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及政府監管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約定履行義務的意識、能力和行為結果的記錄。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本市食品安全信用建設,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徵集、披露和管理。
第五條 本市確定如下行業納入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
(一)肉製品、調味品、大米、食用油、桶(瓶)裝水、乳製品等行業。
(二)農業生產基地(包括禽畜、蛋、蔬果、水產等)。
(三)被衛生部門評定為食品衛生等級A級的餐飲企業以及大型連鎖超市。
(四)完成升級改造的肉菜市場、農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
本條第一款以外的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和單位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其實施的具體時間和辦法由市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另行公布。
第六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徵集工作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全面、及時原則,確保信息的合法性、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連續性和及時性。
第七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來自於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政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等,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受委託的機構負責徵集。
第八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網路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資料庫。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社會團體、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作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關資質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地環評檔案的審批意見和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審批意見、排污申報登記註冊證、各種質量認證及獲得榮譽證書情況等。
(二)企業人員情況。包括單位從業人數、專業技術人員數,獲得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數以及主要負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一覽表等。
(三)質量管理制度材料。包括建立原料源頭管理、生產批次管理、原輔材料和包裝材料的進貨驗收、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不合格品的處理、產品召回、投訴處理等相關制度和處理程式。
(四)質量管理組織實施情況。包括原料監控、驗收記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供應商目錄及有關資質材料,原輔材料、包裝材料進貨驗收票證情況或自行(委託)檢驗記錄,生產過程管理記錄,產品檢驗的原始記錄、出廠檢驗報告和委託檢驗記錄,不合格品處理記錄,投訴處理記錄,產品召回記錄等。
(五)職能部門監管記錄。提交上兩年度相關職能部門企業現場巡查、產品監督抽查情況一覽表,以及原始的巡查記錄、市級以上監督抽查檢驗報告等。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大型連鎖超市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作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關資質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產地環評檔案的審批意見和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審批意見、排污申報登記註冊證、各種認證及獲得榮譽證書情況等。
(二)商品進貨查驗(索證、驗證)制度。
(三)商品召回制度。
(四)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處理消費者投訴制度。
(六)客戶服務、消費者投訴處理程式及記錄樣本。
(七)在售食品的備案信息,包括生產、供應商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繫方式、聯繫人及商品相關資質等。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農業生產基地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作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關資質材料。包括營業執照、產地環評檔案的審批意見和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審批意見、排污許可證(排污申報登記註冊證)。
(二)疫情疫病控制、藥物使用種類及用量、產品藥物殘留檢驗、飼餵養過程的記錄。
(三)企業生產規模、年產值及生產經營檔案。
(四)通過各種認證及獲得榮譽的證書。
(五)產品生產技術規程、生產標準、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六)企業產品的標籤、標識及包裝式樣。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相關影像證明資料。
第十二條 A級餐飲企業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作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關資質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環評檔案的審批意見和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審批意見、排污申報登記註冊證、各種認證及獲得榮譽證書情況等。
(二)上一年度衛生檢驗機構的食品、餐具衛生檢驗報告。
(三)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負責制。
(四)食品及原料採購查驗登記制度。
(五)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處理程式及記錄樣本。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 完成升級改造的肉菜市場、農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作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關資質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包括熟食品檔的衛生許可證)、環評檔案的審批意見和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審批意見、排污申報登記註冊證、各種認證及獲得榮譽證書情況等。
(二)商品進貨查驗(索證、驗證)制度。
(三)商品召回制度。
(四)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處理消費者投訴制度。
(六)客戶服務、消費者投訴處理程式及記錄樣本。
(七)市場內經營者的備案信息,包括經營者的名稱、資質、聯繫方式、聯繫人及主營食品種類等。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條 政府職能部門、相關團體提供以下信息作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工商部門提供企業工商註冊、登記、變更、年檢、日常監管、工商行政處罰等信息。
(二)質監部門提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生產許可證、國家免檢產品、中國(省、市)名牌產品、產品監督抽查情況、日常監管過程中要求企業整改的情況和整改完成情況以及質量技術監督處罰情況等信息。
(三)衛生部門提供衛生量化分級管理、衛生許可、日常衛生監督、衛生行政處罰等信息。
(四)農業部門提供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監測、生產環節監管和農業行政處罰等信息。
(五)經貿部門提供大型連鎖超市和完成升級改造的肉菜市場、農貿市場和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目錄等的相關信息。
(六)行業協會提供企業違反行規行約及其處理情況等信息。
(七)消費者協會提供消費者的投訴情況。
(八)中介機構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委託作社會調查並提供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委託的相關機構負責收集有關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在市食品安全監控中心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用資料庫和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庫。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的信息納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屬於商業秘密的除外。
在公開各單位提交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前,應當徵求提交信息的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的意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信息,應由政府職能部門及相關團體以電子數據的形式直接報送市食品安全監控中心。
第十八條 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委託的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通過社會調查所作出的評價,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可以納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中介機構應對其通過社會調查所作出評價的真實性、客觀性負責。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應遵循依法、客觀與公正的原則,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不得披露。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內容包括:
(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證照基本情況。
(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執行的質量管理、衛生管理、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標準,以及獲得的非強制性認證、榮譽等信息。
(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被政府職能部門抽檢的結果。
(四)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關食品質量安全方面被政府職能部門處罰過的不良行為記錄。
(五)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被消費者投訴並經有關部門核實,依法受到查處的不良行為記錄。
(六)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行業規章、標準等,被政府職能部門和行業協會處理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過新聞發布會形式或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網路披露,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刪改。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權隨時查詢本單位的信用信息。如認為其有關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不真實、不完整、已經過時或者錯誤的,應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更正申請。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後,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工作,將核對結果書面通知申請更正單位。
第二十三條 關於開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獎懲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