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2005年合校之初,學校把制定《西南大學章程》作為促進深度融合和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
2007年,學校完成了《章程》制定並予以發布。
2012年3月,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2011年第31號令)的要求和學校實際,學校成立專門班子,啟動《西南大學章程》修訂,工作組到全國部分高校調研,初稿形成後,經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討論,並在本學期廣泛徵求民主黨派代表、離退休老同志代表、教職工代表和學生代表意見。
2013年3月,學校召開二屆四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暨教職工代表大會,聽取學校《西南大學章程》(討論稿)修訂說明。
2013年6月,西南大學舉辦《西南大學章程》校友代表徵求意見座談會,邀請了全國各地的原西南師範大學和西南農業大學的總計24名知名校友參會。
2014年4月24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學校章程在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5月13日,教育部簽發第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正式核准《西南大學章程》。
2014年6月12日,西南大學在學校東方紅會議廳召開了《西南大學章程》核准頒布新聞發布會》。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5號
西南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2屆黨委常委會第15次會議(2013年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西南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4 月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5月13日
章程全文
序 言
西南大學源於1906年建立的川東師範學堂,20世紀30年代先後發展為四川鄉村建設學院和四川省立教育學院。1950年,四川省立教育學院(師範相關係科)和1940年創辦的國立女子師範學院合併組建為西南師範學院。四川省立教育學院(農學相關係科)與1946年創辦的私立相輝文法學院(農學相關係科)以及1910年創辦的私立華西協和大學(農藝系)合併組建為西南農學院。1985年,西南師範學院更名為西南師範大學,西南農學院更名為西南農業大學。2000年,重慶輕工業職工大學併入西南師範大學。2001年,西南農業大學與四川畜牧獸醫學院、中國農業科學院柑桔研究所合併組建為新的西南農業大學。2005年7月,西南師範大學與西南農業大學合併組建為西南大學,並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秉承“杏壇育人、勸課農桑、學行天下、服務民生”的辦學宗旨,堅持學術立校、人才強校、質量興校、管理活校,彰顯教師教育和農業科技特色,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綜合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法律地位,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西南大學,英文譯名:Southwest University,英文縮寫:SWU。學校域名。註冊地址:重慶市北碚區天生路2號。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主管,與重慶市人民政府共建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人才培養與知識創新是學校的根本任務。
第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地方戰略需求和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規劃學科建設和結構調整,促進學科協調發展。繼承和發展教育學、農學的傳統優勢,協同發展哲學、文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
第六條 學校推進國際化進程,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舉辦者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學校管理體制,依法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核准學校章程,監督學校按照章程辦學;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護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處罰或調整。
第九條 舉辦者為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通過多渠道募集辦學資金並自主管理使用。
第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二)制定並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三)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並實施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比例。
(五)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辦法。
(九)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資產。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據學校章程履行各項職能。
(二)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五)頒發給符合條件的學生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規範使用辦學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監督機制,實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舉辦者指導、監督、評估和考核。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職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發展規模、辦學條件、社會需求、畢業生就業等情況制訂招生方案,向社會公布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公平、公正、公開地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適度開展繼續教育、非學歷高等教育,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根據學校的辦學條件、發展規劃和國家核定的標準,全日制辦學規模控制在5萬人左右。
第十四條 學校人才培養的目標定位是:培養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深厚人文底蘊、紮實專業知識、寬廣國際視野,富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
第十五條 學歷教育實行學分制。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按照法律規定在基本修業年限之外,學校經批准可以調整修業年限。依照各學歷層次學生入學資格規定,執行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制度,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校、院(部)兩級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定期發布年度評估報告。人才培養質量接受社會監督和專業評價。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引進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內外知名大學開展教師互聘、學生互換、學分互認、學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辦學。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教學科研並重,設立和爭取科學研究基金,支持和組織師生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推進協同創新,建設結構合理的高水平創新團隊和科研平台,推動科技創新、知識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九條 學校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建立科研評價和科研成果獎勵機制。學校對科研人員取得的職務成果依法享有專有權。
第二十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提倡學術自由。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成立西南大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西南大學科學技術協會。支持科研工作者成立學會、協會、研究會等校內或區域性學術團體。
第二十二條 學校積極與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學術交流與合作關係,不斷擴大學校學術影響力。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堅持服務民生,構建完備的社會服務體系,根據自身特色和優勢,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鼓勵協同創新,開展合作共建,堅持產學研協調發展,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為行業和區域經濟發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撐。
第二十五條 學校加強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合作,為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提供決策諮詢。
第二十六條 學校開展人才培訓、社會實踐、頂崗支教支農、社會扶貧、對口支援等服務,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二十七條 學校堅持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國際文化交流,為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推動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積極貢獻。
第二十八條 學校發揮哲學人文社會科學學科優勢,積極參與國家和區域文化建設,促進人文社會科學事業繁榮進步。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大學文化,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強化道德風尚和主流輿論,承繼學校優秀文化傳統,促進師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條 學校打造圖書館、校史館、博物館、校園景觀等各類校園文化載體,營造和諧、健康的校園文化環境。
第四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 總體構架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南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
學校黨委和行政對重大問題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學位評定與授予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第三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第三十五條 各民主黨派和群團組織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構、直(附)屬單位、學院(部)、科研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應職能。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與外界聯合設立的組織機構,其權責由學校與合作方商定。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黨務、校務等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教職工、學生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委發揮核心作用,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發揮二級黨委的政治核心、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委員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其他法律、黨內法規規定的職責。
第四十條 黨的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的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如遇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開。黨的委員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條 黨的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簡稱黨委常委會)。黨委常委會由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黨的委員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第四十二條 黨委常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黨的委員會職權、履行職責。黨委常委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黨委常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二)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因故缺席由其委託的黨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每月召開1-2次。黨委書記認為必要或經1/2以上常委提議,可臨時召開。
(三)常委會須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可召開。根據會議議題需要,不是常委的校領導和有關方面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在與會者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根據多數常委的意見對議題作出決定。審議幹部任免時,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決定其他重大問題,也可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應到會常委1/2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五)常委會決定事項由分管常委或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
(六)凡經黨委常委會作出的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改變;個人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行動上須無條件服從並貫徹執行。
第四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西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 校 長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校長1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校副校長、總會計師按照舉辦者有關規定任免,協助校長開展行政工作。
第四十六條 校長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通過校長辦公會處理上述事項。
第四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因故缺席由其委託的副校長召集並主持,原則上每月召開1-2次。校長認為必要,可臨時召開。
(二)會議須有2/3以上出席人出席方可召開。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校長辦公室主任、發展規劃處處長出席會議。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常委、黨委辦公室主任、監察處處長、教代會主任等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需要,有關方面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和學生代表可列席會議。
(三)會議議題由分管校領導在深入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經校長(或會議主持人)審定後,正式確定為校長辦公會議題。
(四)校長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會議決議。校長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另行討論或由其本人做出最後決定。
(五)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分管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重大事項落實情況要及時向校長辦公會報告。在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經校長同意,可提請校長辦公會複議。
(六)凡經會議作出的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改變。個人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行動上須無條件服從並貫徹執行。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為29-39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部、所、中心)主要負責人的專職教學科研人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1/2。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 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四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依照民主、公開、自願原則,自下而上民主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 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 屆,連任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2/3。
第五十條 學術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和專業設定調整方案, 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三)審議重大科學研究規劃及年度計畫方案。
(四)審議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規劃。
(五)審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六)審定學位授予標準及規則,學歷及非學歷教育的標準、教育教學方案。
(七)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審議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
(八)審定各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和學院(部)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審定學術評價標準、學術道德規範、學術爭議處理規則。
(十)調查和評定學術爭議和學術失范行為。
(十一)應由學術委員會評定和諮詢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學期召開1-2 次,如有必要,可臨時召開;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一般事項經會議討論後形成決議;重大事項或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進行投票表決的事項,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贊成,方可通過並形成決議。
(三)經學術委員會審定或評定的事項,通報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若有重大異議,提請學術委員會複議或暫緩實施;經複議,若有3/4以上的委員通過並形成的決議,不能再提請複議。
(四)經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報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專門委員會,作為學術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按照學院(部)或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節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主要領導和教學、科研專家不少於25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1人。校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
第五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校長辦公會決定。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
第五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二)作出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依法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中的爭議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審定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的申報、設定和調整。
第五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臨時召開;
(二)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一般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須經全體委員1/2以上贊成方為有效;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六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代表從在職教職工中選舉產生,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教師代表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女教師代表。
第五十八條 教代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教代會設常務委員會,委員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五十九條 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學科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民主評議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常務委員會履行教代會職權。
第六十條 教代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
(二)教代會在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期間的執行主席由主席團推薦成員輪流擔任。
(三)大會的召開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會議。
(四)大會一般由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分團討論三部分組成。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和教代會議題、議程等;正式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選舉、表決、形成決議等;會議期間安排適當的時間組織代表討論。
(五)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選舉結果和表決通過的事項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改變。
第六十一條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民眾組織,依法代表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照自身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七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六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代表由學生民主選舉產生,學代會選舉和通過決議時實行表決制。
學代會設常務委員會,委員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六十三條 學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修訂學代會章程,監督學代會章程實施。
(二)審議批准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學生委員會工作方針與任務,審議通過學生委員會工作計畫。
(四)選舉學生委員會委員。
(五)參與學校有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
(六)討論決定應當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學代會閉會期間,由學代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學代會職權。
第六十四條 學代會每2年召開1次,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況,由學代會常務委員會提議並經2/3以上委員同意,報請學校黨委批准,可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六十五條 學生委員會是學代會的工作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通過學代會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反映學生合理訴求,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八節 學院(部)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發展需要設立和調整學院(部)。學院(部)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
第六十八條 學院(部)設院(部)長1人、副院(部)長若干人。院(部)長是學院(部)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部)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定期向本學院(部)教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第六十九條 院(部)長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學院(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
(三)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管理和使用人員。
(四)管理和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並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管理和使用資產。
(五)擬訂本學院(部)教職工的績效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六)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十條 學院(部)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學院(部)黨委。學院(部)黨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行政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學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學院(部)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學院(部)工會、共青團、學生委員會等民眾組織和教代會。
第七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的最高決策機構,對學院(部)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
黨政聯席會議參加人員為學院(部)黨委書記、副書記,院(部)長、副院(部)長;工會主席、教代會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的需要,研究機構負責人、院(部)長助理、團委書記等可列席黨政聯席會。到會人員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方能舉行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每月1-2次,書記或院(部)長認為必要,可臨時召開。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書記、院(部)長商定,根據議題內容由書記或院(部)長主持。
第七十二條 學院(部)成立教代會和學代會,參與學院(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七十三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和實驗室等科研機構(平台),享有與學院(部)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根據機構(平台)性質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七十四條 教職工是學校教師、專職科研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總稱。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由具有優良師德水平和業務能力、獲得教師資格者擔任。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技能。
第七十五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依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參加學術團體。
(三)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享受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勞動報酬、帶薪休假和學術休假,享受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條件。
(七)對職務晉升、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六條 教職工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忠誠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
(四)服從學校安排,認真履行職責。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六)承擔科研成果的學術責任。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七條 學校實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制度。
第七十八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考核與獎懲制度。
第七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助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
第八十條 學校充分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改善離退休教職工的生活待遇。
第六章 學 生
第八十一條 學生是指由學校依法錄取、獲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
第八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和其他形式的社會資助。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七)參與民主管理,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社會責任感。
(四)完成規定學業,增強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五)誠信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履行獲得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和社會資助等的相應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四條 學校引導學生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養成自尊、自愛、自律、自強的優良品格,鼓勵學生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和自主創業。
第八十五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
第八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處理有異議或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的申訴。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一節 資產管理
第八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學校占有、使用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八十八條 學校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工作機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依法保護學校的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第八十九條 國有資產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 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四)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
第九十條 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根據法律規定和學校實際,授權西南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對外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並要求其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節 財務管理
第九十一條 學校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九十二條 學校預算編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則。預算由有關職能部門編制草案,提交財經領導小組審核、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
第九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
第九十四條 學校通過設立公益基金或者其他方式接受公共團體機關、公益性團體、民間私營企業及個人的各類捐贈。接受捐贈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二)自願。
(三)專款(物)專用。
(四)尊重捐贈者意願,接受捐贈者和社會監督。
第九十五條 學校收入分配辦法依據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制定,經教代會通過後執行。
第九十六條 財務工作接受學校審計部門、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要求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其他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八章 理事會 校友會 基金會
第一節 理事會
第九十七條 學校設立西南大學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理事會為學校事業發展的重要諮詢機構,負責對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及社會服務等重要事務提出諮詢意見。依法通過多種渠道籌措學校教育發展資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九十八條 理事會由學校和熱心於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傑出校友和社會各界人士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學校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推舉產生。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節 校友會
第九十九條 校友包括在西南大學及其前身學習過的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西南大學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
校友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和重要資源。學校向對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並設志紀念。
第一百條 西南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英文譯名: Southwest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WUA,由校友自願發起成立,是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會組織,其宗旨是聯絡校友,交流信息,增進友誼,為學校發展貢獻力量。
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一百〇一條 校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每屆任期4年,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校友會會長為校友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校友會會員依照其章程享有相應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
第一百〇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校友會的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行使職權。
第三節 基金會
第一百〇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重慶西南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英文譯名:Chongqing Southwest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英文縮寫:CSWUEF,屬於非公募基金會。其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崇尚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依靠廣大校友、社會各界力量捐資助學,全面支持和推動西南大學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第一百〇四條 基金會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監事1人,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理事、監事依照其章程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一百〇五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圓套圓形徽標,中間 是校徽主體,圖案為“西南大學”四個字的小篆體組成的一口象形大鐘;下方有“1906”字樣,代表學校開始辦學時間;外環上方是中文校名(郭沫若字型),下方是“西南大學”的英文大寫。
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為紅底黃字,本科生為白底黃字,研究生為藍底白字。
第一百〇六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主色為白底藍字,長寬比例為3:2。校旗中央印有中文校名(郭沫若字型)和英文校名。
第一百〇七條 大學精神為“特立西南、學行天下”。
第一百〇八條 學校校訓為“含弘光大、繼往開來”。
第一百〇九條 學校校歌為《西南大學校歌》,由曹廷華等作詞、劉青作曲。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校樹為樟樹。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校花為玉蘭。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4月18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報教育部核准。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章程自通過核准、頒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特色
•校花校樹寫進章程
西南大學第一次在章程中明確了玉蘭為校花、樟樹為校樹,校慶日在4月18日,連同校訓、校徽、大學精神等得到進一步完善,是西南大學的精神文化符號和標識體系。
•明確辦學規模
西南大學在《西南大學章程》中明確辦學規模在5萬人左右,將適當縮減本科生規模,增加研究生規模,實現3:1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