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

財團

財團〔financial group〕是金融資本集團的簡稱。指由極少數金融寡頭所控制的巨大銀行和巨大企業結合而成的壟斷集團。它們通常由一個或幾個家族集合而成。

基本信息

定義

洛克菲勒洛克菲勒
在大陸法系最基本的法人分類方法是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財團,英語foundation,德語Stiftung,法語foundation,日語:財團法人。
財團是由極少數金融寡頭控制的壟斷集團,通常包括少數大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為數較多的工礦企業,商業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又稱金融資本集團。各個財團都在很多經濟部門活動,同時還擴展到文化,教育,科學,衛生,出版各個領域和政府機關等上層建築部門。它們不僅利用自己的資本,而且主要是利用所控制的大量他人資本來獲得高額壟斷利潤

依據

列寧指出:“壟斷既然已經形成,而且操縱著幾十億資本,它就絕對不可避免地要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去。”(《列寧選集》第2卷第779頁)在各個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都有一些大財團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起著支配作用。因此,這些財團的活動,集中地體現了金融寡頭的全面統治,而且它們還往往超越一國的範圍,把勢力延伸到世界上的很多地方。指資本主義社會里控制許多公司、銀行和企業的壟斷資本家或其集團

特點

財團和其他形式的法人相比,有著明顯的特點,主要有:
實力強
財團的實力和穩定性增強,行業色彩日益淡薄。一方面,財團所控制的資本十分巨大;另一方面,財團所控制的部門也日益增多,遍及重工業、輕工業、傳統工業、新興工業、生產部門、流通部門等。
控制力強
財團對國家的控制和利用增強。各大財團的巨頭親自出馬擔任國家首腦和政府部門要職,出面組織各種民間機構,對政府施加影響和壓力,以控制國家機器。
家族色彩
財團的家族色彩淡化。各財團之間相互滲透和融合,使一些財團由戰前的單個家族控制變為多家族控制,很多財團雖保持原來的家族名稱,但實際已由幾個甚至更多的家族所支配,財團的資本進一步社會化了。

歷史沿革

萌芽時期

羅馬時期——財團法人制度的萌芽。
洛克菲勒財團
財團的出現依賴於法人的產生和發展,而法人制度的歷史可以追溯到羅馬時期。在羅馬法中還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人,但已經具備法人的基本內容。當時的羅馬法學家們就對團體和自然人的區別有所描述,例如,五大法學家之一的烏爾比安說:在團體中,其成員是否經常變化對團體的存在沒有意義,因為團體的債務並不是其個別成員的債務。團體的權利無論如何也不是屬於個別團體成員。據此法人的雛形已經出現,而羅馬法中的人格觀念是法人概念及其制度產生的基礎。法人根據其基本要素可劃分為自然人的集合體和財產性實體,前者為社團,而後者已經具備了財團的雛形。

確立時期

歐洲中世紀時期——財團法人制度的確立歐洲中世紀是財團法人發展的重要階段,自西羅馬帝國崩潰以後,出現羅馬世俗帝國和基督教教會,分別是靈俗兩界的權力中心,兩大力量中心在後來的博弈中,教會的勢力逐漸占上風,逐漸掌握了西羅馬帝國崩潰後的真空權利。教會思想占據了統治地位,教會發成了主要法律。教會勢力的強大極其統治地位的確立,使教會基本上壟斷了慈善事業。財產捐贈收到教會把持控制,使財團人格無法獨立。然而隨著文藝復興宗教改革的到來,人文主義思想逐漸占據了社會思想的主要潮流,人們對教會控制捐贈人和法人深感不快,多主張法人之目的及其管理方法,應由捐款人自由決定,“此種捐贈財產,遂亦趁勢化為完全獨立之法人,是為財團法(Stiftung)”。
十九世紀以後——財團法人制度的繼受
財團法人制度的最終確立是大陸法系十九世紀法典化過程中形成的。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沒有明確使用“法人”、“財團法人”概念,而使用了“不屬於私人所有的財產”,當時的法國考慮到封建勢力有藉助團體進行復辟的可能,在法國民法典中沒有使用法人和財團法人。而到了199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首先確立了比較成熟的法人制度,同時明確規定了較為系統的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制度。隨著大陸法系在世界許多國家的傳播,繼受德國法的許多國家也繼受了財團法人制度,如《瑞士民法典》,《義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

各國發展

大陸法系在世界範圍內得到廣泛傳播和套用,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發展歷程也有了一定差異。一下列舉財團在幾個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發展歷程。

美國

美國是壟斷資本主義高度發達的典型國家。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就在美國東部形成了第一批財團。
它們通常是由一個或幾個家族集合而成,以紐約的華爾街為中心,牢牢地掌握著美國金融的控制權。因此,東部財團在美國經濟生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其中以摩根財團(從金融業起家)和洛克菲勒財團(從石油工業起家)的實力為最雄厚。
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又迅速形成了不具有明顯的家族特點的地方性財團,如中西部財團(主要包括克利夫蘭財團和芝加哥財團),西部財團(主要有美洲銀行財團)和南部財團(以德克薩斯財團為主)。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美國的經濟基本上為摩根,庫恩-洛布,洛克菲勒芝加哥,梅隆,杜邦,波士頓和克利夫蘭等八大財團所控制。
戰後,特別是50年代中期以後,美國財團的實力又有進一步增長,各個財團之間的競爭更為激烈。據估計,1974年美國十大財團(原八大財團中的庫恩-洛布財團被擠出前十名,而新興的第一花旗銀行財團,美洲銀行財團和德克薩斯財團則列如前十名)控制的資產總額,約占美國全部公司資產總額的30%,其中增長最快的是洛克菲勒財團,其次為摩根財團。戰後新興的第一花旗銀行財團和美洲銀行財團,則是靠國民經濟軍事化,軍事工業畸形發展起家的,他們在火箭,飛機,飛彈和宇航等尖端工業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日本

日本財團日本財團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金融寡頭的統治,由於日本資本主義形成和發展的歷史條件不同,表現為財閥統治。它們是以家族為中心的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財閥”。戰後,在原來財閥解體的基礎上,通過美國壟斷資本的扶持,經過重新組合又恢復與發展起來。現在居於最高壟斷地位的,是三菱,住友,三井,富士,三和以及第一勸業等六大財團。

德國

德國雖是後起的資本主義國家,但壟斷資本的出現卻較早,壟斷的程度也較高。德國曾被稱為卡特爾的國家。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壟斷組織已經在各個重要的經濟部門中占統治地位。大銀行和大工業壟斷組織的相溶合,形成了一小撮金融寡頭,控制國家經濟命脈,操縱政治生活。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托拉斯和康采恩在德國主要工業部門中日益占統治地位。由於戰爭和經濟危機的作用,德國的國家壟斷資本也有了較快的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美國壟斷資本的扶持下,歷史上長期控制德國經濟命脈的法本,蒂森,弗利克,西門子,克虜伯,曼奈斯曼,三大銀行(即德意志銀行,德勒斯登銀行,和商業銀行)等壟斷資本集團,在西德的經濟生活中重新建立了統治地位。

英國

英國是老牌的資本主義國家,但壟斷資本的發展卻比美國和德國來得晚些。十九世紀末已經有了為數眾多的卡特爾,也出現了一些巨大的托拉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二十年代中期,開始出現一批巨大的壟斷組織,如帝國化學工業公司,尤尼萊佛公司等。到三十年代的世界性經濟危機之後,又有進一步的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資本乘虛而入。英國壟斷資本為了加強自己的競爭地位,在五十年代後期和六十年代,進行了大規模的企業合併,進一步把生產和資本集中起來,大壟斷組織的實力得到了加強。在大工業壟斷組織和大銀行壟斷組織互相結合的基礎上形成了一大批財團。一般說來,英國的財團大致可分為三大類:以大銀行為中心的財團(如巴克萊銀行財團),以私人銀行家為中心的財團(如洛希爾-薩繆爾-奧本海默財團),以大工業壟斷組織自身為中心的財團(如帝國化學工業公司為中心的財團)。

法國

法國的財團產生於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二百個家族”控制了整個法國的國民經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法國經濟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約有10個金融集團,目前最主要的是:巴黎荷蘭銀行集團,洛希爾集團和巴黎聯合銀行集團等。美國壟斷資本在戰後也大舉侵入法國。法國壟斷資本為了增強自身的競爭力量,除了加速本國大壟斷企業之間的合併以外,還通過同西德等其他西歐國家的大壟斷企業進行超國家的聯合(六十年代以後,這種趨勢更為明顯),來進一步對抗美國壟斷資本的競爭,以鞏固自己的經濟地位。

韓國

據亞洲經濟報導,2012年韓國十大財團的資產占到了韓國GDP的85%,出現了嚴重的財團聚集現象。2003年,十大財團的總資產為371.29萬億韓元,占GDP的48.4%,10年後的今天,十大財團總資產已增至700萬億韓元,GDP占比也增加了35.6%。同時,十大財團銷售額去年達到1070.93萬億韓元,占GDP的84.1%,和2003年銷售額388.62萬億,占GDP比重50.6%相比,10年間增加了600多萬億韓元,在GDP中占比也增加了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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