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機動車的保險標的是各種類型的機動車輛,包括汽車、電車、電瓶車、機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作為保險標的機動車,必須經過檢驗安全技術指標合格的車輛,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行駛證和車輛牌號。
保險責任
(一) 碰撞、傾覆、墜落;
(二) 火災、爆炸;
(三)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 暴風、龍捲風;
(五)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土石流、滑坡;
(七)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責任免除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 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 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 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 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 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 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
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 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 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 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 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十) 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 機車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
(十二) 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1)按照新車購置價確定
按照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額,這個購置價是指市場上投保當時,同種車型的價格加上購置費的價格。這種投保方式,保險公司認為是足額投保,出險時被保險人可以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
(2)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
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來確定保額,實際價值是指用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的價格。這種投保方式,雖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費,但是從保險上講屬於不足額投保。在出險時,要按照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進行賠償。而保險公司不賠的比例往往會多於省去的那部分保費。
(3)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協商確定
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協商確定,是一種比較靈活變通的辦法,這種投保方式通常發生在稀有車型或罰沒車輛身上。因為稀有車型象老爺車的價格在市場上往往沒有比對性,價值又比較高,而罰沒車輛的買價往往過低。這兩種車的保險金額都不好確定。所以需要採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協商的方式。
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確定投保金額不但不能過低,同樣也不能過高,否則就是超額投保,《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賠償
(1)賠償項目:
包括被保險車輛由於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壞而產生的修理費用,以及您對車輛採取的合理的施救(保險車輛失去正常行使能力情況下拖運費)。
在搶救過程中使用他人(非專業消防單位)的消防設備所消耗的合理費用因搶救而損壞他人財產,應該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部分
非僱傭拖車在拖運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保險車輛損失擴大的部分 )及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2)賠償額度:保險公司會根據您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大小,賠償所有應賠償總金額的80%-95%(其餘部分為保險條款規定的免於賠償部分)。
被保險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賠償80%,負主要責任的賠償85%,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的賠償90%,被保險人負次要責任的賠償95%。
賠償細則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土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理賠流程
一、輕微交通事故的保險理賠
當車輛發生損失數額較小的保險事故後,車主可以將車開至保險公司指定修理處,那裡有定損打價權,讓修理廠幫助索賠。這種情況一般經過以下幾步為車輛定損理賠:
1、檢驗證件,出示三證及保單:本車行駛證、駕駛員的駕駛證、被保人的身份證、保戶保險單;
2、壞車檢查,初定車輛損失部位、壞車檢查、填寫案件審批表、複印所有證件等;
3、照相定損,照相定損,安排處理意見;
4、報案定時,按照案件審批表內容報案。修理完畢,帶齊證件及修車發票到修理處接車即可,讓修理處代理索賠。
二、一般的理賠流程:
1、首先是發生交通事故後的通知和現場查勘。發生保險交通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交通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並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交通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現場查勘。如果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交通事故證明和修理髮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2、然後是交通事故處理,認定責任。可以由交通事故當事人協商處理,然後雙方簽訂協定書,作為理賠依據。也可以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調解協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調解。
3、接著是定損。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交通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如雙方的協一議書、交通事故認定書、調解書、判決書、交通事故證明等。同時,被保險人還應當提供保險單一、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保險公司以此確定車輛的損失情況。
4、最後是保險公司根據損失情況和保險賠償限額,確定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總的原則是保險公司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車輛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負70%的責任,則保險公司在此比例範圍內確定賠償額。賠償方式是修理優先於金錢賠償,因保險交通事故發生部分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儘量修復。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車輛修復後,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託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如果車輛全部損壞,無法修復的,按照預先確定的賠償公式,確定賠償額,最高不得超過賠償限額。
附加險
盜搶險:保險車輛因全車被盜、被搶劫或被搶奪時,保險人對其直接經濟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賠償後保險責任終止,該車輛權益歸保險人所有。
自燃損失保險:在保險車輛因本車電氣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損毀及運載貨物的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險責任事故時,為減少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玻璃單獨破碎保險:指保險車輛發生玻璃單獨破碎後,由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
新增加設備損失保險:是指投保車輛在出廠時原有各項設備以外,被保險人對另外加裝設備而進行的保險,保險人將在保險單中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與第三者責任險的區別
車輛損失險主要針對於投保車輛本身的損壞,而第三者責任險是針對投保人使用保險車輛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這兩種保險有嚴格的區別,但均不包括駕駛員本身的保險。為了能夠得到完整的經濟保障,應儘可能將兩種險種一併投保。
案例分析
案情經過四川省某縣趙先生用2萬元買下一輛微型二手麵包車,並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2萬元。在保險期限內,該車發生事故,車輛損失13332元。保險公司稱,這輛二手車沒有按照新車購置價4萬元投保,所以只能賠付車損的一半。車主不服,起訴到法院。2007年5月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故車輛購買時實際價值遠遠低於新車價格,車主在投保時屬於足額投保,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如數理賠車損13332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原告趙先生的麵包車新車購置價為4萬元,而他與公司約定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只有2萬,沒有足額投保,所以只能賠付核定損失的一半。
原告趙先生認為,“當時(趙先生購車時)這車就只值2萬。”他自己購買的二手車當時的實際價值只有2萬,他是足額投保。車輛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在2萬元車損保險金額內進行賠付。
法院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的價值。保險金額則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此案中,原被告並沒有在保險契約中載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只約定了保險金額。因此,契約屬於不定值保險契約,保險價值只能以保險事故發生當時當地保險標的的市場價格(實際價值)為準。法院認為,原告購買二手車時,該車已行駛4年多,其保險價值遠低於新車購置價。所以原告在投保時是對車輛進行了足額投保,車損也沒有超過約定的2萬元保險金額。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評析
在這案子中,法院認定車輛損失保險屬於不定值保險,這是正確的,但法院對保險契約中保險價值的認識有誤。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價值是發生事故時車輛的重置價值(為方便起見,在實務中,可把保險價值認定為投保時車輛的重置價值)。而不是法院所認為的保險事故發生當時當地保險標的的市場價格(實際價值)。下面,我們通過對車輛損失保險條款中關於保額確定和賠償處理的具體分析來認識這一問題。
在本案中,該輛二手車的新車購置價4萬元。原告購買二手車時,該車已行駛4年多,實際價值為2萬元。原告趙先生向保險公司投保時,是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契約中載明保險金額為2萬元)。而保險價值是車輛的重置價值(即新車購置價)。所以,發生部分損失時,只能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只能賠付核定損失的一半。因此,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
生活中一切事情都是有可能發生的,各種狀況都可能會出現,有的時候事情來的太突然,讓人防不勝防。所以要照顧很全面是比較困難的,這個時候就可以藉助其他手段做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