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新資源食品的衛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新資源系指在我國新研製、新發現、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以食品新資源生產的食品稱新資源食品(包括新資源食品原料及成品)。
第三條 新資源食品的試生產、正式生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以下簡稱衛生部)審批。
衛生部聘請食品衛生、營養、毒理等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新資源食品審評審員會,負責新資源食品的審評。新資源食品審評審員會的審評結果,作為衛生部對新資源食品試生產、生產審批的依據。
第四條 新資源食品在獲準正式生產前,必須經過試生產階段。
申請試生產新資源食品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向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申請,並報送有關資料及樣品。經受理申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技術審查、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和新資源食品審評審員會的審評通過後,報衛生部審批。批准後,發給“新資源食品試生產衛生審查批件”,批准文號為“衛新食試字()第 號。
新資源食品試生產期為兩年。試生產期滿後,試生產審查批件自行作廢。
第五條 申請轉為正式生產的新資源食品試生產單位,應在試生產期滿前六個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後,報衛生部審批。審批通過的,發給“新資源食品衛生審查批件”、批准文號為“衛新食準字()第號”。
第六條 使用獲衛生部批准正式生產的新資源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必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報衛生部備案。
第七條 試生產的新資源食品在廣告宣傳和包裝上必須在顯著的位置上標明。‘新資源食品”字樣及新資源食品試生產批准文號。
新資源食品在試生產期內,產品只限在衛生部指定的範圍內銷售。
新資源食品在試生產期內,不得進行技術轉讓。
第八條 新資源食品在試生產和生產時,不得改變產品配方及生產工藝。
第九條 對新資源食品,禁止以任何形式宣傳或暗示療效。
第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對新資源食品的經常性衛生監督。
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六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及出現衛生安全問題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警告並限期改進、責令停業改進,情節嚴重的衛生部可撤銷其批准文號。
第十一條 未獲得新資源食品試生產批准文號和試生產期滿未獲得新資源食品審查批准文號的新資源食品以及被撤銷其批准文號的新資源食品不得生產經營。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87年由衛生部頒布的《食品新資源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