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通知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盤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市府發〔2012〕10號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於2012年2月18日,經第七屆市人民政府第1次全體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決定,貫徹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務實、高效、公正、廉潔政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及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並分別負責各重大項目建設的調度、檢查與督促。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同時,要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則,相互補台、相互支持,加強溝通、搞好協作,共同做好政府工作。
第九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市長、副市長交辦的事項,領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
第十條 市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以下簡稱常務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外出期間,按排名順序依次委託其他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一條 各局(辦)、各委員會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號)為總抓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兩加一推”主基調,按照“全黨抓經濟、重點抓工業、首要抓園區、核心抓招商、突破抓轉型、跨越抓項目”的思路,大力實施工業強市、城鎮化帶動和農業現代化提升三大戰略,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努力建設實力魅力活力文明幸福六盤水。
第十三條 按照“穩中求快”的總基調,“能快則快、又快又好、更快更好”的總要求,“突出特色,做大總量,提速轉型,增比進位”的總目標,加強經濟運行調度,適時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社會又快又好、更快更好發展。
第十四條 強化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鼓勵創業、創新、創優,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 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依法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
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不斷提供更多的社會公共產品,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七條 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修訂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及時、高效、快速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第四章 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十九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等重大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特區、區)的,應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強化市人民政府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把發揮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結合起來,重大決策、重大事項要經黨組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擬訂和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都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經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和審議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或組織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
第二十七條 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民眾對政府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並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努力營造便民利民、方便快捷的政務服務環境。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套用、確保全全的原則,加強政府網站建設,改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大力推行電子政務,加強協同辦公系統建設,提高使用率,提升政府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條 加大政府工作的宣傳力度,建立和完善市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實行重要事項及重點工作新聞通報制度,定期不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及時辦理市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自覺接受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並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提案和建議案。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切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首長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全體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副秘書長列席會議,並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常務會議需會議組成人員過半數方能召開,遇特殊情況可採取書面或口頭徵求意見的方式徵求會議組成人員意見,並視為已參加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時間為星期二。副秘書長列席會議,並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同時邀請有關方面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和有關副市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市長辦公會議需會議組成人員過半數方能召開,遇特殊情況可採取書面或口頭徵求意見的方式徵求會議組成人員意見,並視為已參加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二)聽取重要工作情況匯報,及時調度有關工作情況;
(三)研究突發事件的應對措施。
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時間為星期二。副秘書長列席會議,並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由其委託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處理具體業務工作。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可根據需要及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
第四十七條 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以上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向市長請假。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長報告。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
第五十條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嚴格控制並實行計畫管理。會議方案必須提前20天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專項業務工作會議,需要各縣、特區、區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原則上應提前5天送秘書長審核,並報請市長同意後方可召開;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特區、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積極採用先進技術手段,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為目標,加強電視電話會議、高清視頻會議系統的建設與使用,對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請示報告和督促檢查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在處理政府工作事務中,有關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的確定和調整,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門的設立、撤銷和合併,涉及全市範圍和廣大民眾切身利益以及按組織原則需由市委決定的重大行政措施,應提出意見報請市委審定。
第五十三條 各部門對於主管業務的重大決策,實施前應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各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報告稿應先經市人民政府有關會議討論或經市長、分管副市長審核。
各部門分別按半年和全年書面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工作情況,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適時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第五十四條 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市人民政府領導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政務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
政務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為:
(一)上級黨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及其領導重要指示、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市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重大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的政策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國務院各部門、省直各部門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報送的點題政務信息;
(八)外省(市、區)可供借鑑的工作新思路和新舉措。
第五十五條 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市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
市人民政府領導對事關全局的重要工作要親自組織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實。
第五十六條 對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決策和市長、副市長重要批示件,各部門要明確相關負責人負責落實,辦理完畢後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辦理情況,辦理過程中的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圍繞以下內容開展督查工作:
(一)上級黨政機關要求貫徹執行或回復的事項;
(二)國家、省和市有關領導指示市人民政府研究辦理的事項;
(三)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四)市委、市人民政府檔案中明確規定需要各部門和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五)市人民政府重要會議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
(六)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要求查辦落實並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七)市人民政府交辦的需要各部門和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進行督查的事項;
(八)民眾反映強烈、領導十分關注的問題;
(九)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十八條 收到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領導的批示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閱批,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除有規定時限要求的以外,一般應在10天內辦結,並上報辦理情況。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九條 各縣(特區、區)、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緊急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的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交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審核、運轉。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六十一條 各縣(特區、區)、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其他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其中,屬於規範性檔案或需要從法律角度審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審核意見後報領導審批。
第六十二條 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調研和協調工作。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六十三條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經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市長簽發。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轉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通過學習,領會好、貫徹好中央和省的各項決策部署,積極主動適應上級的要求,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要加強調查研究,深入基層、深入民眾,加大現場辦公力度,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搞邊界迎送。調研活動的新聞報導要突出主題,簡明扼要,具有針對性和指導性。
各部門也要根據各自的工作重點制定每年的調研計畫,認真抓好調研工作的落實。
第七十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每月向市長報告本月工作情況和下月工作打算,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梳理、匯總,報請市長審定後向市委報告。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外出、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報告市長或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副市長,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外出參加會議返回後,應向市長書面報送會議情況報告。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請假,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簽署意見後,呈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比照適用本規則。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自2012年2月18日起施行。本規則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2008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盤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市府發〔2008〕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