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學術道德、學術規範和學術風氣的建設,提高科學研究質量,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和《關於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意見》等相關辦法,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風氣建設專門委員會是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開展工作。
第三條 學風專門委員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倡導嚴謹治學、實事求是、民主務實、勇於創新的學風。
第二章 職責與工作制度
第四條 學風是高等學校辦學思想、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標。學風專門委員會樹立以創新為動力,以質量為生命線的學風建設思路,堅持引導和規範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營造我校良好的學術氛圍,不斷提高我校學術質量、水平和影響。
第五條 工作職責:
(一)制定學校學術風氣建設和懲處學術不端行為檔案。
(二)開展學術風氣建設的宣傳。
(三)對學術失范的不端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意見。
(四)完成上級相關機構和學校委託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任職與構成
第六條 學風專門委員會委員任職條件:
(一)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理論修養。
(二)熟悉黨和國家有關科學研究、學風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熱心學校科學事業。
(三)具有較高的專業造詣,穩定的研究方向(領域),能站在學科學術前沿把握最新學術動態,近三年有高質量或高水平著作出版或論文發表,且具有良好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聲望。
(四)在職在崗,為人正派,辦事客觀公正。
第七條 學風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並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委員由學風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從學校教師骨幹中聘任,並保證委員的代表性。
學風專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每屆任期四年,連聘連任不超過兩屆。任期內因健康或調離我校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委員會工作的,可以適時調整。
第八條 學風專門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委員會及秘書處所需運轉經費由學校核撥。
第九條 學風專門委員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聽取、審議和通過秘書處提交的工作報告;決定提請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的關於學風建設的重大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舉行主任委員會議或部分委員參加的專題會議;有關學風建設的重大事項也適時召開或以書面方式進行。
第十條 學風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聘請非委員的專業人員參加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學校批准實施。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