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市場與賣方市場

買方市場與賣方市場

買方市場與賣方市場,前者指供大於求、商品價格有下降趨勢的市場形勢。這時,買方在交易上處於有利地位,有任意挑選商品的主動權。後者指供不應求、商品價格有上漲趨勢的市場形勢。這時,買方很少有挑選商品的餘地,而賣方則在交易上處於有利地位。

概念來源

買方市場與賣方市場這一對概念,來源於西方資產階級經濟學,是指資本主義市場供求不平衡的兩種狀況和價格的漲落趨勢。在資本主義條件下,買方市場和賣方市場是在價值規律的自發調節下,伴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危機而交替出現的商品供求關係。蕭條階段和危機階段一般表現為買方市場,復甦階段和繁榮階段一般表現為賣方市場。它們的出現,對生產和消費即對社會再生產都會產生不良影響。但是,買方市場和賣方市場並不是資本主義的特有現象,而是商品經濟所共有的現象。只要有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就要發生作用。比如,當社會總勞動過多地分配在某種商品的生產上時,這種商品出現供大於求,那么這種商品就只能按低於其價值的價格出售,甚至有一部分賣不出去;反之,則能按高於其價值的價格出售。價值規律的這種作用並不隨著社會制度的改變而改變,所不同的是形成買方市場和賣方市場的社會原因和性質有本質的區別。

學者爭議

1978年以來,中國學者對買方市場問題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社會主義經濟需要建立一個買方市場。但這種市場,不是資本主義那種引起周期性危機及生產力浪費和破壞的生產過剩的買方市場,而是供略大於求,商品生產比直接需要稍大一點,包括預防不測事故的後備、預防比例不協調的後備、經常性的調劑餘缺的周轉性的儲備,能夠造成必要的賣方競爭所需要的餘額。這是國民經濟平衡要考慮的一個因素,同供求平衡的觀點並不對立。只有建立買方市場,消費者的權利才能得以實現,才能促成賣方競爭,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一個良好的條件。
另一種意見認為,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的理想形勢,固然不是賣方市場,但也不能是買方市場,而是在不平衡中求得供求基本平衡或供求比例協調的市場。這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主義市場的本質特徵。買方市場意味著大量商品積壓,必然按低於其價值量的價格出售,或者即使降低商品價格水平也賣不出去,違反社會主義生產目的,不能實現價值,妨礙積累和擴大社會主義再生產。同時,還會造成流通時間延長,增加流通過程的勞動耗費,使流通費用增加,資金周轉緩慢,造成社會財富的浪費。在經濟體制方面,也會妨礙市場機制的運行和市場調節的作用,使各種槓桿,首先是價格槓桿失常。正如賣方市場會侵犯買者、消費者的利益一樣,買方市場也會侵犯賣者、生產者的利益。因此,不能把總體上供過於求的買方市場當成社會主義市場的理想形勢。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計畫經濟所要求的只能是在社會供求基本平衡基礎上形成的比例協調的市場,只有這樣的市場才能保證商品流通不斷地健康地發展,兼顧買者和賣者、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促進整個經濟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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