責任公司,把債務和不良資產留在原企業。結果新公司有資無債,原企業有債無資,只剩一塊牌子,一個法定代表人承擔債務。等到我們索債時,對於所欠貸款,原企業已是雖有草屋若干,實無糙米一把。

(四)利用低價出賣資產的方式逃廢債。

企業在有關部門和個別金融性機構的配合下,先成立一個新公司,看似與原企業無任何關係,由部門或金融性機構給新公司一筆款項啟動,新公司則另行選址建廠,同時以低價購買老企業的設備和有效動產,貨款轉而歸還該部門或金融性機構,原企業僅留廠房可以出租,租金作為職工作安置費,而且還可將安置費投資入股新企業。這樣一來,新老企業、職工個人和有關部門、個別金融性機構“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裡的其他債權部門。

(五)通過不規範兼併、聯合、合資逃廢債。

企業在兼併、聯合後,原有承貸法人取消,使得貸款的債權債務關係變得模糊,失去了物資保證和安全保障。一種是在合資合作及聯營過程中,貸款企業將貸款形成的資產和資金作為入股資金,一旦合資成功,原有債務則擱置一旁,貸款企業可從合資企業中分紅獲利,而作為實際債權人的部門與貸款的實際直接受益者即合資企業之間卻不構成債權債務關係,追債無門。另外一種是“先分後並”式的假兼併,即先將一個企業分離為兩個企業,再由其中的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實施“兼併”,以此來甩掉貸款包袱。

(六)利用拍賣方式逃廢債。

企業破產後進行所謂的公開拍賣,卻實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買主,定好價位,在競價時一錘定音,以低價成交,不給其他買主競爭機會,貌似公平,但卻使得債權部門根本無從著手。

(七)利用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機逃廢債。

企業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貸款客戶法人主體就消失,似乎就形成了事實上的“黑戶”,即使明知其所謂賴帳,按目前各種規定,債權方也沒有從容有效的手段收回貸款。有些企業就鑽這個空子,故意不參加年檢,在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下來之前,將有效資產處置一空,然後關門走人,形成“三無企業”,即無資產、無人員、無場所,債權部門追貸無門。

應負責任

1、拒不執行判決罪。《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即如果對方欠你的債務,你起訴後,法院判定對方還債,但對方有能力償還而又故意逃廢,則可以以此罪處理。

2、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被查封凍結財產罪。《刑法》第314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也就是說,債務人如果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來達到逃廢債務的目的,則可以以此罪追究。

3.如果以故意毀壞財物的形式來逃廢債務的,可以以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以上3條外,在我國的刑法典中,找不到追究惡意逃廢債務者刑法責任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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