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了便於輻射防護管理和職業照射控制,《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把輻射工作場所分為控制區和監督區 。
輻射工作場所中需要和可能需要專門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區域定為控制區;通常不需要專門的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經常對職業照射條件進行監督和評價的區域為監督區。
控制區
註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應把需要和可能需要專門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區域定為控制區,以便控制正常工作條件下的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擴散,並預防潛在照射或限制潛在照射的範圍。
確定控制區的邊界時,應考慮預計的正常照射的水平、潛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的防護手段與安全措施的性質和範圍。
對於範圍比較大的控制區,如果其中的照射或污染水平在不同的局部變化較大,需要實施不同的專門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則可根據需要再劃分出不同的子區,以方便管理。
凡劃定的控制區必須在其邊界進出口及適當的位置設立醒目的符合要求的電離輻射標誌和警告標誌。按需要在控制區入口處提供防護衣具、監測設備和個人衣物貯存櫃。按需要在控制區出口處提供皮膚和工作服的污染監測儀、被攜出物品的污染監測設備、沖洗或淋浴設施以及被污染防護衣具的貯存櫃。
監督區
註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應將下述區域定為監督區:這種區域未被定為控制區,在其中通常不需要專門的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經常對職業照射條件進行監督和評價。註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應:
(1)採用適當的手段劃出監督區的邊界。
(2)在監督區人口處的適當地點設立標明監督區的標牌。
(3)定期審查該區的條件,以確定是否需要採取防護措施和做出安全規定,或是否需要更改監督區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