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

《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制定的。該《辦法》指出,車輛生產企業是生產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和完善生產一致性管理體系,保證車輛產品一致性,即保證實際生產銷售的車輛產品的有關技術參數、配置和性能指標,與《公告》批准的車輛產品、用於試驗的車輛樣品、產品《合格證》及出廠車輛上傳信息中的有關技術參數、配置和性能指標一致。《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產業〔2010〕第109號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本管理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以前發布的相關規範,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本管理辦法精神傳達到轄區內有關車輛生產企業,做好宣傳貫徹工作。要配合我部對轄區內有關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一致性進行監督管理,督促車輛生產企業保證生產一致性。對本管理辦法執行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附屬檔案: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檔案全文

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完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制度,規範車輛生產企業行為,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車輛生產企業實施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對《公告》內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車輛生產企業是生產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和完善生產一致性管理體系,保證車輛產品一致性,即保證實際生產銷售的車輛產品的有關技術參數、配置和性能指標,與《公告》批准的車輛產品、用於試驗的車輛樣品、產品《合格證》及出廠車輛上傳信息中的有關技術參數、配置和性能指標一致。

第四條 車輛生產企業應當編制、執行、適時調整《企業生產一致性保證計畫》(編制要求見附屬檔案1),並存檔、備查;定期編制《企業生產一致性信息年報》(編制要求見附屬檔案2),並存檔、備查。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指導編制並監督實施《企業生產一致性保證計畫》、檢查《企業生產一致性信息年報》、組織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等工作,對《公告》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進行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其中, 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將在車輛生產、銷售、註冊登記等環節進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相關中介機構承擔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的技術性工作。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制定並公布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年度工作方案,確定該年度重點實施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的企業範圍、產品類型及項目,並組織實施(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實施細則見附屬檔案3)。必要時,工業和信息化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專項工作方案,作為年度工作方案的補充。

第七條 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結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告車輛生產企業。車輛生產企業對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訴。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及時處理車輛生產企業申訴,並將結果通知有關車輛生產企業。

第八條 車輛生產企業可以主動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經檢查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車輛生產企業,其產品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後,在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時可申請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在本管理辦法實施前已獲得的產品備案繼續有效。同一生產一致性保證體系下的新產品及改進產品,可自動獲得備案。

第九條 自本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車輛生產企業在申報產品《公告》時,不再報送定型試驗中的道路可靠性試驗內容。

第十條 對於不能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車輛生產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視情節輕重,依法分別採取通報、限期整改、暫停或撤銷“免予安全技術檢驗”備案、暫停或撤銷其相關產品《公告》等措施。

附屬檔案:1.《企業生產一致性保證計畫》編制要求

2.《企業生產一致性信息年報》編制要求

3. 一致性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1:

《企業生產一致性保證計畫》編制要求

目的

車輛生產企業通過編制、執行《企業生產一致性保證計畫》(以下簡稱《保證計畫》),保證生產和銷售的車輛產品的有關技術參數、配置和性能指標,與《公告》批准的車輛產品、用於試驗的車輛樣品、產品《合格證》及出廠車輛上傳信息中的有關技術參數、配置和性能指標一致,並持續符合國家政策和管理規定以及強制性標準、法規要求。

《保證計畫》的內容

(一)《保證計畫》適用範圍

《保證計畫》應明確其所覆蓋的車輛產品。對於產品結構、生產控制要求相同或相似的車輛產品,可以使用相同的《保證計畫》,但不同類型(M1類、M2+M3類、N1類、N2+N3類、O類、L類、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的車輛必須分別制定《保證計畫》。

(二)所執行的標準

《保證計畫》所覆蓋車輛產品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法規、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等。

(三)產品描述

1.車輛產品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

企業《保證計畫》所覆蓋車輛產品的《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

2.自製件、外購件清單

主要是與《公告》產品參數、配置和性能等一致性要求有關的總成部件(或系統)的清單,包括總成部件的名稱、型號(或圖號、零件號)、生產企業名稱等。

(四)有關產品一致性的控制措施

原材料與外購件採購過程、自製件生產過程、裝配過程等過程控制檔案。

(五)有關生產和檢驗測量設備的控制措施

生產和檢驗測量設備台帳、設備管理制度檔案。

(六)有關人員能力、資格的控制措施

與生產一致性相關人員的能力、資格要求等控制檔案。

(七)有關檢驗的控制措施

與產品生產過程相關的各類檢驗或檢查的內容、方法、頻次、偏差範圍、結果分析、記錄及保存的控制檔案。特別是與整車出廠檢驗相關的控制檔案。

(八)有關《合格證》管理的措施

《合格證》發放、出廠車輛信息上傳等的控制檔案。

(九)恢復措施

當產品在生產、銷售、使用中出現與一致性相關的問題時,為恢復生產一致性應採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原因分析、不合格品處理及追溯、糾正和預防措施要求。

(十)生產一致性的自我檢查措施

1.產品一致性的自我檢查措施

產品一致性自查控制要求檔案,包括產品範圍確定、檢驗項目的內容、依據、方法、頻次及問題處理等內容。

2.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自我檢查措施

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自查控制要求檔案,包括內容、範圍、實施及問題處理等內容。

(十一)其他要求

1.《保證計畫》可以是上述(一)至(十)內容的檔案彙編,也可以是上述(一)至(十)內容的檔案檢索目錄。

2.文字描述要清晰、明確,可用列表、簡圖、照片等直觀方法表達。

3.《保證計畫》要有編號、版本號,編制日期。

4.要有編制、審核、批准人員的簽字。

5.《保證計畫》更改時要有記錄。

6.《保證計畫》要有存檔、更改、作廢、銷毀等控制要求。

《保證計畫》調整與存檔的要求

當車輛產品的製造過程、生產環境等發生變化時,車輛生產企業應適時調整《保證計畫》,所有《保證計畫》(含過期作廢版本)應存檔、備查。

《保證計畫》的保存期限不少於其所覆蓋車型《公告》撤銷後十二個月。

附屬檔案2:

《企業生產一致性信息年報》編制要求

要求

《企業生產一致性信息年報》(以下簡稱《年報》)是車輛生產企業編制、執行和調整《企業生產一致性保證計畫》(以下簡稱《保證計畫》)的年度總結。

《年報》應如實、全面、準確地記錄生產一致性管理所進行的工作和重要變更,對於發生的生產不一致情況應重點說明其原因、處理及追溯結果、採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等。

《年報》的內容

(一)綜述

企業基本情況概述,年度生產銷售情況,國家有關政策和強制性標準、法規的執行情況,《合格證》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國家相關部門對企業和產品的監督檢查情況等。

(二)總結

1.對照《保證計畫》,逐項總結生產一致性管理所開展的工作。

2.產品在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性能方面的主要改進和提高的結果等。

(三)《保證計畫》的變更

1.《保證計畫》中的控制要求和檢驗方法等的修改、調整和增補情況。

2.《保證計畫》變更後實施效果的評價。

(四)生產一致性自我檢查結果

1.產品一致性自查報告。

2.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自查報告。

(五)其他要求

1.文字描述要清晰、明確,可用列表、簡圖、照片等直觀方法表達。

2.《年報》要有編號、版本號,編制日期。

3.要有編制、審核、批准人員的簽字。

時間要求

車輛生產企業應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年度《年報》編制工作並存檔、備查。

《年報》的保存期限不少於五年。

附屬檔案3:

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目的

為規範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工作,保證科學、準確、公正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的生產一致性監督

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確認車輛生產企業生產和銷售的產品是否滿足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和管理規定以及強制性標準、法規要求。

(一)要求

1.被抽查車輛的實測技術參數應與《公告》發布參數一致,標準規定有誤差要求的按標準要求,沒有誤差要求的應符合《公告》管理的有關規定。

2.被抽查車輛的配置應與《車輛產品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一致(含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備案參數的補充或者變更)。

3.被抽查車輛的強制性檢驗項目的性能指標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1)對標準有生產一致性要求的,按標準規定的生產一致性要求進行檢驗、判定。

(2)對標準沒有生產一致性要求的,按型式試驗要求進行抽樣、檢驗和判定。如不符合標準要求,則進行加倍抽樣;如加倍抽樣的樣品均符合標準要求,則判定為符合要求,否則判定為不符合要求。

(3)對標準沒有生產一致性要求、也沒有型式試驗樣品數量要求的,則抽取一個樣品進行檢驗(破壞性檢驗項目,可每個破壞性檢驗項目抽取一個樣品);如不符合標準要求,則進行加倍抽樣;如加倍抽樣的樣品均符合標準要求,則判定為符合要求,否則判定為不符合要求。

(4)《公告》規定的強制性標準項目的檢驗結果均符合要求時,判定為性能符合要求。

4.被抽查車輛的參數應與《合格證》及出廠車輛上傳信息一致。

(二)判定

經核查,符合(一)要求的,判定一致性檢查通過;有一項及以上不符合的,則判定一致性檢查不通過。

(三)樣車(樣件)

1.中介機構負責抽取樣車(樣件)。

2.一致性檢查的樣車(樣件),在企業成品(零件)庫或生產線、銷售、車輛註冊登記等環節隨機抽取。

3.樣車(樣件)應由企業代表在封樣單上籤字確認。

(四)實施

1.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並公布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年度工作方案》,確定重點實施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的企業範圍、產品類型及項目。必要時,工業和信息化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專項工作方案》,作為《年度工作方案》的補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專項工作方案》的主要信息來源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掌握的企業生產一致性相關信息,公安交管部門通報的涉嫌違規機動車產品信息,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缺陷車輛產品召回信息、車輛環保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信息,有關管理部門及媒體反饋的產品一致性問題和顧客投訴信息,車輛生產企業上傳的出廠車輛信息,針對企業生產一致性問題的舉報信息等。

2.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是在生產企業、市場銷售、註冊登記等環節抽取車輛,進行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一致性檢查。

3.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結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相關車輛生產企業。

4.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車輛生產企業,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分析原因、追溯和糾正不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的產品(包括已銷售產品),恢復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並採取切實有效的糾正和預防措施,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五)現場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中介機構,對車輛生產企業進行以下內容的現場檢查:

1.企業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2.《企業生產一致性保證計畫》;

3.《企業生產一致性信息年報》;

4.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原因;

5.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影響範圍;

6.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嚴重程度;

7.企業限期整改的效果驗證;

8.企業《合格證》的發放和出廠車輛信息上傳管理的情況;

9.其他有必要現場確認的事項。

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應明確檢查內容(上述1至9條的全部或部分),成立檢查組並指定檢查組長;檢查組實施現場檢查並將檢查報告報送中介機構;中介機構對現場檢查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後,將檢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企業主動申請的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

開展企業主動申請的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遵循企業自願的原則。

車輛生產企業可以主動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經檢查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車輛生產企業,其有關產品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以下稱免檢備案)後,可在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時申請免予安全技術檢驗。可申請免檢備案的車輛類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有關部門確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一)申請條件

1.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必須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1)申請的汽車企業應是獲得生產準入許可、列入《公告》的獨立法人企業,申請車型應覆蓋該企業在《公告》內所有生產地址的全部車型。

(2)申請的機車企業應是獲得生產準入許可、列入《公告》的集團公司,或獨立企業(指在《公告》中具有獨立序號的企業),申請須包括自身及其下屬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及被委託加工企業;申請車型應覆蓋本企業在《公告》內的全部車型(輕便機車和三輪機車除外,下同),包括下屬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託加工生產的全部車型。新增獨立企業在獲得生產準入許可一年後,方可主動申請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集團公司新增的下屬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獲得生產準入許可一年後,方可由集團公司主動申請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

2.車輛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滿足《合格證》、車輛識別代號(VIN)備案及使用等行業管理規定,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無重大質量投訴事件發生。

3.車輛企業應當遵紀守法,認真執行國家產業政策;車輛企業應當具備與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規模,生產經營狀態良好、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4.《企業生產一致性保證計畫》得到有效實施。

5.所有車輛產品在批量生產時,能夠持續、穩定地滿足一致性要求。

(二)申請程式

1.企業主動申請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時應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1)企業主動申請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申請書(見附表1)。

(2)《企業生產一致性保證計畫》。

2.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資料審查合格的企業,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中介機構組織檢查組對企業進行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

(三)檢查及批准程式

1.中介機構組織的檢查組由車輛行業產品專家,檢測試驗專家,具有汽車行業背景、經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及其他相關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現場檢查“人日數”依據企業的規模確定。

2.現場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情況審查

現場檢查了解企業有關產品的技術來源、《合格證》發放和出廠車輛信息上傳管理、車輛識別代號(VIN)備案及使用、子公司(分公司)設立等情況。

(2)企業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審查

按照《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審查表》(見附表2)審查企業在技術管理、採購、生產、檢驗等過程中是否具備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以及《企業生產一致性保證計畫》是否有效執行。

(3)整車生產場地及配置核查

核查車輛產品批量生產時的地址與《公告》地址的一致性;核查現場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重要總成和零部件的名稱、型號、主要參數、生產企業等信息與《車輛產品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內容的一致性。

(4)整車檢測線審查

審查檢測線能否完成新車註冊登記所有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21861)中規定的線內和線外檢驗項目)。

審查檢測線檢測能力是否與生產批量相適應;檢測線的布局是否合理;設備、儀器的準確度是否滿足被測參數的要求;設備、儀器的檢定、校準狀況及標識;審查檢測線管理檔案的制定及實施等。

在檢測線終端應建立計算機處理控制系統,能自動顯示、列印和存儲檢測線內檢測的數據和結果,檢測數據應滿足五年以上存檔的要求。

(5)在生產現場或成品庫抽取樣車再上線檢查

從企業自檢合格的成品車中隨機抽取樣車,重新進行檢測線覆蓋項目的檢測。當某種型號的樣車某項檢驗結果出現不合格時,允許加倍抽樣進行一次相同項目檢驗;當加倍抽樣的樣車均合格時,則判定該項目合格,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6)關鍵總成和零部件的強制性檢驗

關鍵總成和零部件的強制性檢驗項目由現場檢查組根據產品特點、企業生產情況和市場反饋信息來確定。檢查組抽取總成和零部件樣品,委託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強制性檢驗項目檢驗。抽取的樣品封樣後由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指定的檢測機構。

3.產品一致性監督檢查的程式

中介機構或其委託的檢測機構,在市場銷售環節或企業成品庫隨機抽取樣車進行產品一致性檢查,抽樣時須覆蓋企業每種商標以及主要結構型式的車輛;抽取的樣車封樣後由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指定的檢測機構,對全部強制性檢驗項目進行評價或檢驗。

4.判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檢查結論為“不通過”,否則,檢查結論為“通過”:

(1)企業在執行產業政策及行業管理規定方面出現違法、違規或不符合情況。

(2)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審查出現否決條款不符合,或一般條款的不符合率超過20%。

(3)整車生產場地及配置核查不符合,對產品一致性產生影響。

(4)在生產現場或成品庫抽取樣車再上線檢查結果為不合格。

(5)關鍵總成和零部件的強制性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6)產品一致性檢查結果為不合格。

未通過主動申請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的企業,經認真整改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5.檢查組在檢查工作結束後,向中介機構提交檢查報告(包括企業質量體系、產品檢測情況等內容)。中介機構對檢查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後,將檢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中介機構提交的檢查結果進行審查,對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車輛生產企業的產品辦理免檢備案,備案產品在辦理車輛登記時可申請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四)免檢備案的變更管理

1.已經獲得免檢備案的產品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生產場地變化、產能變化、主要生產過程及加工方式變化、關鍵生產設備變化、檢測線變化等),對企業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產生重大影響時,需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情況進行補充檢查或重新檢查。

2.已經獲得免檢備案的產品發生變化,涉及《公告》變更或擴展時,需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並按《公告》管理相關要求申請變更或擴展,獲得《公告》批准的變更或擴展的產品可自動獲得免檢備案,但該產品將作為今後跟蹤評價的重點。

3.企業的產品已經獲得免檢備案,若企業生產條件沒有發生變化,且能夠滿足新產品增加所帶來的擴大生產能力和檢驗能力的要求時,獲得《公告》批准的同類新產品可自動獲得免檢備案,但該產品將作為今後跟蹤評價的重點。

(五)跟蹤評價

1.產品免檢備案自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之日起,有效期為四年,到期自動終止,企業可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接受檢查。

2.有效期內,企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企業生產一致性信息年報》。

3.有效期內,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對已經獲得產品免檢備案的企業進行一次跟蹤評價,必要時也可隨時進行抽查。

4.對於在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獲得免檢備案的企業及產品,在本《實施細則》實施後,可以進行一次跟蹤評價,以確認產品是否可以繼續保持免檢備案。

(六)整改、暫停或撤銷

獲得產品免檢備案的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其限期整改、暫停或撤銷其部分或全部產品免檢備案:

1.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的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中不能滿足生產一致性要求;

2.違反國家有關政策和《公告》、《合格證》、VIN等相關管理規定;

3.申請材料弄虛作假;

4.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企業生產一致性信息年報》;

5.在跟蹤評價中發現企業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存在問題,對產品一致性產生影響;

6.在跟蹤評價中發現產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如產品安全、環保、節能等不能滿足強制性標準、法規要求,或技術參數、配置和性能指標與《公告》批准的不一致等;

7.國家相關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嚴重問題;

8.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有效期滿,未重新申請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

被責令限期整改、暫停產品免檢備案的企業,應及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期滿後仍不合格的,撤銷產品免檢備案。

被撤銷產品免檢備案的企業,自公布撤銷之日起,自動撤銷產品的免檢備案。

獲得免檢備案的產品,應當在出廠之日起2年內辦理註冊登記;超過2年的,應重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附則

(一)中介機構負責提出參與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的機構和人員,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後,對機構及人員進行資格認定和備案。

(二)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涉及的各類記錄(如計畫、報告等)由中介機構存檔。

(三)車輛生產企業應當:

1.在管理層指定生產一致性負責人,明確其職責和許可權;

2.在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對樣車(樣件)進行確認;

4.配合提供各類資料、信息和相關資源;

5.對在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採取整改措施。

(四)承擔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技術性工作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如有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暫停相關委託業務直至撤銷對其委託。

(五)從事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表:

1.企業主動申請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申請書

2.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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