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產業發展政策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報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並於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發展政策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8號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報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並於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頒布的《汽車工業產業政策》根據國務院國函〔2004〕30號檔案批覆從即日起停止執行。

主任馬凱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

為適應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內外汽車產業發展的新形勢,推進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全面提高汽車產業國際競爭力,滿足消費者對汽車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通過本政策的實施,使我國汽車產業在2010年前發展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做出更大的貢獻。

內容

政策目標

第一條

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與政府巨觀調控相結合的原則,創造公平競爭和統一的市場環境,健全汽車產業的法制化管理體系。政府職能部門依據行政法規和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對汽車、農用運輸車(低速載貨車及三輪汽車,下同)、機車和零部件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實施管理,規範各類經濟主體在汽車產業領域的市場行為。

第二條

促進汽車產業與關聯產業、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汽車使用環境,培育健康的汽車消費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推動汽車私人消費。在2010年前使我國成為世界主要汽車製造國,汽車產品滿足國內市場大部分需求並批量進入國際市場。

第三條

激勵汽車生產企業提高研發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積極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實施品牌經營戰略。2010年汽車生產企業要形成若干馳名的汽車、機車和零部件產品品牌。

第四條

推動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重組,擴大企業規模效益,提高產業集中度,避免散、亂、低水平重複建設。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幾家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力爭到2010年跨入世界500強企業之列。鼓勵汽車生產企業按照市場規律組成企業聯盟,實現優勢互補和資源共享,擴大經營規模。培育一批有比較優勢的零部件企業實現規模生產並進入國際汽車零部件採購體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家依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指導行業發展規劃的編制。發展規劃包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大型汽車企業集團發展規劃。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大型汽車企業集團應根據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本集團發展規劃。

第六條

凡具有統一規劃、自主開發產品、獨立的產品商標和品牌、銷售服務體系管理一體化等特徵的汽車企業集團,且其核心企業及所屬全資子企業、控股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所生產的汽車產品國內市場占有率在15%以上的,或汽車整車年銷售收入達到全行業整車銷售收入15%以上的,可作為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單獨編報集團發展規劃,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論證核准後實施。

技術政策

第七條

堅持引進技術和自主開發相結合的原則。跟蹤研究國際前沿技術,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發展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先進適用技術。引進技術的產品要具有國際競爭力,並適應國際汽車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發展的需要;自主開發的產品力爭與國際技術水平接軌,參與國際競爭。國家在稅收政策上對符合技術政策的研發活動給予支持。

第八條

國家引導和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汽車產業要結合國家能源結構調整戰略和排放標準的要求,積極開展電動汽車、車用動力電池等新型動力的研究和產業化,重點發展混合動力汽車技術和轎車柴油發動機技術。國家在科技研究、技術改造、新技術產業化、政策環境等方面採取措施,促進混合動力汽車的生產和使用。

第九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醇燃料、天然氣、混合燃料、氫燃料等新型車用燃料,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開發生產新型燃料汽車。

第十條

汽車產業及相關產業要注重發展和套用新技術,提高汽車的燃油經濟性。2010年前,乘用車新車平均油耗比2003年降低15%以上。要依據有關節能方面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建立汽車產品油耗公示制度。

第十一條

積極開展輕型材料、可回收材料、環保材料等車用新材料的研究。國家適時制定最低再生材料利用率要求。

第十二條

國家支持汽車電子產品的研發和生產,積極發展汽車電子產業,加速在汽車產品、銷售物流和生產企業中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推動汽車產業發展。

結構調整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汽車企業集團化發展,形成新的競爭格局。在市場競爭和巨觀調控相結合的基礎上,通過企業間的戰略重組,實現汽車產業結構最佳化和升級。戰略重組的目標是支持汽車生產企業以資產重組方式發展大型汽車企業集團,鼓勵以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合作方式結成企業聯盟,形成大型汽車企業集團、企業聯盟、專用汽車生產企業協調發展的產業格局。

第十四條

汽車整車生產企業要在結構調整中提高專業化生產水平,將內部配套的零部件生產單位逐步調整為面向社會的、獨立的專業化零部件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

企業聯盟要在產品研究開發、生產配套協作和銷售服務等領域廣泛開展合作,體現調整產品結構,最佳化資源配置,降低經營成本,實現規模效益和集約化發展。參與某一企業聯盟的企業不應再與其它企業結成聯盟,以鞏固企業聯盟的穩定和市場地位。國家鼓勵企業聯盟儘快形成以資產為紐帶的經濟實體。企業聯盟的合作發展方案中涉及新建汽車生產企業和跨類別生產汽車的項目,按本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汽車、機車生產企業開展國際合作,發揮比較優勢,參與國際產業分工;支持大型汽車企業集團與國外汽車集團聯合兼併重組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擴大市場經營範圍,適應汽車生產全球化趨勢。

第十七條建立汽車整車和機車生產企業退出機制,對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汽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改裝車生產企業)實行特別公示。該類企業不得向非汽車、機車生產企業及個人轉讓汽車、機車生產資格。國家鼓勵該類企業轉產專用汽車、汽車零部件或與其它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進行資產重組。汽車生產企業不得買賣生產資格,破產汽車生產企業同時取消公告名錄。

準入管理

第十八條 制定《道路機動車輛管理條例》。政府職能部門依據《條例》對道路機動車輛的設計、製造、認證、註冊、檢驗、缺陷管理、維修保養、報廢回收等環節進行管理。管理要做到責權分明、程式公開、操作方便、易於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制定道路機動車輛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方面的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所有道路機動車輛執行統一制定的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要符合我國國情並積極與國際車輛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銜接,以促進汽車產業的技術進步。不符合相應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不得生產和銷售。農用運輸車僅限於在3級以下(含3級)公路行駛,執行相應制定的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第二十條依據本政策和國家認證認可條例建立統一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的準入管理制度。符合準入管理制度規定和相關法規、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並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登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公告內產品必須標識中國強制性認證(3C)標誌。不得用進口汽車和進口車身組裝汽車替代自產產品進行認證,禁止非法拼裝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流入市場。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中國強制性認證(3C)標誌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第二十二條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準入管理制度對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機車等產品分類設定企業生產準入條件,對生產企業及產品實行動態管理,凡不符合規定的企業或產品,撤消其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的名錄。企業生產準入條件中應包括產品設計開發能力、產品生產設施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和質量控制能力、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能力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後指定,並按照市場準入管理制度的具體規定開展認證和檢測工作。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要具備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與汽車生產企業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係,不得對同一產品進行重複檢測和收費。國家支持具備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汽車、機車和重點零部件檢測機構規範發展。

商標品牌

第二十四條

汽車、機車、發動機和零部件生產企業均要增強企業和產品品牌意識,積極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努力提高企業品牌知名度,維護企業品牌形象。

第二十五條

汽車、機車、發動機和零部件生產企業均應依據《商標法》註冊本企業自有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品牌發展和保護規劃,努力實施品牌經營戰略。

第二十六條

2005年起,所有國產汽車和總成部件要標示生產企業的註冊商品商標,在國內市場銷售的整車產品要在車身外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企業商品商標和本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如商品商標中已含有生產企業地理標誌的,可不再標明商品產地。所有品牌經銷商要在其銷售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標示生產企業服務商標。

產品開發

第二十七條

國家支持汽車、機車和零部件生產企業建立產品研發機構,形成產品創新能力和自主開發能力。自主開發可採取自行開發、聯合開發、委託開發等多種形式。企業自主開發產品的科研設施建設投資凡符合國家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規定的,可在所得稅前列支。國家將儘快出台鼓勵企業自主開發的政策。

第二十八條

汽車生產企業要努力掌握汽車車身開發技術,注重產品工藝技術的開發,並儘快形成底盤和發動機開發能力。國家在產業化改造上支持大型汽車企業集團、企業聯盟或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開發具有當代先進水平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整車或部件總成。

第二十九條

汽車、機車和零部件生產企業要積極參加國家組織的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加強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之間的合作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套用和轉化。

零部件及相關產業

第三十條

汽車零部件企業要適應國際產業發展趨勢,積極參與主機廠的產品開發工作。在關鍵汽車零部件領域要逐步形成系統開發能力,在一般汽車零部件領域要形成先進的產品開發和製造能力,滿足國內外市場的需要,努力進入國際汽車零部件採購體系。

第三十一條

制定零部件專項發展規劃,對汽車零部件產品進行分類指導和支持,引導社會資金投向汽車零部件生產領域,促使有比較優勢的零部件企業形成專業化、大批量生產和模組化供貨能力。對能為多個獨立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配套和進入國際汽車零部件採購體系的零部件生產企業,國家在技術引進、技術改造、融資以及兼併重組等方面予以優先扶持。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應逐步採用電子商務、網上採購方式面向社會採購零部件。

第三十二條

根據汽車行業發展規劃要求,冶金、石化化工、機械、電子、輕工、紡織、建材等汽車工業相關領域的生產企業應注重在金屬材料、機械設備、工裝模具、汽車電子、橡膠、工程塑膠、紡織品、玻璃、車用油品等方面,提高產品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與汽車工業同步發展。重點支持鋼鐵生產企業實現轎車用板材的供應能力;支持設立專業化的模具設計製造中心,提高汽車模具設計製造能力;支持石化企業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使成品油、潤滑油等油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滿足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 

行銷網路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汽車、機車、零部件生產企業和金融、服務貿易企業借鑑國際上成熟的汽車行銷方式、管理經驗和服務貿易理念,積極發展汽車服務貿易

第三十四條

為保護汽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其在汽車購買和使用過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務,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凡在境內市場銷售自產汽車產品的,必須儘快建立起自產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該體系可由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以自行投資或授權汽車經銷商投資方式建立。境內外投資者在得到汽車生產企業授權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必要的手續後,均可在境內從事國產汽車或進口汽車的品牌銷售和售後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

2005年起,汽車生產企業自產乘用車均要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2006年起,所有自產汽車產品均要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

取消現行有關小轎車銷售權核准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制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汽車銷售商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汽車經營活動。其中不超過九座的乘用車(含二手車)品牌經銷商的經營範圍,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核准、公布。品牌經銷商營業執照統一核准為品牌汽車銷售。

第三十七條

汽車、機車生產企業要加強行銷網路的銷售管理,規範維修服務;有責任向社會公告停產車型,並採取積極措施保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可靠的配件供套用於售後服務和維修;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其授權和取消授權的品牌銷售或維修企業名單;對未經品牌授權和不具備經營條件的經銷商,不得提供產品。

第三十八條

汽車、機車和零部件銷售商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銷售國家禁止或公告停止銷售的車輛的,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合格證銷售車輛的,未經汽車生產企業授權或已取消授權仍使用原品牌進行汽車、配件銷售和維修服務的,以及經銷假冒偽劣汽車配件並為客戶提供修理服務的,有關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汽車生產企業要兼顧製造和銷售服務環節的整體利益,提高綜合經濟效益。轉讓銷售環節的權益給其它法人機構的,應視為原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重大變更,除按規定報商務部批准外,需報請原項目審批單位核准。

投資管理

第四十條

按照有利於企業自主發展和政府實施巨觀調控的原則,改革政府對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制度,實行備案和核准兩種方式。

第四十一條

實行備案的投資項目:

1、現有汽車、農用運輸車和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自籌資金擴大同類別產品生產能力和增加品種,包括異地新建同類別產品的非獨立法人生產單位。

2、投資生產機車及其發動機。

3、投資生產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機車的零部件。

第四十二條

實行備案的投資項目中第1款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第2、3款由企業直接報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見附屬檔案二。

第四十三條

實行核准的投資項目:

1、新建汽車、農用運輸車、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包括現有汽車生產企業異地建設新的獨立法人生產企業。

2、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它類別汽車整車產品。

第四十四條

實行核准的投資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其中投資生產專用汽車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核准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新建中外合資轎車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核准。

第四十五條

經核准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發展規劃,其所包含的項目由企業自行實施。

第四十六條

2006年1月1日前,暫停核准新建農用運輸車生產企業。

第四十七條

新的投資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新建機車及其發動機生產企業要具備技術開發的能力和條件,項目總投資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

2、專用汽車生產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要具備產品開發的能力和條件。

3、跨產品類別生產其它類汽車整車產品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含利用原有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不得低於15億元人民幣,企業資產負債率在50%之內,銀行信用等級AAA。

4、跨產品類別生產轎車類、其他乘用車類產品的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批量生產汽車產品的業績,近三年稅後利潤累計在10億元以上(具有稅務證明);企業資產負債率在50%之內,銀行信用等級AAA。

5、新建汽車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於20億元人民幣,其中自有資金不得低於8億元人民幣,要建立產品研究開發機構,且投資不得低於5億元人民幣。新建乘用車、重型載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應包括為整車配套的發動機生產。新建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於15億元人民幣,其中自有資金不得低於5億元人民幣,要建立研究開發機構,產品水平要滿足不斷提高的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的要求。

6、新建下列投資項目的生產規模不得低於:重型載貨車10000輛;乘用車:裝載4缸發動機50000輛;裝載6缸發動機30000輛。

第四十八條

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機車中外合資生產企業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於50%。股票上市的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機車股份公司對外出售法人股份時,中方法人之一必須相對控股且大於外資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機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夥伴聯合兼併國內其它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相對控股另一家企業,則視為同一家外商。

第四十九條

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出口加工區內投資生產出口汽車和車用發動機的項目,可不受本政策有關條款的約束,需報國務院專項審批。

第五十條

中外合資汽車生產企業合營各方延長合營期限、改變合資股比或外方股東的,需按有關規定報原審批部門辦理。

第五十一條

實行核准的項目未獲得核准通知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徵用,國有銀行不得發放貸款,海關不辦理免稅,證監會不核准發行股票與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辦理新建企業登記註冊手續。國家有關部門不受理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申請。

進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國家支持汽車生產企業努力提高汽車產品本地化生產能力,帶動汽車零部件企業技術進步,發展汽車製造業。

第五十三條

汽車生產企業凡用進口零部件生產汽車構成整車特徵的,應如實向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其所涉及車型的進口件必須全部在屬地海關報關納稅,以便有關部門實施有效管理。

第五十四條

嚴格按照進口整車和零部件稅率徵收關稅,防止關稅流失。國家有關職能部門要在申領配額、進口報關、產品準入等環節進行核查。

第五十五條

汽車整車特徵的認定範圍為車身(含駕駛室)總成、發動機總成、變速器總成、驅動橋總成、非驅動橋總成、車架總成、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等。

第五十六條

汽車總成(系統)特徵的認定範圍包括整套總成散件進口,或將總成或系統逐一分解成若干關鍵件進口。凡進口關鍵件達到或超過規定數量的,即視為構成總成特徵。

第五十七條

按照汽車整車特徵的認定範圍達到下述狀態的,視為構成整車特徵:

1、進口車身(含駕駛室)、發動機兩大總成裝車的;

2、進口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之一及其餘三個總成(含)以上裝車的;

3、進口除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以外其餘五個總成(含)以上裝車的。

第五十八條

國家指定大連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黃埔港四個沿海港口和滿洲里、深圳(黃崗)兩個陸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進口新疆自治區自用、原產地為獨立國協國家的汽車整車)為整車進口口岸。進口汽車整車必須通過以上口岸進口。2005年起,所有進口口岸保稅區不得存放以進入國內市場為目的的汽車。

第五十九條

國家禁止以貿易方式和接受捐贈方式進口舊汽車和舊機車及其零部件,以及以廢鋼鐵、廢金屬的名義進口舊汽車總成和零件進行拆解和翻新。對維修境外並復出境的上述產品可在出口加工區內進行,但不得進行舊汽車、舊機車的拆解和翻新業務。

第六十條

對進口整車、零部件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對國外送檢樣車、進境參展等臨時進口的汽車,按照海關對暫時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實施管理。

汽車消費

第六十一條

培育以私人消費為主體的汽車市場,改善汽車使用環境,維護汽車消費者權益。引導汽車消費者購買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動力的汽車,加強環境保護。實現汽車工業與城市交通設施、環境保護、能源節約和相關產業協調發展。

第六十二條

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的汽車市場和管理制度,各地政府要鼓勵不同地區生產的汽車在本地區市場實現公平競爭,不得對非本地生產的汽車產品實施歧視性政策或可能導致歧視性結果的措施。凡在汽車購置、使用和產權處置方面不符合國家法規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種限制和附加條件,應一律予以修訂或取消。

第六十三條

國家統一制定和公布針對汽車的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規範汽車註冊登記環節和使用過程中的政府各項收費。各地在汽車購買、登記和使用環節,不得新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和金額,如確需新增,應依據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批准的檔案按程式報批。除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不得對汽車消費者強制收取任何非經營服務性費用。對違反規定強制收取的,汽車消費者有權舉報並拒絕交納。

第六十四條

加強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汽車使用過程中所涉及的維修保養、非法定保險、機動車停放費等經營服務性收費,應以汽車消費者自願接受服務為原則,由經營服務單位收取。維修保養等競爭性行業的收費及標準,由經營服務者按市場原則自行確定。機動車停放等使用壟斷資源進行經營服務的,其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授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並監督實施。經營服務者要在收費場所設立收費情況動態告示牌,接受公眾監督。公路收費站點的設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所有收費站點均應在收費站醒目位置公布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第六十五條

積極發展汽車服務貿易,推動汽車消費。國家支持發展汽車信用消費。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改進服務,完善汽車信貸抵押辦法。在確保信貸安全的前提下,允許消費者以所購汽車作為抵押獲取汽車消費貸款。經核准,符合條件的企業可設立專業服務於汽車銷售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外資可開展汽車消費信貸、租賃等業務。努力拓展汽車租賃、駕駛員培訓、儲運、救援等各項業務,健全汽車行業信息統計體系,發展汽車網路信息服務和電子商務。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建立消費者信用信息體系,並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十六條

國家鼓勵二手車流通。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統一規範二手車交易稅費征管辦法,方便汽車經銷企業進行二手車交易,培育和發展二手車市場。建立二手車自願申請評估制度。除涉及國有資產的車輛外,二手車的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商定;當事人可以自願委託具有資質證書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供交易時參考;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對交易車輛進行評估。

第六十七條

開展二手車經營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金、場地和專業技術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開展經營活動。汽車銷售商在銷售二手車時,應向購車者提供車輛真實情況,不得隱瞞和欺詐。所銷售的車輛必須具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同時具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有效年檢證明。購車者購買的二手車如不能辦理機動車轉出登記和轉入登記時,銷售商應無條件接受退車,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完善汽車保險制度。保險制度要根據消費者和投保汽車風險程度的高低來收取保費。鼓勵保險業推進汽車保險產品多元化和保險費率市場化

第六十九條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綜合研究本市的交通需求和交通方式與城市道路和停車設施等交通資源平衡發展的政策和方法。制定非臨時性限制行駛區域交通管制方案要實行聽證制度。

第七十條

各城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狀況,以保障交通通暢、方便停車和促進汽車消費為原則,積極搞好停車場所及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制定停車場所用地政策和投資鼓勵政策,鼓勵個人、集體、外資投資建設停車設施。為規範城市停車設施的建設,建設部應制定相應標準,對居住區、商業區、公共場所及娛樂場所等建立停車設施提出明確要求。

第七十一條

國家有關部門統一制定和頒布汽車排放標準,並根據國情分為現行標準和預期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選擇實行現行標準或預期標準。如選擇預期標準為現行標準的,至少提前一年公布實施日期。

第七十二條

實行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登記、檢驗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辦法。在申請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和年度檢驗時,除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或授權規定應當提供的憑證(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來歷證明、國產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有關稅收憑證、法定保險的保險費繳費憑證、年度檢驗合格憑證等)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額外要求提交其它憑證。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也不得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註冊登記和年度檢驗時增加查驗其它憑證。汽車消費者提供的手續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拒絕辦理註冊登記和年度檢驗。

第七十三條

公安交通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要根據汽車產品類別、用途和新舊狀況商有關部門制定差別化管理辦法。對新車、非營運用車適當延長檢驗間隔時間,對老舊汽車可適當增加檢驗頻次和檢驗項目。

第七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在汽車租賃、汽車消費信貸、二手車交易時可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產權憑證使用,在汽車交易時必須同時將《機動車登記證書》轉戶。

其他

第七十五條

汽車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等社會團體要加強自身建設,增強服務意識,努力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要積極參與國際間相關業界的交流活動,在政府與企業間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汽車產業發展。

第七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內地投資汽車工業的,從本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在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出台之前,暫行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

第七十八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信息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0號

為適應我國改革開放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決定對《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二、停止執行第六十條中“對進口整車、零部件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的規定。

本決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李毅中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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