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
【頒布日期】 1890
【實施日期】 1890
【內容分類】 美國
【題注】 (根據1890年本譯)
正文
1) 所有契約,用信託或其它的方式形成聯合,抑或共謀,以限制幾個州內的商業貿易,或者和外國,那么就被定義為非法。在法院的慎重考慮之後,所有簽訂這樣契約或共謀的人或個體將被定為有罪,並立下相關罪名,並且將被最多罰款5000美元,或最多進入監獄1年,或者同樣包括兩者。
2) 如果任何人進行壟斷,或試圖進行壟斷,或聯合任何人或集團進行壟斷,或者壟斷任何州貿易的部分,抑或聯合外國,將被定位為重罪,同樣立下罪名。在法院的慎重考慮之後,所有簽訂這樣契約或共謀的人或個體將被定為有罪,並立下相關罪名,並且將被最多罰款5000美元,或最多進入監獄1年,或者同樣包括兩者。
3) 所有契約,用信託或其它的方式形成聯合,抑或共謀,以限制任何美利堅合眾國領土內的商業貿易,或者限制美利堅合眾國領土內及哥倫比亞特區的對其它地區的貿易,或者限制美利堅合眾國領土內及哥倫比亞特區的互相貿易,或者和他國貿易,將構成犯罪。如果有任何人或個體違反了如此法令,將在地區法院的慎重考慮之後被定為有罪,並立下相關罪名,並且將被最多罰款5000美元,或最多進入監獄1年,或者同樣包括兩者。
4) 授予美利堅共和國區域法院管轄權,以阻止、限制違反本法。各州檢察官,在法務部長指導下,可以在各區內提起訴訟程式,以阻止、限制違法行為。起訴程式可以以訴狀形式,請求命令或禁止違法行動。當法院以通知被告人時,法院要盡最大可能快速判決。在作出判決之前,法院可以在任何時候作出臨時停止審判命令和停止審判命令。
5) 根據法案第四條,在法院作出判決以前,當需要其它人出庭時,法院可以將其轄區之內或轄區之外的公民傳訊,傳票將有執行官員送達。
6) 根據本法第一條,所有的通過契約或聯合或共謀得到的財產,正從一州運往另一州,或外國,同樣逮捕並問責於如同原程式,法院應沒收、扣押並獲得這些財產,併合法的將其納入美利堅合眾國的國庫。
7) 凡任何人或個體因他人違反此法案的禁令而在資產和貿易上受到損失,被告將被要求在被告所居住的州的美利堅合眾國的區域法院進行審問,並且被告將支付給原告三倍的賠償金,以及訴訟費用。
8) 本法案所稱的人及個體包括在美利堅合眾國的領土的法律下內、在各州的法律下、抑或在國外的法律下受承認的公司、社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