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980年美國聯邦政府通過了第一個聯邦反壟斷法,稱為謝爾曼法案。以後在1914年,1936年,1950年多次修訂補充這些法律。它非但不允許一家公司獨霸市場,還禁止幾家大企業暗中達成協定,逃避競爭。
制定目的
美國政府制定反壟斷法原因不僅僅是為經濟,還為了政治。它反對權力過於集中,從而保障民主政權的穩定。甚至還有道德上的,認為競爭有利於激發人的奮發向上精神,而壟斷可能打擊這種精神叫人垂頭喪氣。CE(通用電力)和西屋這些大公司的經理在1961就因為協商價格被處罰徒刑。進十幾年每年都有幾十家大公司被指控犯有壟斷經營罪,IBM公司的案子拖了十幾年還在偵訊中。微軟涉嫌壟斷至今還沒有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