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薪

調薪

調薪,即提高員工的勞動報酬,多根據員工的實際工作量和工作能力決定是否調高勞動報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的規定:變更勞動契約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契約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契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契約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單位單方口頭通知變更“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員工未提出書面異議實際履行一月後,雖然書面契約沒有變更但法律上以實際變更內容為準。

種類

正常來說調薪可以分為3類。一類是普調,一類是跟市場相關的調整,還有一類是提升晉級的調整。

公司通常的調薪屬於普調,即具有普遍性的。另外一種就是大家剛開始加入公司的時候薪水可能是3000元左右,實際上等工作一年或是一年以上的時候,加薪幅度很有可能就會超過5096元,這種調整叫做與市場相關的調整。最後一種是大家工作3年或者5年的時候,會有一個職位上的晉級,提升晉級也是調薪的一種,屬於晉升類的調整。

考慮因素

1、地區性工資水平

2、行業因素

3、企業實力

4、崗位重要性

5、個人業績表現

6、個人期望值

操作

用人單位不滿勞動者的工作表現,如何以單方決定對勞動者調崗調薪?依據《勞動契約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合法的操作方式如下:

1、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的規定:變更勞動契約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契約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契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契約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用人單位行使口頭單方解除權要件:

⑴不需要勞動契約意,用人單位單方決定;

⑵不需要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口頭通知;

⑶員工實際履行變更後的勞動契約超過一個月未提出書面異議。

3、用人單位單方口頭變更勞動契約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單方口頭通知變更“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員工未提出書面異議實際履行一月後,雖然書面契約沒有變更但法律上以實際變更內容為準。

二、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調整崗位。

1、法律依據:

《勞動契約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2、用人單位行使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單方調崗權要件。

⑴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⑵用人單位可不經員工同意對其調整工作崗位。

3、用人單位行使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單方調崗權法律效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法律就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培訓或者崗位調整的單方權利。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利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契約。

綜上,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契約內容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否則就是違反勞動契約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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