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味品衛生管理辦法
(1990年11月20 Fl衛生部令第5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調味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系指醬油、食醋、味素、食鹽(其中包括海、井、礦、湖鹽)、複合調味品等。
第三條 生產加工調味品不得使用變質或未去除有毒物質的原料。生產用水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第四條 調味品生產要不斷改革工藝,使機械化、密閉化生產逐步替手工操作。在採用新工藝生產新產品時;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同意,方能投產。
使用新菌種時,應按《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進行審批後,方能投產。
第五條 調味品生產車間應整潔、不積水,地面牆裙套用不透水材料建築。制麴車間應便於洗刷和定期消毒,所使用的菌種應定期進行鑑定,防止污染和變異產毒。
第六條 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所用的容器、用具、管道、包裝用品和塗料必須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容器、用具應經常洗刷、消毒。
原料、半成品、成品應存放在清潔乾燥的室內,食用鹽成品應有包裝,防止污染。
第七條 醬油、食醋成品應採取有效的消毒措施。
第八條 不得用味素廢液配製醬油。
用酸水解法生產醬油,須經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批准。
第九條 各生產部門應對原料、半成品、成品進行檢驗,成品符合衛生標準方可出廠。
第十條 碘缺乏病地區,應根據衛生部門的要求,在食鹽中加入適量碘,加碘食鹽應有小包裝,做到貨款分開。包裝用紙應清潔衛生。
第十一條 嚴禁銷售霉爛、變質、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肉品。售賣肉餡(攪肉)時必須用新鮮、乾淨的產原料,做到無毛、無血、無異物。攪肉機使用前後應洗刷,保持乾淨。
第十二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