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ㄧㄠˋ ㄕㄧ
條目
藥師
引證解釋
1. 藥工、醫師之古稱。《大寶積經》卷一○八:“譬如大藥師,善能醫治一切諸病。自無有病,見諸病人而於其前自服苦藥,諸病人見是藥師服苦藥已,然後効服,各得除病。”
2. 藥王。 清·顧張思《土風錄·藥師》:“里有藥師殿,相傳以為扁鵲,亦稱藥王。
3. 即藥劑師。指受過高級藥學專業教育或在醫療預防機構、藥事機構或製藥企業中,長期從事藥物調劑、製備、檢定和生產等工作,並經衛生部門審查合格的高級藥學人員。
從業資格
國家正式醫藥大專院校藥學專業畢業,
在醫療機構中的藥學崗位為主從業的,
在其他藥學機構或崗位工作,
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考試考核合格後評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職責
1、藥師必須遵守道德,忠於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2、藥師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藥師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的行為或決定,由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並向上級報告。
3、藥師在範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及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及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理。
4、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藥諮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的監測及藥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4. 佛名。 藥師琉璃光佛的簡稱。《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功德經》:“彼佛世尊藥師琉璃光如來,本行菩薩道時,發十二大願,令諸有情所求皆得。” 清·陳康祺《郎潛紀聞·喇嘛教》:“其皈依釋迦、金剛、毘盧、藥師 、無量壽 諸佛,則又似與浮屠同出,其髠首不蓄髮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