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髮行

(二)網下發行方式是指將所要發行的基金通過分布在一定地區的銀行或證券營業網點,向社會公眾發售基金單位的發行方式。 2.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售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檔案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

證券投資基金髮行方式

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方式主要有兩種:網上發行方式和網下發行方式。
(一)網上發行方式
是指將所發行的基金單位通過與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聯網的全國各地的證券營業部,向廣大的社會公眾發售基金單位的發行方式。主要是封閉式基金的發行方式。
(二)網下發行方式
是指將所要發行的基金通過分布在一定地區的銀行或證券營業網點,向社會公眾發售基金單位的發行方式。主要是開放式基金的發行方式。

證券投資基金髮行的相關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主要規定如下:
1.發售程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法定的檔案,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基金募集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檔案。
2.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售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檔案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6個月開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80%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
投資人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契約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上述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契約生效。
3.發售失敗基金管理人的責任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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