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減收補助辦法》的通知
財預〔2006〕446號
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儲糧總公司: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06〕25號)精神,經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批准,並報請國務院同意,我部研究制定了《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減收補助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減收補助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減收補助辦法
為確保國有農場稅費改革順利進行,根據《關於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06〕25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補助內容和補助範圍(一)補助內容。從2006年起,免除國有農場通過收取承包費形式由農工承擔的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的收費(以下簡稱“農工收費”),包括九年義務教育、計畫生育、優撫、民兵訓練和修建鄉村道路等五項支出。國有農場因免除“農工收費”而減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補助範圍。按照隸屬關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農墾企業和中國儲備糧總公司農場因免除“農工收費”而減少的收入,由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農墾企業、華僑農場、國有林場、勞改勞教農場、國有農牧漁場等因免除“農工收費”而減少的收入,由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中央財政參照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政策給予適當支持。
(一)統一政策,力求公平。各地國有農場類型不同,農工收費水平、經營狀況和財務核算方法不盡一致,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力求政策統一、客觀公平。
(二)注意銜接,均衡負擔。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是農村稅費改革的繼續和深化,補助政策應與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政策銜接,並使農工與周邊農民的減負水平大體相當,避免出現新的不均衡。同時,由於有些地區已將國有農場社會事業職能交由地方政府承辦,各級財政對免除國有農場“農工收費”的補助,要按照“誰舉辦、補給誰”的原則合理安排。
(三)統籌兼顧,重點傾斜。為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國有農場改革,對先行改革的地區一視同仁;同時,考慮到農墾系統在屯墾戍邊和發展農業上的重要性和華僑農場的特殊性,政策上適度給予傾斜。
按照上述原則,對中央直屬國有農場和各地區因免除“農工收費”造成的減收,原則上以2001~2004年國有農場“農工收費”的實際數為基數,對先行改革地區和上報數據與全國平均水平差異較大的地區進行適當調整。中央直屬國有農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農墾企業和中國儲備糧總公司農場)減收額,由中央財政給予全額補助;地方國有農場減收額,中央財政根據農場類別和所處地區的補助係數給予適當補助。
對地方財政補助公式為:
中央財政對某省補助額=∑(該省各類國有農場減收額×農場係數)×地區係數
其中:農墾系統國有農場和華僑農場的補助係數為100%;地方“小三場”的補助係數為90%;勞改勞教農場、各類林場的補助係數為80%。地區補助係數按照農村稅費改革規定的“1850”補助比例執行,即對中西部糧食主產區補助100%,對中西部非糧食主產區補助80%,對東部糧食主產區補助50%,對東部非糧食主產區不予補助。
為確保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順利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等要合理分配、及時核撥中央對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補助資金,不得截留、挪用。各級財政監督檢查部門和稅改辦要加強監督,對於虛報數據騙取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和違規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地區,一經查實,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轉移支付補助資金。
除中央財政補助外,省級財政和有條件的市、縣財政,也要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國有農場稅費改革,並督促國有農場積極進行配套改革,努力消化改革成本,不得將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用於增加農場管理費等開支和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各部門、各地區要嚴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規定,採取絕大多數農工願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將減少農工收費的好處全部落實給承包土地的農工,防止按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補助額確定農工減負數額。改革後,凡出現通過提高土地承包費或其他形式變相加重農工負擔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按照中央《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2〕19號)的相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