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或參與起草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性規章、政策和安全技術標準。(二)綜合監督管理全縣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擬定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察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行業、部門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各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貫徹落實縣政府和縣安委會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議和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情況。
(三)負責發布全縣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縣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參與生產性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傷亡事故管理許可權依法承辦安全事故的審批結案工作。
(四)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對全縣建設工程項目和其它有關設備進行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估、安全評價、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證和審批工作,並負責監督檢查。
(五)組織全縣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全縣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依法監督全縣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工作。
(六)依法對全縣各類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和事故隱患下達限期整改指令,並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承辦安全生產方面的聽證和行政複議工作。
(七)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審查、驗收、批准和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職業安全法規和標準,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對全縣勞動保護用品生產經營、使用實行監督管理;依法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擬定全縣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推廣工作;負責縣安全生產專家組的工作。
(九)負責對全縣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機構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認證和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初審工作,組織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查處工作;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民眾舉報、來信來訪等工作。
(十)制訂下達全縣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畫和考核目標,並檢查和考核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冶金煤炭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縣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職責
一、綜合股(一)負責政務、行政事務、外事和財務工作
1、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
2、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檔案、機要、保密、經濟、普法、計生、外事、接待、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3、負責機關督查工作,擬定局機關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檢查落實。
(二)負責局法制工作和安全生產監管綜合工作(綜合監管職能)
4、負責草擬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負責對有關科室草擬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綜合指導和規範把關工作。
5、負責典型經驗的調研、總結和全縣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選、表彰工作。
6、負責安全生產行政複議、訴訟、申訴工作。
7、組織協調全縣安全生產執法並強化其監督。
8、負責安全事故的案件審理並提出審理意見和案件結案以及案件材料歸檔工作,做好案件查處執行情況的統計工作。
9、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工作。
10、參與草擬重要檔案、重要會議報告。
11、負責縣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有關安全生產情況綜合和縣社會綜合治理工作有關安全生產情況綜合。
(三)負責規劃、科技、信息化建設、裝備、傷亡事故統計和中介機構資質管理工作(信息裝備管理職能)
12、綜合管理全縣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發布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並負責與省安全生產監管局信裝處的工作。
13、組織研究擬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
14、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技術示範及安全生產科研成果鑑定和技術推廣工作。
15、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
16、監督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17、負責全縣安全生產專家組工作。
18、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
19、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認證、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管理。
(四)機關黨組織和人事管理職能(組織人事職能)
20、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本組織的決議,支持和協助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組織認真學習政治理論、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21、對黨員進行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
22、對黨員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嚴格遵紀守法,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配合紀檢監察室做好本機關預防和懲治腐敗工作。
23、做好工作人員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精神文明建設。
24、加強機關黨的組織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25、領導機關工會等民眾組織,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26、承擔人員的調配、任免、獎懲具體工作。
27、承擔局人員的考核、培訓具體工作。
28、承擔勞動工資具體工作。
29、做好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縣安委辦日常工作。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監管股
(一)負責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石油、天然氣開採和管道運輸、冶金、有色、建材、地質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1、負責草擬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建材、地質等行業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2、按分級負責原則,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
3、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情況。
4、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
5、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上述相關行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上述相關行業的生產安全許可工作。
6、負責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指導和監督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估工作。
7、配合綜合股,開展為相關行業服務的安全中介機構的認定初審工作和有關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鑑定及技術推廣工作。
8、組織、指導並監督相關行業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和主要經營管理者、分管負責人、相關礦山採掘企業負責人、註冊安全主任的安全資格認可和培訓組織工作。
9、負責煤礦企業行業管理。
10、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1、負責石油、天然氣開採和管道運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12、負責協調煤礦行業安全監管工作。
13、配合綜合科,開展好安全生產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14、配合綜合股做好本業務範圍內的安全事故的案件審理並提出審理意見和案件結案以及案件材料歸檔工作,做好案件查處執行情況的統計工作;
15、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及煙花爆竹行業的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1、負責草擬危險化學品及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2、按分級負責原則,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
3、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情況和有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情況。
4、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
5、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上述相關行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上述相關行業的生產安全許可工作。
6、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和專項整治工作;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指導和監督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估工作。
7、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和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審查、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安全審查及定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及化學品危險性鑑別與分類工作和危險化學品相關企業安全評價工作,並監督檢查。
8、負責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生產安全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發放工作,並監督檢查。
9、配合綜合股,開展為相關行業服務的安全中介機構的認定初審工作和有關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鑑定及技術推廣工作。
10、組織、指導並監督相關行業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和主要經營管理者、分管負責人、註冊安全主任的安全資格認可和培訓考核工作。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2、負責協調質監、環保、衛生等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管工作。
13、配合綜合股,開展好安全生產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14、配合綜合股做好本業務範圍內的安全事故的案件審理並提出審理意見和案件結案以及案件材料歸檔工作,做好案件查處執行情況的統計工作;
15、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指導協調機械、輕工(含出版)、電子、紡織、菸草、電力、貿易(含糧食)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水運、鐵路、民航、建築、水利、郵政、電信、林業、軍工、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1、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機械、輕工、電子、紡織、菸草、電力、貿易等行業制定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2、按分級負責原則,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
3、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情況和有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情況。
4、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
5、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上述相關行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上述相關行業的生產安全許可工作。
6、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參與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民爆器材、人員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估工作。
7、配合綜合股,開展為相關行業服務的安全中介機構的認定初審工作和有關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鑑定及技術推廣工作。
8、組織、指導並監督相關行業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和主要經營管理者、分管負責人、註冊安全主任的安全資格認可和培訓考核工作。
9、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0、負責協調消防、氣象、建設、農業等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管工作。
11、配合綜合股,開展好安全生產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12、配合綜合股做好本業務範圍內的安全事故的案件審理並提出審理意見和案件結案以及案件材料歸檔工作,做好案件查處執行情況的統計工作;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