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辦漁[2010]5號
為規範水產品批發市場信息採集工作,提高水產品批發市場信息採集、分析的時效性和準確性,我部制定了《農業部水產品批發市場信息採集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漁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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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農業部水產品批發市場信息採集管理暫行辦法
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屬檔案:
農業部水產品批發市場信息採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農業部水產品批發市場信息採集定點單位(簡稱定點單位)信息採集工作,確保採集體系運行質量和效率,提高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更好地為行業主管部門、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信息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部漁業局負責管理水產品批發市場信息採集定點單位信息採集工作,為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保障。委託中國水產學會成立水產品批發市場信息採集中心(簡稱信息採集中心),具體負責統計、分析、組織、協調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下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水產品批發市場信息採集工作,組建並管理本地區水產品批發市場信息採集體系,指定專人負責水產品批發市場信息採集和分析工作,並為此項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條 定點單位的申報、認定工作堅持自願、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申請作為定點單位的水產品批發市場,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在全國或地區具有一定代表性(交易量、交易額位居全國或地區前列,或某一品種交易量、交易額位居全國或地區前列),市場配備基本的信息採集軟、硬體設施,並安排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信息的採集和上報等工作。
第五條 申報定點單位的市場向所在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場所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向農業部漁業局推薦,農業部漁業局委託信息採集中心對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確定信息採集定點單位。農業部漁業局向確定的定點單位統一頒發匾牌(有效期為五年),並予公布。
第六條 定點單位應選擇具備一定水產品批發市場信息採集專業知識和相應計算機操作能力的人員作為水產品批發市場信息採集信息員(簡稱信息員),報農業部漁業局審定。農業部漁業局向確定的信息員統一頒發聘書(有效期五年),並予公布。
第七條 定點單位要為信息員提供與工作要求相適應的工作條件,並確保信息員相對穩定。如需更換信息員,應提前通報信息採集中心,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確保信息採集工作的正常運轉。信息員應不斷加強業務學習,增強市場信息敏感性,提高信息分析研判能力。
第八條 信息採集中心應成立水產品批發市場信息分析專家組。專家組成員名單由信息採集中心提出,並報農業部漁業局審定。農業部漁業局向確定的專家組成員頒發聘書(有效期五年)。信息分析專家應每月至少向信息採集中心報送一篇本地區水產品批發市場運行情況分析文章,並按要求參加信息採集中心組織的市場運行情況階段形勢分析討論、培訓等活動。
第九條 信息報送實行日報和月報制度。信息員應在每日18:00前向信息採集中心報送本市場當天所有採集品種的交易價格及成交量居前10位品種的成交情況(不足10個品種的按實際交易品種數量報送)。每月5日前報送上月市場總成交額、總成交量及市場運行情況分析月報。
第十條 信息採集中心負責對定點單位和信息員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其信息報送質量,發現異常數據,應及時通過電話溝通或現場調查等方式了解情況、更正信息。同時,對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的工作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包括確定採集品種,建立價格指數體系及調試採集系統軟體等。
第十一條 信息採集中心負責信息的匯總、統計和分析工作,按要求報農業部漁業局審核後統一對外發布。定點單位可將已發布的全國水產品批發市場行情通報給本市場的批發交易商。
第十二條 農業部漁業局委託信息採集中心負責對各定點單位和信息員進行年度考核。具體考核評分標準如下:
(一)價格信息滿分100分。無故遲報和漏報的,每遲報1次扣0.5分,每缺報1次扣1分。
(二)品種成交信息滿分100分。無故遲報和漏報的,每遲報1次扣0.5分,每缺報1次扣1分。
(三)市場成交信息滿分60分。無故遲報和漏報的,每遲報1次扣2.5分,每缺報1次扣5分。
(四)市場動態滿分60分。無故遲報和漏報的,每遲報1次扣2.5分,每缺報1次扣5分。
(五)發現報送信息明顯不實的情況,每次扣5分。
(六)需要應急報送時,每報送1次加2分。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及時報送信息時,應事先通知信息採集中心,由信息採集中心酌情處理。
(八)為鼓勵各單位使用計算機聯網,對聯網設施、設備齊全,且經常使用計算機聯網傳送信息的單位,每年一次性加10分。
第十三條 考核得分超過260分的單位和信息員可被評為優秀定點單位和優秀信息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農業部漁業局將取消其定點單位和信息員資格,收回其匾牌和信息員聘書,並予公布。
(一)無故連續一個月不報送信息;
(二)有意弄虛作假,經勸說無效;
(三)兩年內無故缺報日報累計超過50次,或缺報月報累計超過4次。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