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改革

資源稅改革

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發改委《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研究制訂並擇機出台資源稅改革方案。在財政部2009年6月17日召開的2009年“兩會”資源稅改革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座談會上,財政部副部長王軍表示,“將資源稅改革類建議提案確定為今年重點辦理建議提案”。

基本信息

產生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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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資源稅開徵於1984年。1984年9月28日,財政部發布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從1984年10月1日起,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先行開徵資源稅,對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暫緩徵收。
1984年資源稅主要是為了調節資源開採中的級差收入、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而對資源產品開徵的稅種。《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以實際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按照礦山企業的利潤率實行超率累進徵收,其宗旨是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公開資料顯示,從1994年1月1日起,資源稅開始實行從量定額徵收的辦法。對開採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開始實行“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的新資源稅制,徵收範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贏利普遍徵收。但是,十幾年過去了,目前資源稅依然採取從量定額徵收的辦法。以煤炭行業為例,原煤每噸徵收資源稅2-5元,焦煤8元,綜合起來平均每噸3.5元。

主要內容

納稅科目

種種跡象表明,擱置許久的資源稅改革似乎已近在眼前。相關改革方案已經上報全國人大法工委,只待啟動改革工作。像這樣大的稅種改變,最後還得全國人大法工委向國務院提建議做最後裁定,然後上交國務院之後,由更高層領導考慮擇機出台。隨著經濟的轉暖,資源稅改革勢在必行。會議還傳出了資源稅改革的完整思路:擴大徵收範圍、改革計征方式、提高稅負水平、統籌稅費關係。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介紹,目前,我國徵收資源稅的稅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氣、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這七個稅目覆蓋了大部分已知的礦產資源,但仍有許多自然資源未包括在內,如水資源、黃金地熱資源森林資源等。但是,此次資源稅改革方案會不會增加部分稅目,是眾所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現在資源的重要性已經被大家所認識,而且構成資源稅的內容延伸了很多,比如黃金、水等,尤其是水資源浪費很嚴重,所以,下一步資源稅稅目要向這類產品擴大。現在至少水資源是要進入的。

計征方式

資源稅改革除了擴大徵收範圍,改革計征方式也成為多年來業界的共識。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價格與稅收研究室副主任張斌觀點:徵收方式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或者從量和從價相結合來提高稅負,能夠通過價格調整改變資源稅,應是改革的重點之一。
從量定額徵收在價格變動不大的情況下無所謂,可是這幾年價格變動很快,煤的價格過去每噸200、300元,現在變成了上千元。而在價格上漲過程當中,那些資源型壟斷企業的收入增加很多,而政府的稅收卻沒有增加,對此,政府和老百姓都有意見。從2008年上半年開始,資源品價格尤其是肥焦煤的價格像坐過山車一樣,從最低時每噸才600多元,達到最高時每噸2000元,這樣算下來,資源稅徵收不足每噸煤銷售價格的1%。煤炭價格上漲,但是資源稅仍然保持不變,也就是說,現有的稅率完全不能反映資源價格的變動。資源稅稅率已經到了必需改革的時候了。

出台時機

6月28日,“首屆百家礦業企業峰會”在青島召開。在此次會議上,有企業提出“免徵資源稅,從根本上降低礦山企業稅費負擔”觀點,得到眾多礦業企業一致認同。據悉,上百家國內知名礦業企業在這次會議上形成了一份“建議”,準備遞交國土資源部,寄希望其主管部門能顧及到企業的經濟不受影響而助企業一臂之力。針對企業的免徵資源稅要求,企業負擔重就免徵或減稅是慣用的思路,但對礦產資源這類型的企業來說,礦產資源稅不是太重而是太輕了。
對企業而言,沒有喜歡重稅負的。如果說企業的經營困難,金融危機背景下現在很多企業的經營也都很困難,如果因為企業經營困難就希望免徵或降低稅收,而且是免徵或降低資源稅的稅收,這個問題還需要從長計議、綜合考慮,不能企業說什麼就是什麼。
目前,能源產業的現象很是微妙,員工和企業的開採成本等,一般是按照高煤價格確定的,一旦煤炭或石油價格下跌,按照他們的計算方法可能會虧損;儘管如此,但是員工和管理層的工資依然很高,看看那些煤老闆買股票、買房子的瘋狂勁頭就知道了。現在關鍵問題不是他們的企業是否虧損,而在於他們整個的薪酬核算體系本身存在諸多的疑問。是否減稅不能完全聽企業怎么說,要測算一下企業的毛利水平到底是多少。
儘管企業呼聲如雷貫耳,但是從長遠來看,礦產資源稅費標準上調似乎不可避免。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劉克崮在相關場合表示,去年以來國家採取了一系列結構性減稅的措施,估計今年減稅額在5000億左右,而改革資源稅初期增加的稅負也就是二三百億左右,相關行業增加這樣一個稅負,和國家給予他們的大量減稅數額相比是可以沖抵的,所以今年是改革資源稅的最好時機。最起碼,徵稅能夠喚起全民的節能意識,從長遠看還是有好處的。

業內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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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資源稅稅率應該按什麼比例徵收,業內眾說紛紜。方案有很多,大部分方案認為資源稅的比例達到5%-8%比較合適,甚至還有提出更高比例的。
據悉,目前,學界提出的比較高的方案是將資源稅的徵收比例提高到銷售價格的10%,以煤炭為例,資源稅將從平均每噸2-3元左右,提高到平均每噸20-30元。也就是說,將煤炭資源稅稅率最高標準將從1%提升至10%。值得一提的是,資源稅是地方稅種,一旦開徵,將顯著提高資源類企業所在地的財政收入。但是這樣的稅率對資源稅改革的最大利益相關方——資源型企業來說,意味著要從自己的口袋裡拿出銷售價格的10%給地方政府,企業從心裡並不歡喜。

新疆試點

新華網社北京6月2日電題:新疆先行試點:資源稅改革拉開大幕
新華社記者韓潔、羅沙
6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一則關於印發《新疆原油 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使得近期社會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資源稅改革終成現實。這意味著,我國醞釀數載的資源稅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開改革大幕。
資料圖: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後,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率為5%;煤炭的資源稅稅率或初定為2%—5%。新華社發 根據兩部門規定,於6月1日正式啟動的新疆資源稅改革涉及原油和天然氣兩大資源,二者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均為5%。
“新疆資源稅改革試點的正式啟動,標誌著我國資源稅改革取得重大進展。”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2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在全球發展低碳經濟的大潮下,我國資源稅改革的推進,對於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更好引導經濟結構調整、緩解中西部地區財力緊張都具有重要意義。

稅收掛鈎資源價格

資源稅屬於地方收入。在資源價格普遍上漲的背景下推進資源稅改革,稅收將與資源價格變化掛鈎,無疑將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此次中央在新疆先行試點資源稅改革,表明了中央推動新疆加快發展的堅定決心。[相關閱讀: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成新疆加快發展“造血”處方]
烏魯木齊市委黨校經濟學教研室副教授王鳳麗認為,資源稅計征方式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將會對新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產生深遠影響。

助增新疆財力

我國現行資源稅採用從量計征,徵稅範圍限於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等七個品目。在近年來資源價格不斷攀升的情況下,從量計征的方式已經脫離實際,資源稅收入不能隨資源產品價格和資源企業收益的變化而變化,稅負水平過低,難以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資源浪費。
以新疆為例,1993年新疆石油價格為每噸480元,天然氣價格為每千立方米200元,按從量計征原則,當時資源稅稅額標準為石油每噸12元,天然氣每千立方米4元,折算成資源稅稅率分別為銷售收入的2.5%和2%。然而,到了2008年,新疆石油價格已經達到每噸4800元,資源稅稅額標準雖有所提高,但仍為每噸30元,折算成稅率還不到1%。
對此,專家認為,由於我國礦產資源相對集中在經濟落後的中西部地區,過低的資源稅導致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資源富集但財政困難現象突出。
中國人民大學財金學院教授安體富指出,資源稅由從量計徵到從價計征的改革,實際上提高了稅負,間接提高了產品價格,有利於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並幫助資源輸出大省在資源開採中獲得更多財政收入,有助於增加地方政府對破壞資源的補償投入,更好保護環境。

改革動態

中新網5月31日電據中國政府網訊息,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出台資源稅改革方案,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今年是繼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關鍵一年。國際國內經濟深度調整和深刻變化,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進一步破除制約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體制機制障礙,切實推動科學發展。
《意見》指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
(一)出台資源稅改革方案,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制度,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研究實施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完善消費稅制度,研究開徵環境稅的方案。
(二)全面編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試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加快形成覆蓋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統一、有機銜接的公共預算體系。推進預算公開透明,健全監督機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財政風險防控機制。
(三)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和收入管理制度。完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繳和使用管理制度。
2010年以來,新一輪資源稅改革啟動,大的方向就是由從量改為從價計征。當年6月1日,財政部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率先在新疆實行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稅率為5%.但是,這次改革並沒有將煤炭納入其中。同年12月1日,資源稅改革試點擴大到內蒙古、甘肅、四川、青海、貴州、寧夏等12個西部省區,煤炭資源稅改革仍然缺席。
2011年10月10日,國務院正式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下稱《決定》),並於2011年11月1日執行。《決定》提高了焦煤資源稅率,達到8-20元/噸,其他煤種仍維持0.3-5元/噸,但煤炭資源稅依然為從量計征。
2016年5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對外發文《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通知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我國將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並率先在河北試點,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徵稅範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對高耗水行業、超計畫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地區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條件成熟後在全國推開。其他自然資源將逐步納入徵收範圍。考慮到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在各地區的市場開發利用情況不盡相同,對其全面開徵資源稅條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國範圍統一規定對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徵稅,但對具備徵收條件的,授權省級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征收資源稅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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