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案

許霆案

許霆案是指2006年4月21日,廣州青年許霆與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許取出17.5萬元,郭取出1.8萬元。事發後,郭主動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許霆潛逃一年落網。2007年12月一審,許霆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3月3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對許霆案的一審重申結果,以盜竊罪判處許霆有期徒刑5年,罰金2萬,追討其取出的17萬3千8百26元。許霆當庭表示不抗訴,但事後許霆的父親告訴記者,對此判決依然不服。

基本信息

事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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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廣州青年許霆與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許取出17.5萬元,郭取出1.8萬元。事發後,郭主動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許霆潛逃一年落網。2007年12月一審,許霆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發回廣州中院重審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後,他驚訝地發現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後反覆操作多次。後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事後,二人各攜贓款潛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全額退還贓款1.8萬元。經天河區法院審理後,法院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自首並主動退贓,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而潛逃一年的許霆,17.5萬元贓款因投資失敗而揮霍一空,5月在陝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日前,廣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夥同同案人採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許霆隨後提出抗訴,2008年3月,廣州中院認定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許霆再度抗訴,2008年5月,廣東省高院二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類導航

法律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一種較一般的區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而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行政法國際法經濟法民商法
訴訟法廣告法國際法庭英美法系

犯罪分類導航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法律特徵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是觸犯刑律、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的實質概念是從犯罪的社會內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恐怖主義黑社會罪犯犯罪組織
謀殺刑法犯罪片暗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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