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遵義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2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第3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在遵義市人民政府和中共道真自治縣委(以下簡稱“自治縣委”)的領導下工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遵義市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執行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執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接受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接受自治縣政治協商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民主監督。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
第4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憲法、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5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和工作作風,改進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自治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職能和組成人員職責
第6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7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和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8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工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協助縣長處理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第9條 縣長召集和主持自治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對須及時處理的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副縣長協調處理並須向縣長報告。
第10條 縣長代表自治縣人民政府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縣長或副縣長代表自治縣人民政府參加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並報告工作;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受自治縣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匯報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11條 受縣長委託,副縣長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代表自治縣人民政府出席有關會議,參加有關活動。
第12條 受縣長委託,自治縣人民政府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協助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承擔某些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代表自治縣人民政府出席有關會議,參加有關活動。
第13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負責協調處理、督辦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事項及縣長、副縣長交辦的工作事項,領導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
第14條 縣長外出期間,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受縣長委託主持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縣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外出期間,按副縣長排名順序依次委託其他副縣長主持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
第15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工作。必須自覺服從全局利益,認真履行工作職能,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決策機制
第16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完善領導、專家和民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17條 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的審定和修改、財政預算的確定或調整,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後提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自治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項目的確定或調整、各工作部門的設立或撤銷(合併)、涉及全縣範圍和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動,應向自治縣委請示或報告,並嚴格執行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報告制度。
第18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前,可通過公示或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和建議。
第19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對於主管工作的重大決定、計畫和措施,須以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實施前須向自治縣人民政府請示或報告,並定期書面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實施情況。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對重大緊急情況、重大事件,應按程式和規定時限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20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堅決貫徹落實自治縣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確保政令暢通。
第21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22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發展需要,適時提請自治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審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涉及2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23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現行政策法規,並按照規定程式送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後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24條 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職責和許可權,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章 督促檢查
第25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並定期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督查工作情況。
第26條 督促檢查的事項主要包括:自治縣人民政府各類會議確定的重要事項;縣長、副縣長批辦的事項;重要文電要求的事項;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議案,政協委員提案需自治縣人民政府辦理及轉辦的事項;行政執法的督查工作;其它督辦事項。
第27條 督促檢查工作要求
(一)需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的事項,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督辦通知書。
(二)督辦事項承理單位或牽頭單位根據督辦要求,按照本部門職責認真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在規定時間內反饋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三)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在收到督辦事項辦理情況或辦理結果後,需編報書面材料分送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
(四)自治縣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與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崗位目標責任制掛鈎,列為年終考核內容。
第六章 行政監督
第28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對司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按規定程式報告。
第29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等法律法規,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
第30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高度重視來信來訪工作。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並親自接待反映重大、突出問題的來訪民眾。
第31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各類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應予公開的,須及時公開報導;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的公文以及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發布的規範性公文,應及時公布。
第32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拓展公眾知情、參與和監督的渠道。對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中反映出的重大問題,須積極主動查處和整改,並按規定程式報告。
第七章 會議制度
第33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自治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鄉(鎮)長會議制度等。
第34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
(一)自治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和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組成。自治縣人民武裝部部長參加會議。會議出席人員必須在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自治縣人民政府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負責人,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省、市駐縣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自治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縣長召集和主持。
(四)自治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討論和決定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自治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報全縣經濟社會形勢;審議提交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等;審議按規定需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5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
(一)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自治縣人民武裝部部長參加會議。會議出席人員必須在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自治縣人民政府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與議題有關的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
(四)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審議提交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的人事任免事項;討論決定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負責人的職務任免;審議提交自治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有關工作報告等;討論決定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範性檔案;討論決定以自治縣人民政府名義對單位、個人和集體的表彰、獎勵及授予榮譽稱號,研究決定或解除政紀處分事宜等;通報或討論決定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事項及縣長認為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36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
(一)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自治縣人民武裝部部長參加會議。會議出席人員必須在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自治縣人民政府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與議題有關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主持召開。
(四)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主要任務:貫徹上級和自治縣委指示、決定,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討論需報上級和自治縣委和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決定的事項;研究全縣經濟社會形勢,部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任務;聽取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專題匯報,研究有關政策措施,討論決定有關重要事項;通報和討論決定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事項及縣長認為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37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
(一)由縣長或副縣長按照分管工作的需要召開,也可由縣長或副縣長委託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人召開。
(二)自治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與議題有關的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組成。
(三)自治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專題研究、協調解決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落實具體工作任務。
第38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長會議:
(一)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長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副縣長主持,一般每2月召開一次。
(二)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長會議由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組成,與議題有關的自治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應出席會議,與議題有關的工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長會議主要任務:安排部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工作,調度年度工作任務。
第39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自治縣人民政府各類會議組織工作,會議材料應於會前送達應會領導同志。提請自治縣人民政府各類會議討論的議題,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報縣長確定。會議嚴格按照預定議題議事,原則上不搞臨時動議。
第40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出席自治縣人民政府各類會議,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於會前提出。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會議,報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明確其他負責人參加。
第41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縣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42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應由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不得要求以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名義召開,需請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的,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43條 實行會議簽到制度,並將到會情況納入崗位目標考核檢查內容。參會人員匯報情況應主題突出,簡明扼要。決定的事項,應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並按要求及時反饋貫徹落實情況。
第八章 文電辦理
第44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下發的文電,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簽收。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文電,應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等規定。除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和重大緊急事項外,均應經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收文後按程式呈送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審批。
第45條 上級人民政府下發的文電,由縣長閱知後批轉分管副縣長組織落實;上級人民政府部門下發的文電,原則上由分管副縣長閱批辦理。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文電,由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按分工負責閱批辦理;涉及工作交叉的,需經有關副縣長審簽;重要問題、重大事項,應送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批,或者提交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46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文電,涉及2個或2個以上辦理部門且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不得直接上報自治縣人民政府;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列出各方依據,提出建議性意見後上報自治縣人民政府,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協調後呈縣長或副縣長審定。
第47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範性檔案,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草案、人員任免等議案,向上級政府呈報的請示、報告等,由縣長簽發。以自治縣人民政府名義下發的政務類公文,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會簽後,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以自治縣人民政府名義下發的、屬於分管副縣長職權範圍的工作事務性公文,授權分管副縣長簽發。
第48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各工作部門確需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明確的事項,經縣長、副縣長審簽後由部門行文,文中可冠“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或“經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同意”字樣。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自治縣人民政府批轉或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九章 外事接待制度
第49條 按照“熱情、簡樸、統一”的外事接待原則,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分級、對等處理外事接待事宜。
第50條 來縣視察、指導工作的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或受其指派來縣檢查、指導工作的領導同志和其他人員,應邀請來縣商洽工作的有關人員,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接待。
第51條 其他接待活動一般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負責接待,並向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縣長委派其他副縣長參加接待。
第52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協調,充分做好外事接待工作。港澳台及外國籍人員來縣,接待單位須與自治縣人民政府外事機構會簽,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嚴格執行有關外事接待工作紀律。
第十章 財政和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第53條 嚴格按照“保工資,保運轉,保穩定,保重點,壓一般,促發展”的原則,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嚴格的財政預算收支管理制度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54條 財政部門須切實加強財政資金和項目資金管理,確因特殊情況需追加預算的,由用款部門提出用款申請,財政部門提出建議意見,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一)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支出,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審批;
(二)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徵得縣長同意後審批;
(三)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非緊急或非規範性支出,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經自治縣委審查並提請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55條 所有項目資金按照“統籌安排,捆綁使用,確保效益,各記其功”原則,統一安排使用。所有項目資金的使用,相關工作部門須提出方案報分管副縣長審查後呈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批;大額項目資金的安排使用,須經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查後,提交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十一章 作風紀律
第56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自覺學習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並認真貫徹落實。
第57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要堅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積極調研和指導工作,幫助基層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58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要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切實做到廉潔勤政。
第59條 縣長、副縣長,調研員、助理調研員離開工作崗位,應向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開本縣,應報請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和分管副縣長批准,並向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
第60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值班和報告請示工作,遇有緊急、重要事項和突發性事件,必須在採取緊急措施處理同時立即報告,並須連續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理情況。
第61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加強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積極主動履行工作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62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
第63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第64條 本規則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