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為使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安順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普定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安順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普定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建設學習型政府、服務型政府和法治政府。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在縣委的領導下,在縣人大和縣政協的監督下,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勤奮工作,服從命令,顧全大局;注重調查研究,一切從實際出發,按客觀規律辦事;密切聯繫民眾,傾聽民眾意見,清正廉潔,光明磊落,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進一步轉變職能,創新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切實精簡會議、檔案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增強執行力,認真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第七條 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縣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縣長助理根據分工,協助副縣長工作。
第九條 縣長外出期間,受縣長委託,由常務副縣長主持工作;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外出期間,按排名順序依次委託其他副縣長主持工作。副縣長外出時,應向縣長或主持工作的副縣長報告,其工作由縣長或主持工作的副縣長臨時指定其他副縣長接替,並做好工作銜接。
第十條 縣長、副縣長之間要加強工作聯繫,認真負責地做好分管的工作。分管副縣長需要向縣長匯報或向有關副縣長通報情況的,應及時匯報或通報。屬於縣委、縣政府已經確定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縣長負責處理。副縣長處理的緊急重要事項,處理後應及時報告縣長。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縣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縣長、副縣長交辦的事項,領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部門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四條 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縣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改善投資環境,促進全縣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實現經濟成長、促進就業、穩定物價和地方財政收支平衡。
第十五條 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的法制環境,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創造公正、公平的法制環境,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六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七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民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九條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指示和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收支預決算方案,城市總體發展戰略,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等經濟建設、改革開放和社會管理事務中的重大決策,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其他需要由縣人民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經政治協商、廣泛徵求意見後,由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全縣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基層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團體、民主人士、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在決策中,要科學判斷、把握不同時期經濟發展與結構調整的特徵和規律,針對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注重政策導向,確保決策取得實效。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範性檔案,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確保規範性檔案的質量。規範性檔案的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不得超越職權範圍。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出台前要經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二十五條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強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政務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事項外,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檔案,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及其他有效途徑,及時、準確、充分地向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人公開,便於公眾知情、參與和監督。向社會公布的涉及全縣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指標等相關數據的,必須以具有法定效力的指標和相關數據為準。向社會公布的縣人民政府檔案須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對人民代表的意見、建議和批評,對縣政協委員的提案,按照規定程式辦理,辦理結果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予以答覆。
第二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堅決糾正行政機關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基層對有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及時辦理信訪事項。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處重要的民眾來信,切實為民眾排憂解難。
第三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民眾反映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各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等工作會議制度。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部署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分析經濟形勢,通報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四、討論其他需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出席人員須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方可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議事協調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省駐普單位、部分重點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組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討論需要報請縣委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研究部署縣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報告;
五、討論決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年度計畫、近期計畫和財政預決算;
六、審議縣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七、討論對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的獎懲。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出席人員須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方可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議事協調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省駐普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五條 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組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列席,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議事協調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省駐普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視議題情況列席。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審議上報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重大投資項目和縣級財政動用預備費;
四、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縣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以縣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稱號。
縣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半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另行安排。
第三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或其委託的辦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據會議內容通知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省駐普單位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內容是:研究協調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處理具體業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議題由縣長確定。專題會議議題由召集和主持會議的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或其委託的辦公室副主任或常務秘書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長辦公會議紀要,一般由常務秘書根據會議議定內容進行擬定,辦公室主任或其委託的辦公室副主任審核,縣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縣長、副縣長委託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或辦公室副主任召開的會議,會議紀要需報委託人審閱後,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如作新聞報導,須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重大問題請示縣長或主持工作的副縣長同意。
第三十八條 嚴格控制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嚴格控制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的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
第三十九條 凡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必須提前5-10天將會議內容(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等)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十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一般不邀請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席。如確需邀請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席的,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參加的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各種會議,必須結合工作職責,提出具體貫徹落實意見,在會後10天內書面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緊急事項必須及時匯報並抓好落實。
第八章 請示、報告制度
第四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在處理政府工作事務中,涉及全縣性的重大工作,應報請縣委審定。主要內容是:
一、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重要的工作計畫,縣人民政府階段性重要工作;
二、以縣人民政府名義上報市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和市政府交辦的重大工作事項;
三、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各部門的設立或撤銷(合併),重大國有資產重組方案,重要招商引資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
四、涉及全縣範圍和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動。
第四十三條 縣委常委會議決定和縣委主要領導交辦的工作事項,縣人民政府明確專人負責辦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應加強同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的工作聯繫,抓好有關工作的協調、檢查、督促和落實。
第四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對於主管業務中的重大政策、規劃、計畫和措施,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範圍內的重大事項,實施前應向縣人民政府請示或報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分別在年中和年末書面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工作情況。
第四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報告應先經縣人民政府討論或經縣長、分管副縣長審核。
第四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提請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的有關工作事項,應直接與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商解決。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由於職責和許可權的原因解決不了的問題,要把處理該項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寫出書面報告,向縣人民政府請示。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未經認真調查研究、協商解決的問題,除特殊緊急事項外,不應直接請示報送縣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請示、報告,一般應先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報告,再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鄉(鎮)人民政府下屬單位工作中的請示、報告,一般應向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請示、報告,除特殊緊急事項外,不應越級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報告;部門或鄉鎮遇到緊急突發事件,必須先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報告,之後再向上級請示、報告。
第九章 公文辦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公文格式,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凡不按辦文程式報送的公文,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除緊急、重大事項外,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分管副縣長應送縣長審批。
第五十條 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五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向省、市政府的請示、報告,向縣委請示、報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的公文,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報告、人事任免,以及涉及其他重要事項的檔案,由縣長簽發。以縣人民政府名義的發文,根據內容,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後,由縣長或縣長授權副縣長簽發。
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性的,由辦公室主任簽發;涉及重要專項工作的,由分管副縣長簽發;涉及全局性重大問題的,由縣長簽發。
第五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鄉(鎮)長簽發,主要負責人外出時,由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簽發。向縣人民政府報送檔案,要以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名義報送。除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縣人民政府,原則上不直接報送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第五十三條 請示縣人民政府的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要主動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後經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上報縣人民政府。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出面協調,經協調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意見和理由,提出建設性意見報縣人民政府,由分管副縣長協調或裁定;分管副縣長協調或裁定不了的,提交縣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五十四條 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下發縣對口部門並抄送縣人民政府的檔案,由縣對口部門負責辦理。屬於上級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聯合下發的檔案,由上級牽頭部門在我縣的對口部門負責主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辦理。重大問題需報請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後報縣人民政府。
第五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有批辦意見的公文或以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決定的事項,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不得以任何藉口拒不執行。凡屬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自行辦理,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的,主辦部門要同有關部門協商辦理,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在執行中如有問題,應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對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公文,要及時處理並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章 公務活動制度
第五十七條 除縣委、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召開的會議及其他事務性活動。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邀請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均應事先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或請示,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從嚴控制、統籌安排。
第五十八條 內事接待工作實行分層次負責制度。縣人民政府原則上負責市及市以上領導、縣人民政府邀請的省、市部門領導以及外地市(州、地)、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領導的接待。分管副縣長接待省、市部門領導須報告縣長。由縣人民政府負責接待的內事活動,原則上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負責安排。由部門對口接待的內事活動,接待費用等原則上由部門統一負責安排。必須嚴格按照接待程式和接待標準辦理接待活動,對造成浪費和假公濟私影響惡劣的要嚴肅處理。
第五十九條 縣長、副縣長會見來訪的外國重要人士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員,華僑知名人士,台灣重要人士和知名人士,由縣台灣事務辦公室提出意見,呈有關領導批准執行。 <, o:p>
第六十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因公出國(境)訪問,按照外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出訪,按有關外事管理規定程式報批。
第六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公務活動的新聞報導應從嚴把關。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或者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會議和活動,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或各鄉(鎮)人民政府舉辦的會議和活動,下基層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等均應按照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宣傳報導。
第十一章 督促檢查制度
第六十二條 督促檢查工作按照綜合協調、依法督辦、實事求是、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縣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起領導分工負責,歸口承辦,綜合協調的政務督促檢查工作體系,上下緊密配合,搞好協調,形成便捷、暢通、有效的督查組織網路。
第六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切實把督促檢查當作抓好工作落實的重要手段。要經常深入民眾,深入基層,了解真實情況,對事關全局的工作任務和重要工作環節親自組織督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真正做到求實、務實、落實。縣人民政府堅持實行抓落實責任制,定期進行檢查。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督查工作的領導,不斷提高督促檢查工作的水平。
第六十四條 督促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縣人民政府研究辦理的事項;
三、縣委、縣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四、縣委、縣人民政府檔案中明確規定需要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五、縣人民政府重要會議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
六、縣委、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要求查辦落實並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七、縣人民政府交辦的需要各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督查的事項;
八、人民民眾反映強烈、領導十分關注的問題;
九、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督查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對省、市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室檔案,縣委、縣人民政府的重要決策、重大工作部署,縣人民政府會議決定事項及縣人民政府領導批示的落實情況。對重要事項或久拖未決的事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在必要時要與監察等有關部門組織聯合督查,促進問題解決。對督辦、交辦的事項,承辦部門應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報告辦理結果或落實情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適時通報督辦情況,並將督辦工作與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的目標責任制掛鈎。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督促檢查。
第十二章 目標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對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實行目標管理。根據需要,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省有關駐普單位也可納入目標管理。全縣目標管理工作實行縣人民政府集體領導,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按分工負責審定部門的目標,並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第六十七條 目標制定堅持系統性、整體性和強化重要工作、重點項目的要求,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科學合理、積極進取、爭先創優、便於操作的原則。目標制定和分解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原則進行。通過簽訂目標責任書的形式下達目標任務。
第六十八條 目標下達後,各目標責任單位要按目標要求組織實施,不得隨意改動。確因政策變化或其他客觀原因需要調整的,由承辦單位按程式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才能調整。縣人民政府臨時確定納入目標管理的重大事項,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編制補充目標下達實施。
第六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對目標管理進行監控,分類指導。各目標責任單位對自身承擔的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自我監控,並做好對下級單位目標運行情況的監控。
第七十條 責任目標實行層層簽訂、逐級考核。考核按照統一的標準、方法和程式進行,各目標責任單位按考核結果進行獎懲兌現。
第十三章 經費審批制度
第七十一條 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專項經費,按分工由縣長或分管副縣長審定或簽批,財政部門按分管副縣長審定的方案或簽批的意見辦理。
第七十二條 需申請追加的專項經費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審核,縣長審批;1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會議集體討論審批;100萬元以上的,按有關規定程式報批。
第七十三條 部門徵收的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支出由財政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單位財務收支計畫統籌安排,經分管副縣長審查,並報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和縣長審批,從財政專戶中撥付。
第七十四條 審查上報項目,項目的前期費用由分管副縣長提出方案,縣長辦公會議確定。需要縣級財政配套的,應經縣長同意。
第七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由分管副縣長審批。
第十四章 工作作風紀律
第七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帶頭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學習政治、經濟、科技、法律和各項業務知識,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和規律,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努力提高執政為民、服務全縣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調查研究制度,不斷豐富和改進調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通過現場辦公會、專題調研等多種形式,認真聽取基層的意見和建議,充分了解社情民意,有效指導各項工作開展。下基層應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輕車簡從,不得擾民,不允許超標準接待。
第七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外出請假報告制度。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長助理出差到外地開會或參加活動,由本人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縣長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外出,並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出差或參加有關公務活動,由本人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分管副縣長和主任報告行止日期,經批准後方可外出。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應參照上述辦法向分管副縣長和縣長報告行止日期,經批准後方可前往。
第七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第八十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八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組成人員要自覺維護政府權威,對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確保政令暢通,不得有與縣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八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堅持責權法定原則,對責權範圍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不良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五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普定縣人民政府2003年5月28日發布的《普定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普府發〔2003〕19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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