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車輛損失險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契約中的機動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汽車、電車、電瓶車、機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和特種車,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保險契約為不定值保險契約。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契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契約。
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捲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土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十)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機車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
(十二)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契約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契約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契約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
保金算法
(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保險契約簽訂的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例如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6%,10座以上客車月折舊率為0.9%,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三)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此外,車損險是費率浮動的險種,車主在續保時保險公司會根據出險和理賠的情況進行動態的調整,比如某保險公司設定了12個車險費率調整等級,等級最高的為十二等級,其保險費將調整為200%;等級最低的為一等級,其保險費將調整為50%。
注意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投保時新車購置價,因為超過的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