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遵義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2012年2月20日第四屆遵義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2月27日遵義市人民政府以遵府發〔2012〕9號印發。該《規則》分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會議制度、公文審批制度、請示報告制度、督促檢查制度、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調查研究制度、外出請假報告制度、紀律和作風、附則17部分,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遵義市人民政府通知

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遵義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遵府發〔2012〕9號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市屬企事業單位:
《遵義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2年2月20日第四屆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遵義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遵義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2年2月20日第四屆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總體部署,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市委的決定、指示,貫徹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按照科學、民主、依法行政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建設服務政府、效能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在市委的領導下,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同時,充分發揮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作用。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
第八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市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市人民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以下簡稱常務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外出期間,按排名順序依次委託其他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副市長外出時,應向市長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市長報告。外出時間較長時,其工作由市長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市長根據情況臨時指定其他副市長代管,並做好工作銜接。
第十條 市長、副市長之間要加強工作聯繫,認真負責做好主管和分管工作。分管副市長需要向市長匯報或向有關副市長通報情況的,應及時匯報或通報。已經確定的事項和日常工作,由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副市長、秘書長處理的緊急重大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市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長。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市長、副市長交辦事項,領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
第十二條 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委員會主任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在市長、分管副市長領導下,領導本部門的全面工作。各部門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領導。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部門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好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維護政令統一,確保政令暢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第十五條 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市經濟運行,緊緊抓住國發〔2012〕2號檔案、西部大開發和武陵山區、烏蒙山區片區規劃實施機遇,突出提速趕超、轉型跨越主旋律,著力實施開放開發、改革創新和三化同步戰略,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全面發展和提升壯大黔北經濟協作區,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
第十六條 嚴格市場監管,制定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第十七條 強化社會管理,促進就業創業,完善社會管理體制,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努力建設和諧遵義。
第十八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重要決策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二十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草案及執行情況、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重要政策措施、人事任免、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範性檔案、有關政府投資建設和關係社會穩定及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重大重要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重要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並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縣、區(市)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公共利益和切身利益的,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出台重大重要決策前,對重要文稿徵求意見時,市政府各部門、縣、區(市)政府應高度重視,組織班子成員充分討論並認真負責向市政府提出建議意見,發揮決策參謀作用,提高決策效率。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的重大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加強督促檢查,並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確保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質量。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跟蹤反饋,及時完善。
第二十六條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或組織起草,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發布實施。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可由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也可報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為5年。制定機關應當定期清理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八條 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應當公開的,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一條 堅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要認真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律法規,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縣、區(市)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有關監督機關反饋整改情況。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重要問題,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遵義軍分區司令員參加。市人民政府巡視員、副巡視員、副秘書長和各縣、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根據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有關事業單位、議事協調機構和中央、省駐遵有關單位、部分大中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指示、決定精神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
(二)決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重大重要工作;
(三)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項;
(四)討論分析經濟形勢、通報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五)討論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開。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遵義軍分區司令員參加。市人民政府巡視員、副巡視員、副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縣、區(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列席。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決定,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討論關係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報請市委決定的重大重要事項;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問題;
(四)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報告和議案;
(五)討論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中期規劃、年度計畫和財政預算草案;
(六)討論通過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
(七)討論市人民政府的機構設定(包括臨時機構)、人員編制和人事計畫;
(八)討論決定有關人事任免及有關人員行政處分事宜;
(九)討論決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稱號。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兩次,特殊情況可不定期召開。出席人員須超過組成人員半數方可舉行。
第四十四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遵義軍分區司令員參加。市人民政府巡視員、副巡視員、副秘書長列席;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縣、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視議題情況列席。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重要問題;
(二)審議上報省政府審批的重大重要行政事項;
(三)按照有關規定討論審定預算執行中確需追加數額較大的一次性財政專款以及需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超預算安排的專款;
(四)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請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重要事項。
市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不定期召開。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或其委託的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根據會議內容通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央、省駐遵有關單位、市直屬有關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縣、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內容是研究協調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處理具體業務工作。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議題原則上會議召開一周前送市政府辦公室,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確定,需臨時增加議題的由分管副市長向市長報告確定;專題會議議題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或其委託的副秘書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紀要、常務會議紀要、市長辦公會議紀要,一般由秘書長根據議題內容進行審核,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簽發。市長、副市長委託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召開的會議,會議紀要由委託人簽發。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如需新聞報導,須經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同意,重大重要問題請示市長同意。
第四十七條 嚴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的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也要嚴格控制。
第四十八條 凡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須提前10天將會議內容(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等)報送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審批。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本部門、本系統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應於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將會議內容經分管副市長審查後報送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審批。?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各縣、區(市)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出席;如需邀請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的,須報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批准。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本著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儘量減少會議次數、壓縮會議時間、精減會議人員、節約會議開支。在不需要保密的情況下,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等快捷、高效、節儉的形式召開。各部門召開的業務會議,市人民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參加。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需向市長請假。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常務會議列席人員不能出席、列席會議的,向分管副市長請假,並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長報告。

第十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除緊急、重大重要事項外,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重要問題,分管副市長應送市長、常務副市長審批。
第五十四條 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和規範性檔案,向省政府和市委報送的請示、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事項,由市長簽發。
第五十六條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原則上應由市長簽發,也可由市長授權副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原則上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第五十七條 需要向社會公布的市人民政府檔案及其相關工作事項,須經秘書長或秘書長授權人批准。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各部門及各縣、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外,各部門及各縣、區(市)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一事一報,不多頭主送,原則上不直接報送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企業需向市政府的請示、報告事項,應由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受理轉報市政府。除特別緊急事項外,市政府原則上不直接受理企業請示、報告。
第五十九條 嚴格公文審核把關,以市政府名義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必須經市政府分管業務和文字工作的副秘書長、秘書長審核後送市政府相關領導簽發。要儘量減少發文,發短文。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政職責,屬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其自行發文,市人民政府一般不轉發;部門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講求實效和時效。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請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主辦部門要主動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後經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上報市人民政府。部門間如有意見分歧,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出面協調,經協調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長負責協調或裁定;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交常務副市長、市長審定或市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對各部門及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檔案,要及時辦理並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一章 請示報告制度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在辦理涉及重大重要行政事項或需省政府答覆、協調、批准、解決等方面的事項時,均應向省政府請示;市人民政府在工作運行中應按規定向省政府報告工作。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在處理政府工作事務中,有關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的確定和調整,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項目的確定或調整,各工作部門的設立、撤銷、合併,涉及全市範圍和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重要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內外事活動,應向市委請示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對於主管業務的重大重要決策、計畫和措施,實施前應向市人民政府請示或報告。各部門要分別在半年和年底書面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工作情況。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和向市政協通報情況時,報告稿應先經市人民政府討論或經市長、分管副市長審核。

第十二章 督促檢查制度

第六十六條 督促檢查工作按照“綜合協調、依法督辦、實事求是、分級負責”原則進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市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並由市政府督查室具體落實。在組織開展督查中,要認真分析總結督查事項在辦理過程中的經驗、存在問題及原因,並提出改進建議。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指定有關機構負責督查工作,建立起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歸口承辦、辦公室綜合協調的督促檢查工作體系,上下緊密配合,搞好協調,形成便捷、暢通、有效的督查組織網路。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切實把督促檢查作為抓好工作落實的重要手段。要經常深入民眾,深入基層,了解真實情況,對事關全局的工作任務和重要工作環節親自組織督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真正做到求實、務實、落實。市人民政府建立並堅持實行抓落實責任制,定期檢查。各部門要加強對督查工作的領導,不斷提高督促檢查工作水平。
第六十八條 督促檢查的主要內容:一是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門要求貫徹執行或回復的事項;二是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市人民政府研究辦理的事項;三是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重要決策和重大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四是市委、市人民政府檔案中明確規定需要各部門及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五是市人民政府重要會議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六是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要求查辦落實並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七是市人民政府交辦的需要各部門及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進行督查的事項;八是民眾反映強烈、領導十分關注的問題;九是其他重大重要事項。
第六十九條 對重大重要事項或久拖未決的問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領導意見和工作需要可與市監察局等相關部門組織聯合督查,以促進問題解決。凡市人民政府領導交辦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的事項,承辦單位一般應在接到交、轉辦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反饋辦理情況。緊急重大重要事項及時辦理,及時反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適時通報督辦情況,並將督辦工作與各部門及各縣、區(市)人民政府的目標責任制考核掛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

第十三章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第七十條 為保證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問題,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及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參加接見、照相、頒獎、剪彩及首發首映式等事務性活動。
各部門及各縣、區(市)人民政府一般不得邀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和事務性活動;確有需要,應事先報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報批。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各部門的工作會議簽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情況需要的,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題詞、題名和簽發的賀信、賀電,一般不公開發表。其他有關要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市人民政府組織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重要影響的會議和活動,需要作新聞報導的,須經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審定。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部門的會議和活動,一般不作新聞報導。
第七十二條 市長、副市長的出訪計畫,由市外事辦公室提出報告,經市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按規定程式報批。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事業單位的負責同志外事出訪,由市外事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審核後報經市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長審批。工作訪問原則上不得安排順訪。
第七十三條 市長、副市長會見市人民政府邀請來訪的外國官方人士,由接待單位向市人民政府請示,經市外事辦公室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安排;會見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單位向市人民政府請示,經市外事辦公室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按分工分別報市長、副市長決定。
會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員,由接待單位提出報告,經市外事辦公室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按分工分別報市長、副市長決定。會見來訪的台灣人員及華僑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報告,分別經市台灣事務辦公室、市外事辦公室(市僑務辦公室)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按分工分別報市長、副市長決定。
第七十四條 國務院各部委、省直各部門正廳級以上領導來遵,由相應對口部門做好接待方案並提出接待意見,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辦理,市接待處具體承辦。省外政府代表團來遵考察、參觀,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辦理,由市接待處和對應部門具體承辦。建立信息通報制度,省直部門主要負責人來遵,要報市委領導。

第十四章 調查研究制度

第七十五條 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圍繞中心工作,圍繞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重要問題,結合分管工作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切實幫助基層和民眾解決難點和熱點問題。對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要組織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在以後的工作中逐步解決。經過研究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七十六條 調查研究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要講求實效,力戒形式主義。在調查研究中,不僅要研究其所處的發展階段,而且要了解調查對象的發展趨勢,要用發展的觀點去分析和處理問題。
第七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在外出考察和到基層調研時,要減少隨行人員,簡化接待禮儀,輕車簡從,不搞層層陪同,不搞邊界迎送,不打歡迎標語,不接受基層贈送的禮品。
第七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下基層調研,需要作宣傳報導的,報導內容必須經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審定同意。
第七十九條 市長、副市長每年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的時間一般不少於2個月。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也要根據各自工作重點,制定每年的調研工作計畫,並認真抓好落實。

第十五章 外出請假報告制度

第八十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外出時,由本人在事前書面向市長報告;市長辦公會議組成人員外出時,由本人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市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長報告,經批准後,將離遵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外出時,由本人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報告,經批准後,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科(室)通報行止日期。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領導離遵外出,應事先書面向市長請假並向市政府辦公室通報;部門副職領導離遵外出,事先書面向分管副市長請假。
第八十一條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離遵出差、出訪,應參照上述辦法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報告,並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行止日期。

第十六章 紀律和作風

第八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重要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大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七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七條 本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遵府發〔2009〕20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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