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
(三)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准手續的,已經核准;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九條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必須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計畫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計畫部門批准;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第十三條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路上發布。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收取的費用;
(六)對招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自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檔案,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檔案與書面招標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檔案為準。招標人應當保持書面招標檔案原始正本的完好。
對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於所附的設計檔案,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於開標後投標人退還設計檔案的,招標人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
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售出後,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後或者售出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檔案,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但招標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可以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採取資格後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經資格預審後,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條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契約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範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
(二)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編制標底;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六)草擬契約;
(七)招標人委託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託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諮詢業務;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契約,並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國家對收費標準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契約主要條款;
(四)投標檔案格式;
(五)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並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檔案規定要求的投標檔案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做出說明,並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六條招標檔案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於”的字樣。
第二十七條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八條招標檔案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以進行評估。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檔案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九條招標檔案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契約。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超過十二個月的,招標檔案中可以規定工程造價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第三十三條對於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檔案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
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託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
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第六章附則
第九十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條件和程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