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轉發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省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福建省農民負擔重點監控暫行規定》的通知
閩委辦〔2006〕5號
各市、縣(區)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省人民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制定的《福建省農民負擔重點監控暫行規定》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6年1月27日
福建省農民負擔重點監控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有效機制,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確保不發生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中辦發〔2002〕19號)、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閩委辦〔2002〕54號) 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農民負擔重點監控是指對涉及農民負擔的一些重點地區、重點部門進行農民負擔動態監測、日常監管和重點督查。
第二條 農民負擔重點監控由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糾風部門(以下簡稱“實施重點監控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第三條 農民負擔重點監控實行分級監控。省級實施重點監控部門監控設區的市和縣涉農收費部門;設區的市實施重點監控部門監控縣和鄉(鎮)涉農收費部門;縣級實施重點監控部門監控鄉(鎮)和村涉農收費。
第四條 農民負擔重點監控的主要內容:
(一)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向農民突擊清收稅費改革前稅費尾欠,或截留、挪用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的;
(二)違反程式或超範圍、超標準進行村內“一事一議”籌資投勞,強行以資代勞或者將“一事一議”籌資投勞變成固定收費項目的;
(三)挪用、剋扣糧食直接補貼資金,挪用、截留、侵吞土地徵用補償費的;
(四)未經法定程式和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出台涉及農民負擔收費檔案或者收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違反規定不實行涉農稅收、價格和收費公示制的;
(六)對農民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亂罰款、亂集資和進行各種攤派的;
(七)違反自願原則,強行向農民提供經營性服務收取服務費用或者只收費不服務的;
(八)違反農村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的規定和其他收費規定, 向農村中小學生亂收費和搭車收費的; (九) 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農戶亂收費的;
(十)除規定應訂閱的重點黨報黨刊外,通過發檔案、下指標或其他手段向村級組織攤派或變相攤派報刊征訂任務的,違反村級組織訂閱報刊“限額制”的;
(十一)其他各種巧立名目加重農民負擔,侵害農民權益的。
第五條 確定農民負擔重點監控對象,由實施重點監控部門根據農民負擔檢查和農民信訪反映的情況提出,報同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實施重點監控部門應將被確定為重點監控對象的名單在相關媒體上公布,並將有關情況抄送組織、人事部門。
第六條 被確定為重點監控的對象應針對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健全工作機制,落實整改措施。同時應將整改方案報送實施重點監控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第七條 重點監控對象對存在的問題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規定亂收或多收的錢物應如數退還農民;
(二)違反規定出台的收費項目和加重農民負擔的檔案應取消和廢止,擅自擴大收費範圍的應糾正,擅自提高的收費標準應降低,同時要將違規多收的錢物如數退還農民;
(三)挪用、截留、剋扣和拖欠的土地徵用補償費、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和糧食直接補貼資金應如數兌現給農民或村集體經濟組織;
(四)對違反第四條規定內容情節嚴重的,應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和領導責任;構成違法的,應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 農民負擔重點監控期為一年。
監控期間,重點監控對象應至少兩次向實施重點監控部門書面報告工作進展和問題整改情況。
實施重點監控部門應對重點監控對象工作開展和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監控期間,重點監控對象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進行整改的,延長其監控期一年,其主要領導應向實施重點監控部門作出書面檢查。
第十條 監控期滿,實施重點監控部門應將重點監控對象的工作開展和問題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同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是否取消重點監控。
第十一條 被確定為農民負擔重點監控的對象在監控期間不得評先評優,不得獲得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優秀名次;其主要領導晉職、晉級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根據中辦發〔2002〕19號檔案的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徵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糾風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重點監控對象在監控期間繼續違反規定加重農民負擔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