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稅費改革監督檢查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

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 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關於印發《農村稅費改革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開展以來,總體運行平穩,進展順利,取得了明顯的階段性成效,大幅度減輕了農民負擔,改善了農村幹群關係,規範了農村稅費制度,帶動和促進了農村上層建築的調整和完善,維護了農村的社會穩定,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改革試點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估計不足,思想認識不到位,基礎工作不紮實,政策措施落實不全面,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長效機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致使個別地區農村“三亂”有所抬頭。為進一步做好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鞏固和發展改革成果,建立健全農村稅費改革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制定了《農村稅費改革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農村稅費改革監督檢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農村稅費改革的各項政策,建立健全農村稅費改革監督檢查制度,督促和指導各地切實做好農村稅費改革工作,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稅費改革監督檢查,是指對農村稅費改革過程中改革政策執行情況,民眾信訪辦理情況,以及指導、協調和督促試點地區做好改革工作等情況而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或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稅改小組)領導本轄區的農村稅費改革監督檢查工作,各級稅改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稅改辦)具體負責農村稅費改革監督檢查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各級稅改小組及稅改辦實施監督檢查,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按照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工作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許可權和內容

 第五條 農村稅費改革監督檢查的依據,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農村稅費改革的政策規定。
第六條 各級稅改辦在同級稅改小組的領導下,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村稅費改革的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農村稅費改革監督檢查的工作制度、辦法和方案;
(三)研究、分析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向同級稅改小組提交檢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指導、督促下級稅改辦做好農村稅費改革監督檢查工作;
(五)監督檢查下級稅改辦對信訪的受理、處理和備案情況;
(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農村稅費改革政策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各項配套改革措施的制定、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
(四)控制鄉鎮行政和事業單位人員進口的情況;
(五)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和工作機構的建立健全情況;
(六)對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情況;
(七)與農村稅費改革有關的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的發生、處理和整改情況;
(八)鞏固改革成果,防止農民負擔反彈工作機制的建立情況;
(九)對民眾反映農村稅費改革問題的信訪舉報件的查處情況;
(十)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三章 監督檢查的程式和要求

第八條 監督檢查包括年度檢查和專項檢查。年度檢查是按照財政年度對農村稅費改革各項工作進行的全面檢查。專項檢查是按照農村稅費改革工作部署或工作需要,對重大政策落實情況或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的專項檢查。監督檢查採取全面檢查與重點督查、定點檢查與隨機抽查、明察與暗訪、檢查與督導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各級稅改辦應當根據當年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制定監督檢查工作計畫和方案,並與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大檢查相銜接。
第十條 除以暗訪方式進行的檢查外,其他檢查應在實施檢查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被檢查單位。通知內容包括檢查的範圍、內容、時間、組成人員、具體要求等。
第十一條 農村稅費改革監督檢查應當成立檢查組,檢查組應當不少於3人,並確定檢查組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組由稅改辦及成員單位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抽調部分下級稅改辦人員參加。抽調下級稅改辦人員參加時,實行交叉檢查。
第十二條 按照監督檢查的內容和要求,檢查組可通過進村入戶、查閱有關賬表、召開座談會、聽取農戶意見等形式進行檢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相關檢查表格。 各級稅改小組及稅改辦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不斷改進監督檢查方式。
第十三條 被檢查單位應按照檢查要求和內容,如實提供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檔案以及相關資料,如實反映相關情況,積極配合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拖延、阻撓。監督檢查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第十四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檢查組應當及時與有關單位交換意見,督促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對整改情況實行限時上報制度。同時,各級稅改辦要建立跟蹤督查和結果反饋制度,督促有關單位將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結束後,檢查組要向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稅改辦提交書面檢查報告,由稅改辦匯總整理後,向同級稅改小組提交檢查報告。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秉公辦事,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自律,認真做好檢查工作。 第四章 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對在農村稅費改革監督檢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改革政策落實不到位或查處民眾信訪不力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稅改辦對相關單位提出批評,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藉故拖延整改的,由同級稅改小組進行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對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引發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稅改辦提請有關部門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中辦發[2002]19號)及相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並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同時,由同級稅改小組進行通報批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阻撓或拖延檢查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稅改辦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提請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農村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在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出現嚴重問題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稅改辦提出意見,報經同級稅改小組同意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並由同級稅改小組進行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提請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檢查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提請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