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人口安置補償費國家徵用集體土地時,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勞力安置和生活補助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征地補償費外,還應支付農業人口安置補償費。安置人口補助費的標準。根據所徵用土地的性質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徵用耕地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產值的二至三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耕地的人均占有量計算。但是,每畝耕地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十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償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耕地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償費標準規定。特殊情況下,按照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償標準,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還可以適當增加農業人口安置補償費。但是,增加後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償費和土地補償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徵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宅基寺,在付給拆遷費後,不另給人口安置補償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還規定,農業人口安置補償費只能由被征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就業以及發放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必須專款專用。此外,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也應參照上述標準支付農業人口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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