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山東省自然資源廳(以下簡稱省自然資源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加掛山東省林業局(以下簡稱省林業局)牌子。 2018年10月27日,山東省自然資源廳正式掛牌。 現任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廳長:李琥

主要職責

中共山東省委海洋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自然資源廳,接受中共山東省委海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委海洋委)的直接領導,承擔省委海洋委日常工作,負責統籌謀劃、綜合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省委海洋委各項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具體工作由省海洋局承擔。

省自然資源廳貫徹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林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履行全省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地)、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

(二)負責全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國家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定,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市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省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全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市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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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負責全省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省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研究擬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省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負責林業、濕地和草原(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全省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省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省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以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負責全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以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一)負責組織全省造林綠化工作。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發展,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二)負責全省森林、草原(地)、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省林地管理,指導省級以上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監督管理全省退耕還林工作。監督管理全省草原(地)的開發利用。負責全省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省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三)負責全省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落實國家相關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照程式報批。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有關工作。負責全省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提出全省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建議。組織、指導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經營利用和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者採集、馴養繁殖或者培植、經營利用。按照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五)負責推進全省林業改革發展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林產品質量監督。監督管理全省國有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監督管理全省林木種苗、花卉、草種質量。監督管理全省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保護和轉基因生物安全。

(十六)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七)推動全省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擬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省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八)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省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省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安全生產監管相關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九)根據省政府授權,對各設區的市政府落實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負責規範自然資源市場秩序,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等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監督市縣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管理省海洋局。

(二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2、根據國家規定統一履行全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全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加快建立統一規範高效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職責分工

1、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省水利廳負責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進行監管,指導市縣發放《采砂許可證》。省自然資源廳負責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指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水利部門發放的《采砂許可證》和相關規定發放《採礦許可證》。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鐵路橋樑安全進行監管。

2、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省水利廳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省自然資源廳憑《取水許可證》辦理《採礦許可證》。

3、關於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對地下水實施監測。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對地下水環境質量實施監測。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監測因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4、關於礦井關閉監管。省能源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煤炭行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應急廳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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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能源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5、關於採空區治理。歷史形成的採空區,由省自然資源廳牽頭,聯合市、縣(市、區)政府和省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產的非煤礦山企業形成的採空區,由省應急廳牽頭,督促市、縣(市、區)政府和礦山企業制定並落實治理方案。

6、關於自然災害防救。省應急廳負責組織編制省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照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重大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地)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險、火災信息。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以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地)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省水利廳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省海洋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海洋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防災工作,開展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布警報,按照要求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必要時,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海洋局等部門可以提請省應急廳,以省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7、關於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食用林產品(含乾果和管轄範圍內的水果,下同)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疫病防控。省市場監管局負責食用林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督查、信息、機要、保密、檔案、值班、安全等廳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綜合處。開展全省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牽頭編制全省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推進全省自然資源領域各項改革。承擔全省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全省自然資源重大課題調查研究,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系統內專業統計監測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組織起草自然資源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牽頭擬訂全省自然資源管理、林業管理、測繪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全省依法行政、普法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等相關工作。

(四)財務審計處。擬訂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承擔全省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績效評價管理等工作。承擔廳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負責有關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五)人事處。負責廳機關、省海洋局以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指導全省自然資源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六)科技與國際合作處。擬訂全省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國際合作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重大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全省自然資源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地)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七)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省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省自然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自然資源綜合監管平台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八)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處。擬訂全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有關政策和標準、規範、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市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九)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開展全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省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承擔報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擬訂全省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省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全省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全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管理監督全省城鄉建設用地供應,負責全省各類開發區用地管理。

(十一)國土空間規劃處。組織擬訂全省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省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省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省級重大專項規劃。指導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工作,完善規劃實施政策。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省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

(十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擬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耕地、林地、草原(地)、濕地等國土空間轉用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全省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全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十三)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掛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組織編制全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有關重大工程。承擔全省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還草、城鄉綠化、森林城市建設等工作。承擔全省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發展。指導、監督全省古樹名木、珍稀樹木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省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承擔全省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十四)耕地保護監督處。擬訂全省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全省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全省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承擔全省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全省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原(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五)地質勘查管理處。管理全省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省地質工作。組織開展全省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組織協調、督促檢查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的實施工作。擬訂全省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省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並組織實施。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礦產資源勘查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全省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和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處。負責全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省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全省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探礦權和採礦權權屬糾紛。負責全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等工作,組織實施全省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以及相關管理工作和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承擔礦產資源開採、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十七)林草資源和濕地保護監督處。承擔全省森林、草原(地)資源保護髮展和管理工作,擬訂相關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省森林採伐限額和林地定額,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與運輸。承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承擔全省草原(地)開發利用的監管工作。承擔全省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省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八)自然保護地管理處(掛野生動植物保護處牌子)。負責全省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實施全省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有關工作。承擔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經營利用和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疫病防控。承擔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方面相關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承擔全省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九)林業改革發展處。負責全省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地)改革等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全省集體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和流轉工作。負責全省林木種苗、花卉、草種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等工作。指導全省國有林場、良種基地、苗圃和森林公園建設。承擔全省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二十)國土測繪處。負責編制全省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管理省級基礎測繪和其他全省性重大測繪項目。建立和管理全省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統籌全省遙感影像獲取和利用,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衛星遙感和測繪地理信息標準化工作。擬訂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全省測繪活動、質量。負責全省測繪信用體系建設與管理。承擔測繪資質、資格管理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二十一)地理信息管理處。擬訂全省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的政策並監督實施,審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和測繪項目登記。組織指導全省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產業發展和應急測繪保障工作,協調地理信息資源共享。開展全省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承擔地圖審核、國家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二十二)防災減災工作處。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全省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省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指導全省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指導全省林業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二十三)行政許可處。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負責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二十四)自然資源督察辦公室。落實自然資源督察制度,擬訂全省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和工作規則等並組織實施。根據省政府授權,對各設區的市政府落實國家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

(二十五)執法局(掛信訪工作辦公室牌子)。負責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具體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省級履行的執法職責,指導、監督市縣行政執法工作。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來電,協調處置全省自然資源重要信訪事項和群體性突發事件,督查落實重要信訪事項處理。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省海洋局以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省海洋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行政編制

省自然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215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設廳長(省林業局局長)1名,兼任省自然資源總督察,副廳長5名(其中副廳長、省林業局副局長1名,1名副廳長兼任省自然資源副總督察),專職省自然資源副總督察1名(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總規劃師2名、總工程師2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4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暫保留執法局事業編制16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名,隨人員退休或者轉崗逐步收回。

省自然資源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李琥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副廳長:宋守軍、劉魯、李樹民、馬福義、王太明、王少瑾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總督察:李琥(兼)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副總督察:王光信

相關附則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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