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統一省級肥料登記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規範統一省級肥料登記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規範統一省級肥料登記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為貫徹落實《農業部關於切實做好肥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規範省級肥料登記管理工作,切實做好部省肥料登記工作銜接。

立法目的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規範統一省級肥料登記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規範統一省級肥料登記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為貫徹落實《農業部關於切實做好肥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農發[2009]2號)精神,進一步規範省級肥料登記管理工作,切實做好部省肥料登記工作銜接,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明確肥料登記的種類、通用名稱和標準

省級肥料登記種類為復混肥料類、有機—無機復混肥料類、有機肥料類和床土調酸劑類。現使用通用名稱分別為復混肥料、摻混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有機肥料和水稻育苗調理劑。
復混肥料類適用標準為復混肥料(GB15063)和摻混肥料(GB21633),有機-無機復混肥料類為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有機肥料類為有機肥料(NY525),床土調酸劑類為水稻育苗調理劑(NY526)。
對已經登記通用名稱為複合肥料、復混(合)肥料、配方肥料的產品,如果符合併執行GB15063,統一歸入復混肥料類,通用名稱為“復混肥料”。信息報送時在備註欄標明“複合肥料”、“復混(合)肥料”或“配方肥料”。

二、嚴格登記資料要求

申請復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有機肥料產品登記的,應提交肥料登記申請書、產品檢驗報告、產品標籤樣式、肥料生產企業考核表等登記資料,免交肥料效應田間試驗報告。復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產品按照“一品一證”原則,根據配合式直接申請正式登記。申請床土調酸劑產品登記的,除提交肥料登記申請書、產品檢驗報告、產品標籤樣式、肥料生產企業考核表等登記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產品適宜土壤區域田間試驗報告。
肥料登記申請書、產品標籤樣式、生產企業考核表按照統一規範要求執行。產品檢驗報告應當由計量認證的肥料檢驗機構出具,田間試驗報告應當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試驗單位出具。肥料登記標籤樣式包括以下內容:產品通用名稱、產品商品名稱(若有)、肥料登記證號(預留)、產品登記技術指標、產品執行標準號、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或者產品批號標註位置、使用說明、警示標誌和儲存要求、適用範圍(區域和作物)、限用(禁用)範圍(若有)。
生產企業申請登記時原則上僅提交一套資料。登記申請書、續展登記申請書和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編號由省級肥料登記管理部門編制。

三、組織生產企業考核

肥料產品初次申請登記時均應進行生產企業考核。對同一生產企業申請同類產品登記時,在第一次考核合格後五年內若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可不再組織生產企業考核,其登記申請資料中肥料生產企業考核表可提交加蓋生產企業公章的原考核表複印件,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如生產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則需要重新組織考核。對同一生產企業申請不同類產品登記的,需要按照產品種類組織考核。

省級肥料登記管理省級肥料登記管理

四、審核登記肥料的安全性

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類產品申請登記時,產品檢驗報告要求包括重金屬、蛔蟲卵和大腸桿菌等項目。床土調酸劑類產品申請登記時,產品檢驗報告要求參照《水溶肥料汞、砷、鎘、鉛、鉻的限量及其含量測定》(NY1110)檢測重金屬項目。
對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的申請登記產品,由省級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提出,經農業部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研究認可,報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同意後,方可組織相關安全性田間試驗。
 

五、規範登記證格式和內容

登記證編號要求:正式登記證:×農肥()準字××××號;臨時登記證:×農肥()臨字××××號。×為發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內為發證年號(四位數字),××××為登記證序號(四位數字),連續編號,不受年限限制。
登記證主要技術指標(加粗字型部份視實際情況標註):復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含氯,含硝態氮,枸溶性磷。摻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單一中量元素含量≥×%,單一微量元素含量≥×%,含氯,枸溶性磷。有機-無機復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有機質≥×%,含氯。有機肥料:N+P2O5+K2O≥×%,有機質≥×%。水稻苗床調理劑:N≥×%,P2O5≥×%,K2O≥×%,Zn≥×%,游離酸≥×%(Ⅱ型標註)。
技術指標數值表述中總養分取整數,其他按照標準要求執行。登記證有效期到月。
依據農業部門公布或認可的肥料配方生產的復混肥料類產品(配方肥),適用範圍應標註區域和作物。床土調酸劑類產品登記證應當標註適用範圍和(或)限用(禁用)範圍。其他類產品,根據產品特點確定是否標註適用範圍或限用(禁用)範圍。

六、簡化肥料登記證備案手續

申請登記證備案的生產企業或銷售者只需提交肥料產品備案申請書、產品登記證原件或加蓋原審批機關公章的複印件,即可向銷售地所在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證備案不收取費用。
登記證在有效期內僅備案一次。備案機關在備案申請書上編號、蓋章。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備案單位。備案表中備案編號為:×農肥()備字××××號。×為發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內為備案年號,××××為四位數序號,連續編號,不受年限限制。

七、發布肥料登記信息

肥料登記信息應及時發布,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的同時,我部將匯總發布省級肥料登記信息。省級肥料登記信息按月報送我部種植業管理司,報送方式分為檔案報送和網上報送。檔案報送應以農業(農牧)廳(委、局)函的形式報送;網上報送請登入指定網站報送。報送時間一般為每月的第一個工作日,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推遲,但不得超過兩個星期。
首次報送時,應報送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全部有效的肥料登記信息。之後每月只需報送新增、變更和失效刪除的肥料登記信息,在附表中分別列出;如本月無變更和刪除,仍需零報送。每年1月除報送上年12月新增、變更和失效刪除的肥料登記信息外,還需要報送截至上年底全部有效的肥料登記信息。
“登記種類”為固定選項,目前種類有:復混肥料類、有機-無機復混肥料類、有機肥料類、床土調酸劑類;“產品通用名稱”也為固定選項,目前名稱有:復混肥料、摻混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有機肥料、水稻育苗調理劑。
臨時登記轉為正式登記,或涉及登記證編號變更的產品,在上報信息時應先“刪除”原登記證信息,再“新增”新登記證信息。在新登記證頒發之日起半年內,在備註欄中載明原登記證號,半年後予以清除。產品登記信息應該按照登記證載明的內容編制上報。

八、做好省級超範圍登記產品清理工作

省級超範圍登記產品分為三類:一是屬於省級登記管理或免於肥料登記的產品,其技術指標基本符合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但有的指標不符合要求。通過生產工藝設備改造、增加原料投入等措施,使產品達到強制性標準要求再進行登記,或給予免於登記管理。二是屬於農業部登記的產品,主要包括水溶肥料和生物有機肥料等產品,其技術指標基本符合要求。這些企業在完善原料工藝和質量檢驗要求條件後,可以納入農業部登記管理。三是其他產品,這些產品類型複雜,名稱各異,有的具有地方特色,有的超出肥料登記管理範疇。從資源利用的合理性上,從施用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上,以及從肥料種類設定的必要性上,尚需對其進行研究和探討。
經過清理,對屬於農業部登記的產品,每年4月底各省級肥料登記管理部門集中上報登記資料和樣品,農業部受理機構集中受理和檢驗。省級肥料登記機關應對符合農業部肥料登記要求的田間試驗報告進行整理和彙編,分別由主管肥料登記的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報送。農業部對試驗報告時效性不做審核要求,其它登記資料和樣品檢驗同農業部登記要求。對於兩次檢驗不合格的產品,當年不再受理,省級肥料登記管理部門應指導生產企業做好後續整改工作。
對屬於第三類“其他產品”的,省級肥料登記管理部門集中上報登記資料和推薦登記的說明。經審理後,提交農業部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討論其登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確產品通用名稱。評審認可後,集中進行登記樣品檢驗。審理評審未被認可的產品,不再受理,省級肥料登記機關應做好後續工作。
超範圍登記產品在獲得農業部登記證後,省級肥料登記機關應收回原登記證,刪除相關上報信息,並予以公告;生產企業應在農業部登記證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更換包裝袋。

九、對超範圍登記產品實行過渡期管理

根據《農業部關於切實做好肥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農發[2009]2號)進行清理後,現有登記證在有效期內的仍然有效,續展登記和變更登記時應按照本意見執行。如續展登記和變更登記時原有登記證格式和內容不符合本意見要求,省級肥料登記機關應重新編印、頒發肥料登記證。
涉及產品包裝袋內容(包括技術指標和登記證編號等)變更的,生產企業應在新登記證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更換包裝袋。涉及登記證編號變更的,省級肥料登記機關應在新登記證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上報新登記證號和原登記證號。6個月後只保留新登記證號。
在登記證有效期內未按“一品一證”登記的登記證仍然有效。省級肥料登記機關在上報信息時,應按照登記證載明的內容填寫(在一個登記證號下填寫,不要分拆填寫導致出現重複的登記證號)。登記證到期後,按“一品一證”重新登記、編印和頒發登記證。生產企業應在新登記證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更換包裝袋。省級肥料登記管理部門應與企業協商,本著企業自願的原則,爭取提前完成登記證的換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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