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學章程

西南政法大學章程

《西南政法大學章程》是西南政法大學為明確學校法律地位,完善內部治理結構,規範辦學行為,保障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治校和科學發展,依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制定本章程。

序 言

西南政法大學(以下簡稱學校)的前身為1950年創建的西南人民革命大學。1953年,以西南人民革命大學政法係為基礎,合併重慶大學法學院、四川大學政法學院、重慶財經學院法律系、貴州大學法律系和雲南大學法律系,正式掛牌成立西南政法學院。1958年,中央公安學院重慶分院併入西南政法學院。1978年,被國務院批准為全國重點大學。1993年,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為博士學位授權單位。1995年,更名為西南政法大學。2000年,由法務部直屬劃轉重慶市人民政府管理,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為主的管理模式。2003年,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為全國首批法學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單位。2012年,成為教育部和重慶市人民政府共建大學。

西南政法大學章程 西南政法大學章程

在長期的辦學實踐中,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秉承“質量立校、人才興校、科研強校、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彰顯“心繫天下,自強不息,和衷共濟,嚴謹求實”的西政精神,突出“務實教育、論辯文化”的人才培養特色,致力於建設“全國一流、國際知名、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研究型高水平大學。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法律地位,完善內部治理結構,規範辦學行為,保障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治校和科學發展,依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西南政法大學(英文名稱: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英文縮寫:swupl)。

學校辦學地點:重慶市渝北區寶聖大道301號;重慶市沙坪壩區壯志路2號;重慶市渝北區興科二路1號。

學校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寶聖大道301號。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同意,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為基本功能,秉持以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的教育理念,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地方戰略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規劃學科建設和專業設定。

學校鞏固發展法學學科的傳統優勢,協調發展經濟學、管理學、文學、哲學、工學等學科,形成特色鮮明、結構合理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南政法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治理機制。

第六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根據實際發展需要調整管理模式。

第七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教職員工、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群團組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八條 學校是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由教育部與重慶市人民政府共建、以重慶市人民政府管理為主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主管部門為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第九條 學校舉辦者支持學校按照現代大學制度推進辦學體制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推動學校事業發展。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任命校長及其他必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二)監督和指導學校依照法律和章程辦學。

(三)監督和評估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四)監督學校的財務活動。

(五)審批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等重要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障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提供充分的辦學條件保障,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

(三)維護學校權益,支持與引導學校發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利: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三)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五)制定並調整招生方案,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招收符合學校要求和標準的學生。

(六)確定教學、科研及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辦法。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職員工。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和資產。

(十一)開展科學文化交流與合作。

(十二)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辦學自主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

(二)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保障學術自由和民主管理。

(五)向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規範使用辦學經費,提高學校資產和資金使用效益。

(七)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評估和考核;依法接受社會的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學校功能

人才培養

第十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堅持立德樹人,加強對學生職業素養、專業知識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培育具有獨立人格、卓越才幹、國際視野和社會責任感的高層次人才。

第十五條 學校依據社會需求、學校發展定位、辦學條件等制訂招生方案,向社會公布錄取學生的標準和程式,公平、公正、公開地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舉辦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學生教育、繼續教育。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和國家核定的標準,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七條 學校執行國家規定的學歷教育基本修業年限。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在基本修業年限之外調整修業年限,實行彈性修業年限。實行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制度,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八條 學校按照社會需求和學校發展定位自主設定或調整相關學科和專業。學校制定學科和專業設定和調整的原則、程式及其他事項的相關制度。

第十九條 學校制定專業建設標準、人才培養標準和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建立校、院(部)兩級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學校實行教學督導制度。

第二十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提升國際化水平。

學校按照規定引進優質教育資源,與境內外高校開展學生互換、學分互認、教師互聘、學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辦學。

科學研究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施科研強校戰略,促進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學術進步,提升服務國家和地方戰略需要與發展要求的能力與水平。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各種學術組織,管理和協調學校科學研究和學術事務,建設結構合理的高水平創新團隊和科研平台,推動科研創新、知識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二十三條 學校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建立科研成果分類評價與獎勵機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保障學術自由,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支持教師和科研人員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學校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五條 學校培育特色鮮明的學術品牌,開展高水平學術活動,不斷加強與國內外知名大學、科研機構等組織的學術交流與合作,提升學校的學術影響。

社會服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積極服務社會,開展前瞻性、對策性研究,為國家與地方社會經濟建設發揮智囊團、思想庫作用。

第二十七條 學校堅持協同創新,支持教師和科研人員依託學科專業,通過立法建議、決策諮詢等多種途徑,為國家與地方民主與法治建設、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八條 學校通過專業培訓、社會實踐、掛職鍛鍊、對口支援、法律援助等形式,為國家與地方的發展提供服務。

傳承與創新

第二十九條 學校堅持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吸收世界優秀文明成果,推進文化的傳承與創新。

第三十條 學校發揮法學學科優勢,強化師生法治意識,弘揚法治文化和精神,培育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之理念,為國家的法治建設作出貢獻。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設圖書館、校史展覽館、法文化博物館、校園景觀等各類校園文化載體,努力營造兼容並蓄、崇法尚思、健康和諧的校園文化環境。

學校管理體制

學校黨委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通過選舉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全體會議,如遇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設立常委會。常委會由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黨的委員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常委會在校黨委全體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黨委職權。其議事規則如下:

(一)常委會議原則上定期舉行。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後召開。

(二)常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參加,可委託黨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三)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

(四)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常委會議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採用何種表決方式,由會議主持人決定。

(五)常委會議表決議題,以到會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西南政法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學校紀委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校長

第三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議事規則如下:

(一)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定期舉行,如果校長認為必要,可臨時召開。

(二)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因故不能參會,可委託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

(三)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出席人員一般為學校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四)校長辦公會議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制度。會議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並說明理由。校長應在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分析論證、交換意見後,提交下次會議研究。

學術委員會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四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依照民主推薦、公開遴選等方式自下而上產生候選人,經民主選舉程式確定。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每屆連任委員人數不超過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任期內委員的調整補充由主任提名,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定。

第四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為不低於十五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部、所、中心)主要負責人的專職教學科研人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初任委員年齡不超過五十五周歲。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人。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

第四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和重大學術規劃,學科專業設定,學術機構設定方案、學術創新機制建設方案和學科資源配置方案,學術評價標準及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術道德規範及學術爭議處理規則等學術事務進行審議或審議後直接做出決定。

(二)對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以及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做出學術評定。

(三)對學校在決策前有關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四)按照有關規定或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五)應由學術委員會處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以上全體會議,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

(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議題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並通知全體委員。

(三)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採取實名投票方式。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迴避。

(四)經學術委員會審定或評定的事項,通報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經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報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專門委員會,作為學術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各專門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院(部)或學科領域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評定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組成,人數為九至二十五人的單數,任期三年。校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

第四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定學校各類型、各層次、各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

(二)審議研究生學位教育招生錄取標準。

(三)制定學科、專業授位標準。

(四)審定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名單,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審批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作出關於限制或停止導師資格的決定。

(六)制定學位授予質量評估標準,組織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工作。

(七)審議或審定與學生培養和學位授予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集中進行學位授予等有關工作,如有特殊情況,主席可臨時召集會議,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主席代行職權處理有關事務。

(二)學位評定委員會必要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被邀請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三)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票超過全體委員的半數方為通過。

第四十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按學院設定若干分委員會,各由七至十五人組成,任期三年。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教職工大會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實施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和重要規章制度;討論通過有關學校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改大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三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代表大會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在校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學生委員會(簡稱學委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學生會是學代會和學委會的執行機構。學生會主席團(簡稱主席團)是學生會的工作領導機構。學委會對學代會負責。

第五十五條 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和批准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制定並修改學生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學生委員會。

(五)參與學校有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

(六)討論學校在教學、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計畫及方案,並提出建議;審議學生提案,其他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項,向學校提出建議。

(七)討論和決定按法律、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六條 學代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學代會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校學生會主席團提議,得到學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校黨委批准可臨時召開學代會。學代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

(二)學委會全體會議由校學生會主席團召集和主持。

(三)學代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事項由到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條 學校團委是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基層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學院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根據學科建設和專業發展需要設定學院。學院為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實施單位。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學校根據學院事業發展需要,通過財務預算等方式配置辦學資源,定期對學院進行工作績效考核。

第五十九條 學院受學校黨委和行政的領導,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進行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保障教育教學質量。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技術開發及其他學術活動,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

(四)組織開展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

(五)組織實施人才隊伍建設,按規定聘任、管理和考核學院教職員工,推薦本院教師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六)負責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組織學生活動。

(七)編制學院年度經費預算草案,執行學校批准的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科學使用辦學資源。

(八)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務。會議一般由院長主持,根據議題也可以由學院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學院黨委)書記主持。

學院制定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明確成員組成、會議的會期、議題的提出、議事程式等內容。

第六十一條 學院黨總支部委員會(學院黨委)是學院的政治核心,負責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支持院長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條 學院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隊伍建設、國際合作與交流等工作,定期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六十三條 學院根據辦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和調整系和教研室等基層教學研究組織,並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內設機構

第六十四條 學校本著精簡、高效、合理、規範的原則,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定、變更或撤銷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服務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內部組織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六十五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部、所、館、院、中心、實驗室以及由學校授權設立的教輔單位和附屬單位,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根據建設與發展的需要可以設定校務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者其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任務履行職責。

第六十七條 學校設立法律顧問機構,受學校委託對學校重大決策事項及其他事務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法律顧問機構由學校聘請的法律專家組成。

學 生

第六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其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十九條 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他形式的社會資助;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四)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五)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條 學生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尊敬師長,和睦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引導學生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養成自尊、自愛、自律和守法的品格,鼓勵學生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和自主創業。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制度與機制。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處理有異議或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的申訴。

教職員工

第七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組成。

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工勤人員等。

第七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十五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

學校尊重教師,為教師服務,維護教師合法權益,規範教師學術行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

學校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努力創造條件吸引國內外高水平人才到校任教,提高師資水平。

第七十六條 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期帶薪休假。

(五)知悉學校的規劃、發展,以及其他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七)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八)受到學校處分或處理時有權提出異議,並依法申請救濟。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七條 教師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執行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自覺履行教師聘任契約規定的義務,完成教育教學工作或任務,接受學校對其教育質量的評估和監督。

(三)教書育人,教育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四)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五)使用國語及國家規定語言和規範文字。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八條 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二)參加進修或者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訓。

(三)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五)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六)受到學校處分或處理時有權提出異議,並依法申請救濟。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九條 其他教育工作者履行以下義務:

(一)恪守職業道德。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提高專業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五)自覺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條 學校建立相關制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進修、培訓制度,為教職員工參加培訓、開展科學研究和進行學術交流等提供便利條件。

第八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職員工考核制度。對教職員工的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八十三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學校對違反法定義務、違反紀律和在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教職員工給予處分或解聘。

教職員工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解聘不服,可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助機制,設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受理教職員工對學校作出的處分不服所提出的申訴。

經費資產後勤

第八十四條 學校依法籌集辦學經費。學校實行以重慶市人民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並存的教育經費籌措體制。

學校拓展辦學經費來源與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增加辦學資源。

第八十五條 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編制預算,提高預算執行效率;正確處理資金供求關係,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學校建立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分級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制定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財經秩序。

第八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機制,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學校實行審計制度,加強廉政建設,防範財務風險。

第八十七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八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使用制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學校合理配置、規範管理、有效使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安全與完整。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學校以及與學校密切相關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無形資產。

第八十九條 學校後勤工作堅持為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推進後勤服務改革,實施規範化管理,完善管理體系和提升服務水平。

學校與社會

第九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的合作,推動協同創新、促進學校和社會共同發展。

第九十一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依法公開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形成的信息。

第九十二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和辦學特色,自主設定有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代表參加的學校理事會、董事會、基金會等非行政性常設機構。

校友與校友會

第九十三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就讀或進修過的學習者、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以及學校按照規定聘任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

第九十四條 校友是學校的寶貴財富。校友應當珍惜學校的聲譽。對學校建設作出重大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九十五條 西南政法大學校友會是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繼承和發揚學校優良傳統,為學校建設和發展、為國家民主法治建設、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學校標識

第九十六條 學校校訓是“博學、篤行、厚德、重法”。

第九十七條 學校校歌是《西政之歌》。

第九十八條 學校校旗是黃底藍字矩形狀,左上角為校徽圖案,中間“西南政法大學”為郭沫若手書體。

第九十九條 學校校徽由“西南政法大學”每一個字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組成、兼有獨角獸和包公臉譜造型的抽象圖案。

第一百條 學校校慶日為公曆九月二十日。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程自學校黨委全委會通過並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本章程據以制訂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修改或廢止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提議,或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校長辦公會議提議,或教代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可啟動章程修訂程式。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

(四)學校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章程修訂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由黨委全委會決定,經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核准機關核准。核准後,學校重新發布。

第一百零三條 章程的解釋,由校長辦公室提出意見,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學生或其他部門,對於違反章程的行為,可以向校長辦公室舉報和投訴,校長辦公室受理後提出處理建議,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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