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對象
基於婚姻、血緣紐帶而形成的親屬關係十分廣泛,法律調整的僅以一定範圍的親屬關係為限。在沒有家長制的國家中,家長家屬關係也由 親屬法加以調整。親屬法上的權利和義務,既有屬於身份方面的,也有屬於財產方面的。但是,親屬法在本質上是身份法而不是 財產法。親屬財產關係以親屬身份關係為其發生基礎。在內容上,親屬法是以 婚姻家庭法規範為主的,但其中也有一些不屬於婚姻家庭事項的規定。根據多數國家的立法例,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 父母子女關係、收養監護、扶養等問題,都屬於親屬法調整的範圍。親屬法具有強烈的倫理性,與一定民族的傳統文化和生活方式具有密切的聯繫。
國外立法
在立法形式上,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都將親屬法編入民法典。由於編制立法不同,又有羅馬式編制法和德國式編制法的區別。前者將有關親屬的規定列入民法典的人法編,以1804年的 法國民法典為其代表;後者將親屬法作為民法典的獨立的一編,以1896年的 德國民法典為其代表。英美法系各國不採取法典主義,親屬法由許多單行法規定構成。前蘇聯和東歐的一些國家以獨立的法典規定親屬事項,如婚姻和家庭法典、家庭法典等。
國內立法
親屬法相當於我國的家庭婚姻法,我國暫沒有親屬法的提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國的民事基本法之一,以婚姻家庭方面的親屬關係為其主要調整對象。未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設立親屬篇,也是近年來學界關注的焦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