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對GB/T 15691-1995《香辛料調味品通用技術條件》的修訂,與GB/T 15691-1995相比,具體技術內容沒有變動,在格式和文字上作了一些編輯性修改,按GB/T 12729.1新修訂版內容,將3.1中香辛料品種數改為68種;將“淨含量負偏差”列人出廠檢驗項目中;將“孔/cm,”換算成孔徑。
本標準代替GB/T 15691-1995。
本標準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南京野生植物綜合利用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仕榮、張衛明。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 15691-1995。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粉狀和顆粒狀植物性香辛料調味品的術語、產品分類、原料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誌、包裝、運輸、貯存、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於以植物性香辛料為主要原料或配以其他輔料製成的用於食品中的香辛料調味品。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6388運輸包裝收發貨標誌
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GB/T12729.1香辛料和調味品名稱(GB/T12729.1一2008,150676:1995,NEQ)
GB/T12729.2香辛料和調味品取樣方法(GB/T12729.2一2008,150948:1980,NEQ)
GB/T12729.6香辛料和調味品水分含量的測定(蒸餾法)( GB/T12729.6一2008,ISO 948:1980,NEQ)
GB/ T 12 72 9 .7香辛料和調味品總灰分的測定(GB/T 1 2 7 2 9 .7一2 0 08,ISO 928:1997,N EQ)
GB/T12729.9香辛料和調味品酸不溶性灰分的測定(GB/T12729.9一2008,ISO930:1997,MOD)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第75號令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香辛料調味品
GB/T 12729.1中規定的68種可用於食品加香調味,能賦予食物以香、辛、辣等風味的天然植物性產品及其混合物。
粉狀香辛料調味品
用0.2 mm孔徑的篩子過篩,振篩4 min,篩上殘留物量小於或等於2.5g/100 9。
顆粒狀香辛料調味品
用0.2 mm孔徑的篩子過篩,振篩4min,篩上殘留物量大於2.5g/100 9。
產品分類
按單一原料和複合原一料,產品分為兩類。
單一型
由單一香辛料製成的調味品。
複合型
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香辛料配製而成的調味品。
原料要求
各種原料應乾燥、無蟲蛀、無霉變、無異味、無污染、無雜質,具有該原料應有的色澤,天然芳香味或辛辣味。
凡需加工整理的各種原料,應經挑選、風篩去除雜質後方可投產。
技術要求
感官要求
具有該產品應有的色澤、氣味和滋味。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淨含量負偏差
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第75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試驗方法
本試驗所用水為蒸餾水,所用試劑除特別註明外,均為分析純。
感官要求的檢查
感官要求的檢查用感官法測定。
隨機抽取109樣品,平鋪於潔淨的白瓷盤中,在自然光線下,用肉眼觀察其色澤,聞其香味,並取少許放於舌尖,塗布滿口,仔細品嘗其滋味。
磨碎細度的檢驗
設備
電動振盪機:轉速1 400 r/rnin。
標準金屬絲網篩子:0.2 mm。
天平:感量0.1g。
測定
稱取100g樣品放人裝有標準金屬絲網篩子的電動振盪機內,振盪4 min,稱量篩上殘留物的質量。
水分的測定
按GB/T 12729.6執行。
總灰分的測定
按GB/T 12729.7執行。
酸不溶性灰分的測定
按GB/T 12729.9執行。
淨含量負偏差的測定
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第75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檢驗規則
組批
以同一產區、同一收穫期、同一班次生產的同一品種的產品為一批。
取樣方法
按GB/T 12729.2的規定執行。
檢驗類別
出廠檢驗
感官要求、磨碎細度、水分、淨含量負偏差為出廠檢驗必檢項目。
抽檢
總灰分、酸不溶性灰分為每10批次抽檢一次。
判定
檢驗結果如有不合格,可從該批中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驗。如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其他要求
標誌
產品運輸包裝上的標誌應符合GB/T 6388的規定。
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標籤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
包裝
產品包裝可分為瓶裝、袋裝等,各種包裝材料不得影響產品質量,符合食品包裝衛生要求。
運輸
運輸工具應潔淨,嚴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運,運輸中應防雨、防潮、防曝曬。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清潔、通風、陰涼、乾燥的倉庫內,並應離地離牆,不得與有異味物品一起堆放。
保質期
在本標準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質期自生產之日起計,不得低於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