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農業機械事業局的職責劃入農業廳。(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三)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的職責。
(四)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的職責。
(五)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
(六)加強發展現代農業,著力發展優勢特色效益產業,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職責。
(七)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擬訂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油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油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四)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和主要農產品進口建議,研究制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開展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農產品質量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
(七)負責制訂全省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械並組織生產作業,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承擔負責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管的責任。
(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起草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省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省內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的有關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制定全省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省級農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十三)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農業資源環境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發展。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五)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工作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六)負責全省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指導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七)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農業廳設19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信訪處)。
組織協調廳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廳機關文電、信息、會務、機要、檔案、信訪、安全、督查、保密等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負責對外協調和接待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
負責農業法制建設,組織起草農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農業產業政策研究,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業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調解等相關工作和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三)農村合作經濟管理處。
承擔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農民負擔及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等工作;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農村經濟統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等工作;組織對農村集體經濟收支、農民負擔等情況的監測。
(四)市場與經濟信息處。
擬訂全省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農產品行銷促銷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規範農產品市場運行,指導農產品市場標準化建設與管理;負責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生產統計有關工作;管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工作,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的擬訂;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範,組織農資打假工作。
(六)計畫財務處(省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
擬訂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有關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農業補貼政策的實施;研究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建議並負責項目和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國家對購置農業機械補貼的扶持政策;負責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參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產業發展指導處。
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指導農業產業重大項目的包裝、儲備和推介工作;負責農業產業政策諮詢;負責省際農業經濟合作與交流相關工作;負責協調農村金融保險政策;指導休閒農業發展。
(八)科技教育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與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負責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農業科技成果;組織開展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導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種子(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種子進出口初審、農藥登記、植物檢疫等工作。
(九)糧油作物處(民族工作處)。
擬訂全省糧油作物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糧油作物重大項目論證、立項及重大技術措施的制定並組織實施;承擔指導糧油作物種植結構和布局調整、耕作制度改革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糧油作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承擔指導糧油產業基地建設工作;承辦糧油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參與種糧農民政策性補貼的組織實施,負責實施良種補貼工作;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和生物質產業發展工作;指導民族地區農業農村經濟工作。
(十)經濟作物處。
擬訂全省經濟作物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訂經濟作物生產主要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經濟作物規劃布局、結構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經濟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指導經濟作物產業基地建設,負責經濟作物重大項目的論證、立項並組織實施;承辦經濟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十一)土壤肥料與資源環境處。
負責組織擬訂土壤肥料和農業資源環境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承擔耕地質量保護、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耕地質量建設、生態農業和農業資源開發利用等重大項目的論證、立項並組織實施;承擔土壤肥料和農業資源環境重大技術措施的制訂並組織實施;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農村能源建設管理和農業生物質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承擔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
(十二)國際合作處(港澳台辦公室)。
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港澳台涉農交流合作事務;協調管理與有關農業國際組織或機構的合作、交流事務;負責農業對外貿易促進和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的有關工作;研究國外農業發展動態。
(十三)農機裝備處。
組織農機化重大技術攻關和關鍵技術裝備開發;組織實施農機產品試驗鑑定、質量調查,引導農機產品結構調整和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組織農機化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運用;負責農機維修行業管理。
(十四)農機安全監管處。
貫徹實施農機安全法律法規;指導農機安全生產,承擔依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機行政執法體系建設、道路外違章行為查處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十五)農機化發展處。
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農業機械化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機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農機化綜合示範基地建設;負責機耕道路的規劃、建設和技術指導;協調農機跨區作業;收集發布農機化相關信息。
(十六)機電提灌處。
制訂農村機電提灌發展規劃和機電提灌建設技術標準;擬訂農村機電提灌資金的需求計畫和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機電提灌項目和機電灌溉服務組織建設。
(十七)農場管理局。
指導國有農場改革與發展;負責指導農場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和統計工作;負責國有農場土地保護、使用管理;負責農場重大項目推薦、審核、立項並監督實施;負責制訂南亞熱帶作物發展規劃、計畫和項目並組織實施。
(十八)人事勞動處。
承辦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辦涉農國外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廳屬社會團體工作。
(十九)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在蓉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方式由農業廳黨組按照省委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四川省農業廳機關行政編制146名。其中:廳長(兼省農機局局長)1名、副廳長4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總農藝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4名。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1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4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機關離退休服務人員控制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原省農業機械事業局所屬事業單位劃歸農業廳管理。
(二)原省農業機械事業局8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連人帶編整體劃入農業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