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規定
《會計法》第十六條規定:"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定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帳簿簡介
會計賬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繫的賬頁所組成,用來序時、分類地全面記錄和反映一個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會計簿籍,是會計資料的主要載體之一,也是會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設定會計賬簿,是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
相關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十二條規定,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設定賬簿。" 《會計法》不僅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賬,還對設定會計賬簿的種類作出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其中,其他輔助賬簿,也稱備查簿,是為備忘備查而設定的。在會計實務中主要包括各種租借設備、物資的輔助登記或有關應收、應付款項的備查簿,擔保、抵押備查簿等。各單位可根據自身管理的需要,設定其他輔助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