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保險行業協會

貴州省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2月28日,是經貴州保監局審查同意並由貴州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成立的行業性自律組織,是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協會工作的基本職責是: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協會的宗旨是根據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推動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貴州保險業穩定、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目前,協會會員有19家保險公司,7家中介公司,5家地區協會。

基本信息

貴州省保險行業協會簡介

貴州省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2月28日,是經貴州保監局審查同意並由貴州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成立的行業性自律組織,是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協會工作的基本職責是: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協會的宗旨是根據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推動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貴州保險業穩定、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目前,協會會員有19家保險公司,7家中介公司,5家地區協會。
協會成立以來,在貴州保監局的領導下,在各會員公司的大力支持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有關法律、保險法規、監管政策和《貴州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以服務會員為中心,緊緊圍繞自律和服務兩項基本職能,努力在自律、服務、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方面發揮積極的組織協調作用,充分調動全體會員單位共同參會、辦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組織協調全體會員單位議事、定事、辦事,不斷加強和完善組織、制度等自身建設,各項工作紮實推進。2003年8月,被貴州省民政廳和貴州省人事廳評為“貴州省優秀民間組織”,自2004年起連續五年被省民政廳評為“優秀社團組織”,2010年2月,被國家民政部評為“全國優秀民間組織”。
在新的歷史條件及新的機遇下,協會立足於新的起點,以新的理念、新的思路、新的舉措和更大的信心、決心,不斷加強“職業化、專業化、規範化”的建設,不斷加強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建設,不斷為協會發展提供新動力、開闢新空間、增創新優勢,進一步加強行業基礎建設和行業自律,實現與行業同前進、共進步。

貴州省保險行業協會宗旨

自律、服務、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貴州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貴州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語全稱: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GuiZhouProvince,英語縮寫:IAG。
第二條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以下簡稱“貴州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在貴州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貴州省保險業內的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協會業務活動接受業務主管機關貴州保監局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登記註冊機關貴州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辦公地址設在貴州省貴陽市。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基本職責是:自律與服務。發揮自律職能,促進轄區保險市場公平競爭、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單位、保險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一)自律職責:
1、建立自律機制。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約為基礎、自律檢查為依託、自律懲戒為手段、後續監控為保障的全程、長效的自律約束機制,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
2、制定自律公約。根據會員單位需要或接受貴州保監局委託,組織制定和完善保險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條款,報貴州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和完善旨在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行業自律公約體系。
3、開展自律檢查。依照自律公約或貴州保監局的委託,以組織協會秘書處人員、抽調會員單位相關人員或聘請外部審計機構等方式,對會員單位開展經常性的自律檢查。
4、實施自律懲戒。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損害行業利益和形象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經濟處罰、提請貴州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等懲戒措施。
5、履行其他自律職責。根據貴州保監局的授權或委託,對保險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試、執業、流動和獎懲等進行管理,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專業技能、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訓。為會員單位建立信用檔案,培育行業誠信文化,開展誠信檢查和監督,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
(二)服務職責:
1、參與決策論證。代表保險業參與事關保險業改革發展和行業利益的政府部門和貴州保監局的決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貴州保監局和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2、協調業內外關係。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調解矛盾,增進理解,建立和諧共贏的業內關係;協調保險業與政府部門、保險消費者、有關行業經營者及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溝通,增進合作,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的合法權益。
3、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建立行業內部爭議和以保險契約糾紛為主要內容的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及時地解決各種矛盾爭端;對外公布投訴諮詢電話,受理社會公眾的保險諮詢和投訴,及時處理投訴問題;及時向貴州保監局上報重大投訴案件,認真做好貴州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4、組織推動各項交流。組織會員之間、行業協會之間、國內外和省內外保險業以及其他行業之間的業務、技術、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反映業內動態,統計保險業務信息,及時向會員和社會發布,建立會員間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建立健全行業基礎資料庫,不斷提高協會信息化服務水平。
5、開展宣傳和輿論引導。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宣傳保險法律法規,適時進行輿論引導。整合行業宣傳資源,制定行業宣傳規劃,組織開展宣傳活動;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溝通協調新聞媒體,制止針對保險業的惡意炒作,宣傳保險業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
6、承辦貴州保監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凡經貴州保監局批准設立的保險(省)分公司,應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凡經貴州保監局批准設立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市場中的其他經營性企業,可根據情況自願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三)經地區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地區保險行業協會,自動加入協會,成為特別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遵守本《章程》;
(二)在貴州省內依法登記、註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在省內從事保險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本單位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接任協會職務。
第十條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並辦理入會手續;
(三)繳納入會費;
(四)協會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會員如無故半年不繳納會費,採取通報批評或警告,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如重新申請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協會組織事項的表決權;
(二)有權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優先獲得協會的服務;
(三)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有權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享有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積極參與協會重大問題的論證決策,支持協會工作;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遇有重大問題選派懂業務、能決策的人員參加議事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及時足額交納會費和協會決議規定分攤的專項經費;
(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選派代表參加。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六)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3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貴州保監局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理事一般由會員單位推薦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報貴州保監局審查同意。理事可以連任。理事因故缺額,由該理事所在單位提名補選,任期為前任理事減去已任期後的剩餘任期。當選秘書長自動成為理事。
第十八條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聘任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六)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
(七)選舉和罷免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八)研究決定和組織實施協會工作規劃,行業自律服務的重大方針政策和制度措施;
(九)組織、指導、監督秘書處履行工作職責以及落實理事會決議;
(十)決定協會重要財務事項;
(十一)組織完成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由會長或會長授權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或採取通訊會議的方式召開。召開理事會會議時,協會秘書處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指定人員參加會議,並書面授權其代行理事職責。
第二十二條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應接受協會的統一領導。會員單位可根據性質或需要,推選本單位的分管領導為不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由選舉產生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行使研究專業領域發展的職權,協會秘書長為各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主任、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向理事會負責。專業委員會不下設分支機構,其需要落實的事項交由協會秘書處辦理。
第二十三條專業委員會的職責:
(一)執行協會《章程》,接受理事會的領導;
(二)制定本專業範圍內的自律規章及實施方案;
(三)制定本專業範圍內的重大活動計畫;
(四)組織實施本專業範圍內與行業自律和服務等有關的重大事項,並對違約行為直接進行處理或向理事會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秘書處要建立健全勞資制度、黨建制度、檔案制度,制定人、財、物等各項管理辦法,細化各種辦事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機制。秘書處應建立協會向貴州保監局的工作報告和信息報送制度。
第二十五條秘書處的職責:
(一)協助理事會擬定和實施協會工作規劃、方針政策和制度措施;
(二)協助理事會協調管理各專業委員會和會員單位;
(三)組織擬定協會自律、服務和內部管理的重要規章和制度;
(四)代表行業協會接受民政部門的登記管理;
(五)代表行業協會接受貴州保監局的監督管理和委託事項;
(六)承辦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人員管理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正、副會長人選可以是貴州保監局提名的人員,也可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但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貴州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會長一般由會員單位的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經貴州保監局審查同意也可以設專職會長。兼職會長、副會長不在會員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會長職務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代理會長接任,副會長職務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或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副會長接任,代理會長和新增補的副會長任期至本屆理事會任期結束。協會法定代表人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法定代表人為兼職的,應對組織協會工作的具體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組織理事會成員履行理事會職責;
(二)召集或主持理事會;
(三)組織研究協會的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解決當地保險市場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
(五)簽發行業協會重要檔案;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責,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協會設專職職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正、副秘書長人選可由貴州保監局提名,也可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逐步實行競聘上崗方式產生,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貴州保監局審查同意,秘書長還需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三十條協會未設專職會長的,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在任期內,一般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工作。如因故離任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貴州保監局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經會長提議,可由理事會指定臨時秘書長或經選舉程式產生。
第三十一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秘書處實施理事會決議和授權事項;
(三)制定秘書處內部規章,實施內部管理,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四)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五)決定秘書處內部機構設定和決定聘任、聘用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符合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及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三)專職會長應在相關企業或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3年以上,3年內無違法違紀記錄。兼職會長應在保險業工作3年以上,2年內未收到監管部門對其本人或所負責機構本級的行政處罰,一般應擔任當地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1年以上。副會長應在保險業工作2年以上,一般應擔任當地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1年以上。秘書長應在企業或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2年以上,3年內無違法違紀記錄。
(四)熱心協會工作;
(五)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能力;
(六)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七)在業內享有一定威望;
(八)在任期內會長、秘書長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貴州保監局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九)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三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有違章程規定、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該會長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四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該秘書長可由會長、2名副會長或三名以上理事提議,會長、秘書長也可由貴州保監局直接提議,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貴州保監局審查同意,可對其予以罷免、免職或撤換。專職會長、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四條協會秘書處應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實行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以社會招聘為主,選聘各類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工作人員,並實現職業化、專業化、規範化、年輕化和社會化。因工作需要,可在行業內選拔優秀專職人員。秘書處聘任、聘用和解聘、辭退工作人員應向貴州保監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協會秘書處應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建立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激勵機制,建立健全崗位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和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以及淘汰退出機制。
第三十六條協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應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地區和行業實際,參照本地保險行業或事業單位工資待遇水平,報理事會研究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執行。
第六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協會經費額度的確定,既要滿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慮未來發展,為有效地為會員服務創造條件。
第三十八條協會可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和資助、開展服務或承辦貴州保監局委託事項獲取收入等途徑籌措經費。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年會費收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可採用固定標準、或固定標準與比例會費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由理事會研究提出,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二)政府資助;
(三)捐贈;
(四)有償服務所得。經理事會批准,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和市場運作;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協會各項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開展有償服務的服務所得應全部用於自身建設和更好地為會員服務,不得分配給會員或以充抵會費形式變相進行分配,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條協會經費的審計:
(一)協會經費收支情況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應聘請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審計,向理事會報告,並定期向貴州保監局報送會計報表。貴州保監局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對協會財務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
(二)協會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經費,應報貴州保監局,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貴州保監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的來源和財務開支,必須接受審計部門審計,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公布,向貴州保監局報告。
第四十三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四條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且在年度工作計畫之外,可單獨籌集經費,不在正常會費內列支,也可設立專項活動資金,由協會代為管理,定期向會員通報收支情況。
第四十五條協會依照自律公約,對於違約公司的處罰款,應建立專門的管理制度,規範其收支使用。違約處罰款不得分配給會員或以充抵會費形式變相進行分配,應全部用於行業自律,誠信建設,協會自身建設和更好地為全體會員服務。
第四十六條會員單位申請退出協會,不退會費和已交費用,也不得對協會財產提出任何要求。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先通告各會員單位,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後,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貴州保監局批准。
第四十八條協會終止前,須在貴州保監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組的工作,依照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九條協會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處理完各種債務後,在貴州保監局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報經貴州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註:凡是帶下劃線的文字,是按貴州保監局《關於加強貴州省轄內保險行業協會建設的指導意見》修改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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