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發布
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黔府發〔2018〕1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後的《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規則全文
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貴州省代表團重要講話精神,牢記囑託、感恩奮進,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包括: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廳長。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省長因公出省或出國(境)訪問期間,受省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工作。
第七條 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可代表省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協調落實省人民政府決定事項。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二條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攻堅戰,守好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強力推進大扶貧、大數據、大生態三大戰略行動,決戰脫貧攻堅、決勝同步小康,續寫新時代貴州發展新篇章。
第十三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四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五條 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六條 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推進綠色發展。
第十七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權威,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大力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制度並實行動態管理,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修訂情況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適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省人民政府規章、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命令。
提請省人民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省級機構改革完成後,由承擔相應職能的部門,下同)審查或組織起草,省人民政府規章需要作出解釋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解釋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通過《貴州日報》《貴州省人民政府公報》以及省人民政府網站、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刊登發布。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民眾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由省人民政府組織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
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修改、廢止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省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違法增加其義務。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有關規定的規範性檔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依法責令制定部門限期改正或由省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以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制定規範性檔案,檔案草案應在送審前先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經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在規定時限內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
行政規範性檔案經審議通過或批准後,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建立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長效機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清理有關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要加強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全面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綜合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四條 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省級經濟發展、社會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人民政府規章、重大公共政策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其他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市級人民政府的,應事先徵求有關市級人民政府的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關注關切,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加強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公開平台建設等工作,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範,以公開促服務。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按照《貴州省人民政府新聞發布工作辦法》有關規定開展新聞發布工作,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及時主動、同步部署、首長負責、歸口發布的原則,對常規政務信息、社會熱點信息、突發事件信息、重要預警信息、重大活動信息、輿論監督信息等,通過新聞發布會、吹風會、記者專訪、官方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等方式和途徑及時、真實、準確對外發布,表達觀點立場、回應社會關切、解答公眾疑問,進一步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實行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公布意見收集和採納情況,不予採納的應說明理由。建立健全政府會議開放制度,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省人民政府及部門有關會議,積極採取廣播、電視、網路和新媒體直播等形式開展會議公開,增強決策透明度。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公眾普遍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三十一條 積極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技術提升政務公開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深度推進政府數據“聚通用”,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制度,接受詢問和質詢制度,依法備案行政法規、規章制度。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處理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政府工作提出的有關審議意見,及時研究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切實改進工作。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自覺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六條 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改進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建立健全常態化、長效化監督制度。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依法化解糾紛機制,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完善行政調解、行政裁決、仲裁制度。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改革信訪工作制度,通過法定渠道解決矛盾糾紛,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解決民眾合理訴求。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政府決策執行糾偏機制,健全重大決策責任終身追究及倒查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實行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廳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並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決定;
(二)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列席會議,並根據需要,安排省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和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列席,邀請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省軍區、省紀委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武警貴州省總隊領導同志,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省人民團體負責人,新聞單位負責人參加。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省委、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重要決定、意見和建議的工作措施。
(二)討論決定上報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討論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等議案。
(四)研究和審定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發布或批轉的規章、決定和重要規範性檔案。
(五)研究和決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其重要專項規劃、計畫,研究全省財政預決算。
(六)研究分析一定時期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重點工作任務推進情況,通報省人民政府總體工作情況。
(七)討論決定事關全局的重大建設項目安排、重要資金使用、重大經濟社會活動及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等事項。
(八)討論決定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大事項。
(九)研究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上報的重要請示或重要報告。
(十)討論須由省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的重要事項。
(十一)研究和決定省人民政府對行政部門領導幹部進行問責的有關事宜。
(十二)討論需要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兩個星期召開一次,出席人員須超過組成人員半數方可舉行。
第四十四條 提請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提出建議,按程式報省長確定,或者由省長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議題。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及其附屬檔案材料,應於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統籌安排。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將議題和有關會議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參加和列席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對會議議題有不同意見的,應於會前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提出,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後向會議召集人報告,由會議召集人決定。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其他參加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因故請假,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向會議召集人報告。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省長簽發。
第四十七條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確需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有關部門須提前20天上報會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提出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未經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負責同志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
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只安排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部門參加,不請各市(州)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出席。會議應儘量減少集中開會,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形式召開,不請外地同志到主會場參會。
第四十八條 通過部門商洽在我省召開的全國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報告省人民政府,經同意後方可答覆和安排。
第四十九條 各類會議籌辦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有關規定,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公文審批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報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緊急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的名義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調研和協調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五十二條 對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人事任免議案,由省長簽署。
第五十四條 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發出的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經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省長簽發;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發出的其他公文,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簽發。
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請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省長簽發。
從嚴控制發文數量和發文規格,科學制定並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發文計畫,對未列入年度發文計畫的項目,一般不予發文;確需發文的,要從嚴把關並按照一事一報原則向省人民政府報批。凡法律法規和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省人民政府批轉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對屬於急件的公文,即到即辦;加快推進機關信息化建設,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套用和無紙化辦公,逐步實現檔案和簡報資料網路傳輸和網上辦理,降低運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對省人民政府批辦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辦並屬於職權範圍的公文,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要在時限內辦理完畢並回復辦理結果;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辦理完畢後要及時回復辦理結果,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十章請示報告和督促檢查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在處理政府工作事務中,涉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的確定和調整,須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涉及全面深化改革各項重大措施的出台,各工作部門的設立、撤銷和合併,涉及全省範圍和廣大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動以及其它按組織原則需由省委決定的,應提出意見報請省委審定。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對於主管業務的重大決策,實施前應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報告稿應先經省人民政府有關會議討論或經省長、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分別按半年和全年書面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工作情況,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適時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省人民政府領導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開展政務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委部署和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確保政令落實。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對事關全局的重要工作要親自組織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實。
第六十條 對省人民政府的重要決策和省長、副省長重要批示,各地區和部門要明確相關負責人負責落實,辦理完畢後向省人民政府報告辦理情況,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
第六十一條 收到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領導的批示件,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閱批,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並嚴格按規定時限要求辦結和上報辦理情況。
第十一章工作紀律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嚴格遵守紀律,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在貫徹執行各項決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在省人民政府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離黔出差(出訪)、學習、休假,應事先請示省長,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報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黔出差(出訪)、學習、休假,應事先請示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並提前三天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報告,報告事項包括行止日期、地點、事由及在家主持工作的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大力培育和弘揚“團結奮進、拼搏創新、苦幹實幹、後發趕超”的新時代貴州精神,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自覺踐行“三嚴三實”,馳而不息反對“四風”,完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向縱深發展。
第六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差旅費開支等方面的規定,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
第七十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始終保持廉潔本色,嚴格執行黨內監督條例,帶頭執行廉潔自律準則,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鬥爭,不準利用權力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禁止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家屬親友謀求特殊照顧,禁止領導幹部家屬親友插手領導幹部職權範圍內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第七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七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作學習的表率,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七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選擇工作好的典型,總結推廣經驗;多到困難、問題比較多的地方指導工作,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不搞邊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第七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也要根據各自的工作重點制定每年的調研計畫,認真抓好調研工作落實。
第七十五條 未經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律不出席市(州)、縣(市、區、特區)舉辦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活動,不參加各類商業性會議和活動。除省委、省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外,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
第七十六條 省長、副省長嚴格執行因公出國(境)審批管理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出訪計畫。
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各部門其他負責人出訪,按外事審批的相關規定和程式報批。
第七十七條 副省部級以上領導同志及各類組團、來賓來黔,由省相應業務主管部門或省對口部門提出安排意見,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辦理。
外賓或國際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來黔,確需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面會見、會談或陪同的,由接待部門提出安排意見,省外事辦公室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辦理。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和海外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來黔,由接待部門提出安排意見,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僑務辦公室、港澳事務辦公室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辦理。台灣同胞來黔交流工作,按規定報省委台灣事務辦公室備案。
第七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協調安排。邀請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的重要活動,原則上須提前7天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參照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條 本規則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2013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黔府發〔201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